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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法律生活報版型

小姜法律生活報第八十九期

 

證嚴法師靜思小語

生命無常,慧命永存;愛心無涯,精神常在。

人生無常,人命只在呼吸間,一秒間過不了關,生命就結束了。所以,要好好把握每一分、每一秒。

 

網路著作權問題(上)

楊苡菁  撰

    過去紙本時代,大家對於所謂的「著作」觀念尚且停留在只有作者專家才有的權利,但隨網路的發展,產生了很大量的文章,也產生了很多的作者,也許您會疑惑自己在網站上信手捻來的一則筆記、日記,甚或者只是發表感想,會是一種智慧財產嗎?又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權利嗎?本文將就網路上發表之文章,討論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一種原創性,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著作於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享有公開發表、重製等專有權利。不論在有形物上或是虛擬網路上(即所謂「電磁記錄」)的「表達」,均是著作權所保護之客體。因此,作成於網站上之文章,除了該文章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說明、介紹,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為著作權法所規範外;其他著作包括個人之意見表達、記者作成之新聞專欄或不明作者之散文小品,不能因為喜歡,就將之轉貼、轉載、轉寄或作其他利用,要利用他人文章,都必須取得著作人之授權,並註明出處,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依前述,在網路論壇上所發表的意見,當然也是一種「著作」,討論區內的問題與回覆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權分別屬於發表人與回覆人,他人不得任意轉貼或轉載。但是如果只單純的回應文章,在討論區內重貼問題或者引用回覆,都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他人文章為評論,不管評論有無道理,只要在回應的必要範圍內,仍是屬合理使用,尚不會構成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不當修改著作而侵害著作人名譽的情形。另有一種如詩詞類的著作,常可見到飽讀詩書的網友,引用他人原著作的排列方式,而以其他意思另作改寫,讓單一文章變得更豐富多元,此種另為創作的方式,即為著作權法第六條所稱的衍生著作,它屬於一個獨立的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保護。 

    又大家常常習慣使用「^0^」「>"<」「=.,=」等表情符號,以及「萌」「蘿莉控」「正太」等名詞,因為不知道創作者為誰,並無法取得授權,究竟能否使用?相信大家會有這樣的疑慮。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符號或名詞不受著作權法約束,是可以自由利用的。 

   網路是一個分享的空間,讓大家有更寬廣的管道去向大眾發表自己的意見及思想,也得以藉此欣賞到別人的文章及創作,但仍應相互尊重每個人的智慧財產,如果欲作轉貼、轉載、轉寄他人著作,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除此之外,可以用鏈結網址方式表示,更好的方法是將他人的概念以自己的思想重新作表達,成為自己獨立的著作,這樣才能真正杜絕著作權爭議。

律師的小叮嚀

我們的兩岸政策,在台灣與大陸的中國人不妨可以省思,五千年來這塊土地的感情,雖然經過國共之間的衝突,而造成台灣與大陸地區現今的局勢。但是您可曾放棄過我們共同的喜好嗎?當您聽到關雲長、趙子龍的英勇事蹟,可曾讚嘆過他們的義薄雲天?當您看到電視劇「大宅門」、「雍正王朝」、「臥虎藏龍」這樣氣勢磅礡的戲劇時,您可曾感動過?當您見到北京申奧成功,中國人第一次在世界上如此驕傲時,您曾經為此歡欣鼓舞嗎?當「中華隊」與「大陸隊」在運動場上競技的時候,您可曾為兩隊加油過嗎?您喜歡看到姚明在籃球場上拼鬥的樣子嗎?

----取自「美國驚爆911事件省思」(第十二期)

法官的審判行為是將檢察官所調查的犯罪事實加以審酌,並調查相關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後,判決被告是否有罪。

 

 

 

 

 

----取自「偵查不公開」(第四十七期)

 

姜智逸 律師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7910樓之3

電話:02-33652433

傳真:02-33652434

電子郵件:sonng@ms73.url.com.tw

常常有讀者會問:「如果我想要知道以前出過什麼文章,應該怎樣找尋呢?」

現在,您只要到專欄區搜尋您要的文章 ,並直接點選即可。

您也可以多注意「律師的小叮嚀」單元,把重要的法律觀念記起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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