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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法律生活報第九十期

 

證嚴法師靜思小語

未來的成就完全是在掌握分秒中造就出來,「未來」也是由「現在」累積而成。

每一天都是做人的開始,每一個時刻都是自己的警惕。

 

網路著作權問題()

楊苡菁  撰

    先前提到在網路論壇上發表文章之著作權問題,但是您可別把網路想得太簡單囉!論壇是一個分享空間,除了用文字發表高見外,很多網友會很熱情的提供一些圖檔、音樂等供欣賞,提供這些檔案會不會觸犯著作權呢?相信這個問題,會讓許多網友們很困惑。本文就來談談有關網路上對於攝影、視聽著作之問題。

    在網路論壇上是越來越活撥了,除了網友們打筆仗外,越來越多的論壇也提供上傳檔案服務,很多網友習慣用圖片來做表達自己的意見、或以圖像來表示自己(此部分除了「人物」有必要探討肖像權的問題外,動物、汽機車因為並非自然人,所以不是肖像權保護的客體),但圖片本身,不論係人物、卡通、動物、汽機車、風景等,都是由製作圖片者取得著作權,要複製或修改、公開展示,都是著作權人的權限,依著作權法條規定,要重製或公開展示這些著作,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常常見到網友們在網路上看到不錯的圖片就隨意下載、轉貼、轉寄,這些行為都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喔!

    另外,圖片重製的問題常常發生在拍賣網站,拍賣網站的賣家為了讓買家更清楚拍賣物的內容,大多會而自行拍攝拍賣物的照片,並貼於網站上,這樣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事實上,這是自己拍攝的照片,並沒有構成重製的行為,不論是為了賣書而拍攝書籍封面、為了賣光碟片而拍攝光碟外殼、為了賣明星劇照而拍攝海報等,縱使被拍攝的內容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或商品Logo,其拍攝目的都是為賣商品而為公開展示行為,尚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其他合理使用的範圍。

    除了圖片之外,影片的著作權問題也是一般人常會見到的。常常看到某部電影被截取一段情節,然後以戲謔的方式用其他語言或台詞改變原著作內容;或者直接模仿政治人物的演說或廣告、MTV內容,而自拍宣傳影片,這些都是為博君一笑的作品,雖然這兩種表演行為頗為類似,但對於「合理使用」的範圍還是有其差異的。

    在網路上流傳的電影「新無間道」應該就是被網友截取電影片段而以配音方式改變原著作內容的代表作了,他是以「無間道」電影片段內容,再加上網友自行配音,造成同樣的影片內容有不同的娛樂效果,這種改變原著作台詞的行為,稱之為「改作」,因為改作而成的創作(指「新無間道」),另外成為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衍生著作,改作人即變成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雖說如此,畢竟「新無間道」還是以電影「無間道」影片放在網路上供人觀賞,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即是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的侵害重製權及侵害公開傳輸權。

    至於以模仿方式呈現的表演,不論係模仿明星、政治人物,或是模仿廣告、MTV而自拍宣傳影片,以其利用目的及性質來看,僅單純為娛樂大眾,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再者,用新的演員作不同的表達,本身即有創作性的投入,已經是一個「著作」,享有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權。

    網際網路鼓勵每個人展現愛秀、敢秀的創意,讓大家有機會變成眾所週知的人物,這是新世代的表現方式,值得鼓勵。但是著作權法規範是睜大眼睛看著網友們在網路上的一舉一動,因此在轉貼或修改他人圖片或影片時,還是要尊重著作權人喔!

律師的小叮嚀

台灣自從邁入千禧年後,許多的秩序消失了,人心也開始浮動起來,政府無視於法令規範,一意孤行;一旦遇到挫折,便訴諸民粹,「本土化」口號成為最大的擋箭牌;施政失敗,當政者推卸責任,朝野競相指責;政黨輪替後,政治資源重新洗牌,從政者無不卯足勁,爭取自己的選票大餅;股市重挫,經濟衰敗,人民恐慌,當政者仍不見相對應的自省。一時之間,真假、對錯、是非、善惡,都成為教課書上一連串諷刺的文字,漸漸地,台灣的民眾也變得毫無感覺,任由處在這個混亂的洪流中,悠游自在,好不快活!

----取自「納莉颱風,天災乎?天意乎?」(第十二期)

法院的審判,除了特殊情形例如對少年犯的審理或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等事件,為保護未成年人與受害者的隱私與名譽,或是有隔離訊問的必要,其審判行為不公開外,原則上法院的審判行為都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進去旁聽。

 

 

 

----取自「偵查不公開」(第四十六期)

 

姜智逸 律師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7910樓之3

電話:02-33652433

傳真:02-33652434

電子郵件:sonng@ms73.url.com.tw

常常有讀者會問:「如果我想要知道以前出過什麼文章,應該怎樣找尋呢?」

現在,您只要到專欄區搜尋您要的文章 ,並直接點選即可。

您也可以多注意「律師的小叮嚀」單元,把重要的法律觀念記起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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