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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法律生活報版型

小姜法律生活報第九十一期

 

證嚴法師靜思小語

最幸福的人生,就是能寬容與悲憫一切眾生的人生。

不辭勞苦的付出,就是「慈悲」。

 

網路著作權問題()

楊苡菁  撰

   MP3的出現,讓唱片業者面臨重大挑戰。MP3是一種壓縮檔案的電腦程式著作的科技,將音樂壓縮成MP3格式,便可以盡情分享,透過網路傳輸,無需成本,尤有甚者,在網路上許多網站標榜MP3的交換或將MP3上傳到網頁空間分享給網友下載,幾乎會上網者都可以聽到免費的音樂,讓人不想花大錢去買正版音樂CD,對於唱片業者的打擊無疑是雪上加霜,究竟,製作MP3與分享MP3的行為是否觸法?今天就讓我們一同探討。

   MP3本身並不違法,但在未經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同意下,即製成MP3音樂檔案的行為,除非只是供自己欣賞的合理使用情形下,是會構成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的,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將會有刑責。如果再將MP3音樂置於網路供人使用,構成著作權法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網友也不用太擔心,依著作權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對於一些超過五十年的經典老歌,或該歌曲之著作權人死亡已逾五十年,或者是未曾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且與我國無著作協定的國家所取得的音樂著作(包括了電影、小說等著作),這些著作財產權均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或許網友仍會問,MP3的規定是如此,但若以音樂原曲改編成MIDI檔,是不是就不會構成侵權呢?將原曲用不同的樂器或聲音重新傳達著作內容,雖然涉及到「改作」行為,但仍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所稱的「表演」,是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衍生著作,如果不在公開場合表演,只是自娛性的娛樂,尚不須經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但若是將該表演改作成MIDI檔放在網路上,就屬於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還是應該經過原曲著作權人的授權同意,才為適法。同理,MIDI檔裡的雲霧或水波等影像的創作,是為美術及圖形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他人要使用該作品,當然還是要經過該著作權人的同意。

   相信很多人對於喜歡的戲劇或是電影片,會直接用錄影機錄下來,或是購買DVD或VCD珍藏,以上行為如果都只是供自己欣賞或送給親友,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使用,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作」,都不會構成侵權,但它仍然是一個將著作重製在光碟內的行為,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裡,對於不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於光碟的行為處罰是很重的,尤其是新法已刪除舊法規定光碟錄製份數不得超過五份(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造成的損害不得超過新台幣參萬元的規定,這表示未來在盜版光碟的追訴上,會更為嚴峻。

   因為科技的發展,讓我們生活的更加便利,用一部電腦連上網路,我們就可以在網路世界中隨意閱讀、聽音樂,我們幾乎無時無刻都在享受別人的作品,面對著作權法的規範,不管法令的修改是否能因應急速變遷的網路環境,提昇法律的認知,尊重權利,避免觸法,應是現今社會所必要的。快樂,總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權利之上,不是嗎?

律師的小叮嚀

最近讓大家心驚膽跳的問題就是偽鈔了,想想光是淮南市場一天就收到六十多張偽鈔,至於常常收到偽鈔的收費站和檳榔攤就更不用說了,害得我們的央行總裁還親自出馬,扮演「偽鈔辨識大使」,教著小市民們如何來判斷偽鈔。現在,每條大街小巷,每個人的嘴裡,見面第一句話,就是:「小心,偽鈔就在你身邊!」

----取自「製造偽鈔的刑責與偽鈔的辨識方法」

(第十五期)

偵查行為是檢察官調查犯罪事實的過程,雖然偵查階段不公開,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起訴,經由法院審理時,仍然由法院來看偵查過程有無疏漏,事實上案件的內容在審理時仍然會公開給被告知悉,只是在偵查階段未公開而已。

 

 

----取自「偵查不公開」(第四十六期)

 

姜智逸 律師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7910樓之3

電話:02-33652433

傳真:02-33652434

電子郵件:sonng@ms73.url.com.tw

常常有讀者會問:「如果我想要知道以前出過什麼文章,應該怎樣找尋呢?」

現在,您只要到專欄區搜尋您要的文章 ,並直接點選即可。

您也可以多注意「律師的小叮嚀」單元,把重要的法律觀念記起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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