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錄自周月清教授及夏洛克博士之研究報告(刊載於Chou, Y. C.& Schalock, R. L (2007). Trends in residential policies and services for people with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 in Taiwan.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Research (JIDR), 51(2), 135-141.) ;完整原文檔案請逕自與周月清教授聯絡 (email:choucyc@ym.edu.tw);若有引用,請備註英文原文出處。
摘要
在台灣92--95%的心智障礙者居住在家中,少於10%居住在住宿單位,政府僅補助已立案且大型機構做為其居住政策與服務,但不補助方案型社區居住服務方案。本研究的目的為評估台灣關於心智障礙者現行的居住政策及服務趨勢。
除文獻探討外,並對96個居住服務單位進行問卷調查,以探討台灣心智障礙者住民及居住服務特性。
研究發現簡述
1990年之前,只允許三十床以上大型住宿機構立案(表一),因此30人以下單位在1990年才出現;1990年第一個社區家園(20~30人) 設立是由台北的障礙者家長發起;1997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後,其他36個社區家園成立了,提供375位住民住宿服務,目前每個居住單位約有4~28位不等的住民。
問卷調查結果(表二),台灣66.7%屬於30人以上的大型機構;96個單位中,有55個(60.4%)稱為「教養機構」;在問題「您如何稱呼您的服務使用者?」中,55個單位(57.3%)答「院生」,21個單位(21.9%)答「學員」「學生」,10個單位(10.4%)答「個案」,5個單位(5.2%)答「住民」,其餘使用「喜憨兒」、「孩子」等稱呼。(周月清備註:您認為這些稱呼背後的意識型態是什麼?他們像被關在監獄裡穿制服的「院生」?他們是永遠長不大的「喜憨兒」、「孩子」?權利不平等於老師的「學生」?如果我們認同他們和我們一樣是一位獨特個體,也有兒童、成年、老年生活的週期,那一個稱呼恰當呢?)
從表三可看到,接受住宿單位服務的人數逐漸成長(從1982年的931人到2005年的7,778人);而自2000-2005年間,小型的(30人以下)居住單位,已成長了358%,然而,30人以上的居住單位數量,在過去五年間也同時成長。(周月清備註:30人以上的居住單位數量的成長,和先進國家背道而馳)
若以台灣30人以上之機構類型來看,最大成長幅度為1993-2000年的131.8%(表四)。居住在機構的障礙者人數僅2000-2005年有統計數據,以內政部五筆機構調查(NIDWF)與最新資料為基礎(表四),障礙者每千人居住在機構的比率為2000年的0.23,及2005年(最新資料)的0.33,因此,顯示成長了千分之0.1。
結論
不同於西方社會,台灣心智障礙者居住服務的正式照顧系統,不論大型或小型居住單位,都傾向成長。
此研究發現之探討
從1987年解嚴後,1990年代智能障礙者的居住服務由正式的支持系統提供之後呈現最大幅成長,同時,1990年成立第一個社區家園,做為在社區裡,另一種居住類型的選擇,而這是家長團體倡議的成果。
根據Hotton et al.(1995),在歐洲各國,智能障礙者居住50人以上機構,從每千人之0.59(北歐及英國)至1.19(其他歐盟國家),英國及北歐國家有較大幅的去機構教養化比率(每年平均4.5%),過去20年來,西方社會大幅的減少教養化機構,相形之下,台灣自1982年起卻一直呈現成長。
過去五年大量倡議朝30人以下小型居住單位取代大型教養院,然而,台灣的去機構教養化仍不符歐美國家趨勢,相反的,智能障礙者獲得社區居住服務才剛開始,且通常無法在社區中獲得一般的房屋和資源,我(周月清教授) 於1994年曾指出目前的居住服務是充滿著「長期安置」的思考和結果,台灣社會從未要求公部門提供住宅做居住服務。(周月清備註:若是我們,喜歡像東西一樣被「安置」嗎?喜歡像隻被關在籠裡的小鳥被教導、被養育,沒有自我的--「教養」嗎?)
當台灣社會福利鎖定在東方式的家庭照顧,政府只負責低收入家庭,總是被動的關心社區服務,包括障礙排除和改善那些和家人同住在社區的身心障礙者的環境。這種處境直到現在沒有明顯改變,智障者及其家人看來只有兩種選擇,留在家中或找個24小時居住單位,無論是大型機構還是一般的社區居住。
在台灣,支持居住在機構或社區居住,在學術圈及家長團體間仍不斷有爭論,西方的用詞institution、institute以及agency在台灣是混合使用並被視為學術用語,這三種用詞都翻譯成「機構」,這使「去機構教養化」被誤解為「反機構」,而這也可能造成身障領域的內部衝突。
台灣迄今尚未發展如西方國家以社區為本位的居住服務,部分原因無疑是文化,部分則是缺少強有力的服務使用者的自我倡議運動,這是迫切需要的。近來,出現類似以社區為本位的運動與認知到可能的服務選項、生活品質運動,以及支持典範,預期將會有所改變。未來仍需致力於呈現以社區為本位之居住服務方案的「成效」和「效率」,以及隨之而來獲得提升的個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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