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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6 05:00:00/ 報主: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公益聯播]切膚之愛基金會魏愛倫學苑志工招募
附件六:【偷錢—朱台翔】

偷錢 ◎朱台翔

有一個學期,森林小學六年級的孩子溜溜掉了錢,老師們覺得是三年級的杉杉和四年級的思思拿的,但杉杉和思思都不承認。主任青蘭要我幫忙跟孩子們談。

思思

我先請思思到辦公室,等他坐定了,我問:「會不會害怕?」他搖搖頭,我再問:「會不會緊張?」他還是搖搖頭。我說:「找你來,是要談溜溜掉了錢的事。你先不要跟我說你有沒有拿。等一下,我才會問你。」

「我先說自己小時候偷錢的事給你聽,小時候,大人常常會給我一些硬幣,然後要我存起來,並且說,如果要用錢就跟他們說。可是,當我跟大人說,我想要買什麼東西吃的時候,他們說的不是『馬上吃飯了!』『家裡有餅乾!』就是『那個有色素!』被拒絕了幾次,我就開始偷自己的錢。」

聽我說到這裡,思思有些訝異地問:「自己的錢,幹嘛要用偷的?」我說:「雖然大人會給我錢,但是每一次,都要我當著他們的面把錢存到撲滿裡。可是,我很想買東西吃,只好背著他們偷偷地拿自己的錢。很快的,撲滿裡的錢就被偷光了,我開始偷大人的錢。等他們發現掉了錢,問我有沒有拿?我幾乎都不會承認,反正,承認就是被處罰,不承認,說不定還有機會可以賴掉。」

「我們把話題拉回來,溜溜掉了錢,對你來說,只有三種可能,第一種,你沒有拿,沒事。第二種,你拿了,不敢承認;這,我很能接受,我當年就是不敢承認。第三種,你拿了,而且承認是你拿的;如果是這樣,不但沒有人會處罰你,我們還會覺得你很勇敢、很厲害,因為你可以面對自己的錯,這不是每一個人都有的能力。我再說一次,偷了錢,敢承認,是一種很了不起的行為。」

「現在,我要離開五分鐘,讓你想一想你有沒有偷。等一下,你再告訴我。到時候,無論你說什麼,我都相信。」

五分鐘後,我回到辦公室,在他開口之前,我又說了一遍:「你說什麼,我都相信。」然後,靜靜地看著他,聽到他說:「我有偷。」我趕緊握著他的手,說:「你好棒!」然後,問他:「偷了多少?」他說:「七十。」「接下來,你打算怎麼處理呢?」思思說:「還給溜溜,但是,想要私底下還,因為,怕別人知道是我偷的。」我說:「關於這一點,我會跟溜溜講。」

杉杉 

接著,找杉杉來,等他坐定,相同的步驟、相同的語言,也跟他說了一遍。同時,還跟他說了關於偷東西我的一些看法,我說:「一個小孩偷了東西,就跟他生病發燒是一樣的,都需要人幫忙,只是幫的方法不同而已。我從來沒有因為有哪個人偷了東西,而否定過他。」

我說:「在森林小學,不能打人,打人的要回家一天。可是,你有沒有聽說,有誰是因為偷了東西而要回家一天的?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偷了東西,我們要做的事是幫他的忙,而不是處罰他。」同樣的,也讓他想五分鐘。

五分鐘後,杉杉說,他偷了溜溜的一百塊錢。

我問杉杉,願不願意還錢?他說願意還,也想要當面道歉,只是沒有錢。我說:「我有。」

我願意幫他還錢的理由是,相對於他能夠承認、想要道歉、願意還錢,這麼大的勇氣和誠意來說,誰來出這個「要還的錢」,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於是,我準備了兩份零錢。然後,跟杉杉和思思說:「下一次,想要買什麼,而且非買不可,又沒有錢的時候,記得先來找我,我會借給你們。不要用偷的,好不好?」兩個孩子都很認真地點著頭。

溜溜

接著,請溜溜進來,我跟他說,「他們兩個都承認偷了你的錢,想要跟你道歉,也願意還你錢。不過,在他們道歉之前,我想先跟你說一下話。」

我說:「他們偷了錢,能夠承認,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需要很大的勇氣才有辦法做到。但是,他們也會害怕被別人知道,所以,能不能請你沒有必要的話,不要主動地跟別人說是他們偷的?當然,要不要告訴別人,沒有任何人可以勉強你,最後,還是由你來決定。」

「我再站在他們的立場為他們說一下話,雖然,他們有勇氣承認,但是,在這個時候,還是很脆弱。如果你接受道歉,又能夠支持他們,說不定對他們的未來會發生很大的影響。以後,如果又做錯事了,他們也才有勇氣和能力誠實地面對所犯的錯誤。」

等我說完,溜溜很誠懇地點著頭。

這就是教育呀!

我請兩個孩子分別跟溜溜道歉。杉杉雙手拿著要還的錢,走到溜溜的面前,把錢遞給他,說:「對不起,我偷了你的錢。」溜溜站起身,把錢接過去,說:「謝謝你把錢還給我。」

同樣的,思思也是做著相同的動作、說著相同的話。

整個過程令人動容,偷錢的孩子泰然地面對自己的錯,掉錢的孩子誠摯地接納對方。掉錢的孩子把錢接過來的那一刻,同時拿著錢的那四隻手,以及一面說話,一面看著對方的那兩雙眼睛,都反應了孩子內心的善良、誠懇和質樸。實在是太美了,我當時竟然有一個衝動,恨不得把他們都抱在懷裡,不管是偷錢的還是掉錢的,每一個都是我的心肝寶貝。

據我瞭解,從那之後,杉杉和思思再也沒有偷過任何東西。

這些年來,如果有機會,我都是以這樣的方式處理孩子偷錢的問題,而且,真的相信每一個孩子所說的話。他說有,就是有,他說沒有,就是沒有偷。

可能有的人會問,要是孩子確實偷了,但就是不肯承認,那怎麼辦呢?

如果,真是這樣,反倒突顯了他有更需要幫忙的地方。相對於他那更需要幫的忙,眼面前的還不能承認也就算不得什麼了。

學校嘛!本來就是提供教育的,又不是法官辦案!

 

◎本文出自〈人本教育札記〉251期

人本新聞稿

20141221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自述書、悔過書橫行   是學校還是警總?

校園人權伊於胡底!

人本新聞稿

 

20134月新竹有個國中生跳樓自殺,自殺前,他在學務處待了一個早上,在生教組長的陪同下寫了三份自述書。同年,台北國中有一學生從學校三樓一躍而下,而他的書包裡有學校主任要他拿回去給爸爸簽名的自述書。

更早之前,新聞報導台北縣有個國二學生因為被老師懷疑作弊,縱使他不斷否認,仍被老師要求寫自述表反省。之後,他傳簡訊跟老師道歉承認作弊、說謊。隔天,他在家裡燒炭自殺。

這些因為被要求寫自述書(反省書)而自殺的例子,或許只是「個案」。但是,光搜尋去年的新聞,學生被學校、老師要求以書面反省或自述書等方式陳述過錯的例子,不勝枚舉,有老師在學生不承認時,要求重寫,並以「不承認會送去少年法庭」「送警局做筆錄」「把你媽媽圍起來罵到哭」等言語恫嚇,讓學生不得不承認並書寫自述書;或有國小學生只因霸占溜滑梯就被導師罰寫悔過書,並要求學生簽名蓋手印;有學校罰學生在臉書上寫悔過書,並需要有50人按讚。

然而,學校有時不只是以「犯錯」為名恐嚇孩子自白,甚至用此種類似自白的手段管控學生之言論自由。見諸媒體報導的有:2009年馬公高中有學生發動拒繡學號活動被要求寫悔過書、記大過;2011年南港高中學生想在校內發起反六輕遊行,即以「鼓動學潮」為名被教官要求寫自述書;2013年振聲高中因有學生在校內發行刊物,即被學校以「煽動學潮」為名威脅寫自述書。(所有案例請參閱附件一、二)

普遍存在各國中的自述書

經本會抽樣調查五都全部國中,結果發現有91%的國中會使用自述書或其他制式文件讓孩子自行書寫陳述過錯;且經由網路搜尋學校公布自述書()之格式,發現名稱各異,但內容除了要求學生自陳事發經過,有些格式甚至要求學生放棄申訴程序,或列上「若造『偽證』,加重處分」(附件三)

這種學校老師、家長、甚至學生們都習以為常的書面,甚至連教育部訂立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都將「書面自省」列入教師得使用之管教手段,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讓孩子必須以形體死亡、或以靈魂獻祭的方式處分了他自己的身體或思想?

 

一、把自述書當作問案工具—侵犯人權且不合法

教育部訂立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第4款雖明定「書面自省」為教師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然經本會電詢教育部國前署,承辦人員表示該款係指事實明確之後的管教手段,不能把它當作是調查之手段或懲處之依據。

依據教育部之看法,這種一旦懷疑學生犯錯即要求學生寫自述書()等常見於各校之作法,已違反教育部法規。

輔導管教確實需要理解事實,需要瞭解學生犯錯的原因,但是,學校使用「自述書」「反省書」要求學生自述事發經過,不僅可能悖離真實、違背程序正義,讓負「教育責任」而非「調查責任」的學校,變身成為警總,嚴重侵犯學生人權:

(一)        犯罪而受調查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更何況,在校園中,學校面對犯錯的學生豈可恣意妄行?縱使是司法刑事調查程序,都不得強制被告自白,被告享有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的權利(沒有人應該被強迫於任何刑事案件中,做為一個證人來證明自己有罪)。學校豈可自任調查機關查案緝凶,將學生長時間留置在學務處,以各種方法威脅利誘學生在自述書上陳述不利於己的事件經過,甚至要求供出他人或共犯,最後還要求學生本人必須再自述書上畫押切結所言為真,然後交由家長簽名,並決定處分的內容。這個過程嚴重侵犯人權。

(二)        學生沒有拒絕的權利---被告在刑事程序中享有緘默權,且在偵查審判程序中都必須明白告知使其知悉其權利。但學生在學校調查處理中完全沒有拒絕填寫自述書的權利,甚至沒有告知學生其在調查中可以主張的權利,拒寫自述書甚至有處罰規定,在此種權力極度不對等的環境中作成之自述,其陳述難以證明係出於自願。

(三)        為調查而長時間留置、訊問學生---為了「調查」,處理之教職員常常時間留置學生在學務處,要求學生填寫自述書,沒有寫完自述書或經過老師之同意不得離開,已然限制學生之人身自由,更以此種方法製造壓力,讓學生只能儘速完成讓老師滿意的自述書。刑事訴訟法禁止對被告疲勞訊問,然而,有些學生被叫到學務處經歷長時間訊問、寫自述書、一改再改,這時間之冗長與身心之折磨,對於大人而言都難以承受,何況是一個身心尚在發育的孩子?

(四)        威逼利誘---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但是,握有懲處權力的的學校卻以「叫你爸媽來」「記過」「叫警察處理」,或「坦白就能早點離開」「坦白從寬」「你寫…我會幫你」等各種會造成學生壓力之方式要求他自承錯誤,在這種情況下的自述,不只沒有真實性,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的要求。許多自述書上甚至加上「若造『偽證』,加重處分」,不只嚴重侵害學生之權利,也足顯學校法治觀念之落後。

(五)        一改再改的自述書,是合乎事實還是符合上意?---在案例中,我們發現許多老師會要求學生修改自述書表上的事實,或是一再要求學生寫多張自述書,直到符合老師的「標準」或「認定」。而這正突顯自述書或反省書的謬誤與對人權的侵害,及它的反教育性。

這種需要交由老師批閱的「自我覺察」,到底是自省,亦或是被省?是啟發自覺,還是揣摩上意?是提供教育、重建價值體系,或是只讓學生學會取巧與迴避?

 

 

二、化身警總,學校失格!

「自白書」常被獨裁威權的政府用來作為入人於罪、管控鎮壓的工具。雖然政府一直自稱我國是已開發國中,是民主法治國家,然而事實是,身負民主法治教育責任之學校,卻還停留在威權管控的思惟中,用動輒得咎的校規、自白書(自述書)、體罰、懲處來樹立威權,用各種處罰,包括記點、記警告、記過等方式標註個別學生的危險性,將學生對人性尊嚴的追求渲染成對校園秩序、校譽之絕對妨害。

自述書、反省書顯露的教育人員只想「教訓」而不是「教育」的心態,以馴服為目的的教育思惟中,自述書不只是調查事實的功能而已,它要求學生面對掌握懲處權力的大人時,必須俯首稱臣,辯解就是不服管教,它最終要讓每個孩子臣服權力、對自身權利被剝奪沒有感覺,然後獨裁終究得以遂行。(附件四)

當學校可以化身警總,就是教育失格!而拒絕威權,教育需要轉型正義。

 

三、從教育著手,才能翻轉學校的視野與思惟

教育,本來就是「追求」、「澄清」事實真相的過程,這當然也包括著追求客觀世界的真相,和澄清人自己內在的真實在內(附件五)。當學校把「自白」當作是追求事實的唯一方式,不正也是將自己推離教育與專業?!

而如何讓人真實面對他自己,進而發展出勇氣與能力去面對錯誤,不正是教育之目的?

當務之急,唯有翻轉教育視野,建立對教育的想像,而非只是管控,輔導管教才能幫到小孩,才能走對的路:

(一)     學生犯錯,需要的是協助而不是對立,需要的是教育而不是教訓

自述書的普遍性,正好檢視它的教育功能。如果它只是一紙書面,學生可以交差了事,它的普遍性代表的是泛濫與教育的無能。如果,在實行的過程中,因為對待的眼光與態度不對,它代表的是粗暴與傷害。這二種,都是教育的失能。

教師,可以是陪伴孩子長出能力的人;也可能會表現不安與管控。差別只是在看待孩子的眼光。把孩子的錯,看成是他不夠好、不夠聽話,還是願意把每一次錯誤當成是認識孩子的機會,願意理解且如實看待這個錯誤,並且陪他們面對錯誤,給予教育,重建價值體系,陪他們長出面對與選擇的能力。而對立與教訓,只會讓孩子在每次犯錯、被處罰後,因為害怕而學會過度承擔或迴避、取巧。

教育需要對的態度與選擇。

(二)     教育需要以人為本

人比較重要,還是事比較重要?是教育思惟上的重要抉擇。

真相當然重要,因為不能誤解了孩子,但也不能因為要真相,而用粗暴的過程傷害了孩子。縱使孩子真的犯了錯,也只有「如實理解真實」,才能真正協助到孩子。而這個真實,不只是「發生了什麼事?」,最重要的是瞭解孩子每一個抉擇的理由與承擔,理解他們面對錯誤的難,也只有理解與接納,才能陪著孩子面對錯誤,而不是讓他陷在錯誤裡,自責、防衛,而錯失了教育的機會。

人比較重要,所以,教育應該以人為本。所以,不能僅將面對錯誤簡化成自述書或反省書,不能把輔導管教機制當作是蒐證與處罰而已,重要的是,面對孩子犯錯,學校想到的是「你錯了,非處理不可,不然怎麼對其他同學交代」,還是「你怎麼了?」;學校的處理流程,是冰冷的書面與問訊,還是陪伴與等待。

(三)     以理解取代調查,才可能啟發學生的自覺自省

錯誤,可以是對的開始,也有可能走向掩蓋與一錯再錯。我們當然期待孩子做對,但是,過度用價值評斷犯錯本身,不僅無法帶來理解,更可能擴大災難,讓孩子自我責怪與貶低,或迴避錯誤、習得察言觀色的應對,學會這些都不會讓錯誤停止、增長孩子的能力。

自覺自省,意指誠實面對自己,不意味要求孩子必須自我揭露,以換取某種利益。誠實的教育,亦然(附件六)。要求孩子說實話,是展示威權?還是想要協助處理?面對錯誤,涉及人性的掙扎與自我實現,正是教育所應為,豈是「書面自省」可以處理的?

 

四、面對學校違法,學生怎麼做?                       

自述書嚴重侵害學生人權,學校無權迫逼學生自白,但自述書、反省書目前卻仍是學校用來處理學生犯錯的手段。在學校守法並改變對待學生模式之前,學生被學校要求寫自述書時,可要求家長到場。

依規定,學校在無急迫危害時,不得留置學生在特定場所阻礙其參與正當課程,且留置詢問的時間亦不應超過合理時間,也不得以要脅記過或更重處分、不准回家等理由要求書寫自述書,亦不得利誘取供;更不得於學生拒絕填寫自述書時,加以處罰。

所以,學生們面對學校違法要求寫自述書時,可以考慮拒絕,並要求打電話給家長及教育局。但是,縱使因為害怕、擔心而無法拒絕學校,非寫不可時,我們只要清楚學校是違法的,即使迫於情勢不得不為也沒有關係。但是,不能因為學校逼迫而違背自己的想法,這時只有你衷於內心的陳述才能讓錯停在這裡,千萬別因學校錯的舉措或情緒而屈服,唯有讓真相揭露,才是捍衛尊嚴。

 

五、我們的訴求

(一)         教育當局、學校應記取教訓,禁止各校強迫學生自述,或把自述書作為懲處依據,並全面檢討學生輔導管教程序。

(二)         教育部應重新檢視學生輔導護管教機制之設計及相關規定,不得違反教育基本法,亦不得侵犯基本人權,並審慎檢討相關流程、處理單位、人事、培訓的問題,監督學校檢討改進。

依目前學務處的處理方式,只會把小孩當嫌犯,沒有輔導專業在過程中理解協助小孩,故教育當局應重新審思處理學生犯錯之學校單位及流程,讓輔導專業的功能能真正在校園裡協助學生,才有可能啟發學生自覺自省的能力。

(三)         教育部應檢討並刪除「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把「書面自省」作為管教手段之規定。

 

 

附件一:近年媒體報導有關自白(自述書)、反省書的案例

附件二:案例一~

附件三:書面自省與自述書現況及問題

附件四:文章【悔過書朱台翔】

附件五:文章【誠實是一種能力史英】

附件六:文章【我會借錢給你朱台翔】【只是要個理由江思妤】【偷錢朱台翔】

註:

因附件眾多,請至人本網站觀看:

http://hef.yam.org.tw/campus_track/20141221campus_track.html 

(下方文章為附件六,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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