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文雄
三二○公投搞到今天的亂七八糟,對所有第一次在「選舉民主」之外,還能嘗試帶有「審議民主」性質之公投的公民,都是一場嚴格的挑戰。理想上,所有的公民都應該盡其所能,(一)拋開其他身份而突出公民身份,(二)將所有的相關因素「加減乘除」而得出一個「淨值」,不論這個「淨值」所代表的是贊成還是反對。儘管這個歷史性的首次公投辦得非常倉促,有關公共辯論的設計極為粗糙,不像其他國家有大大小小的各種公民論壇,但我相信很多公民還是在做上述的嘗試與掙扎,因此想把自己做為一個公民至今的心路歷程簡單記錄下來,以與其他公民互相參考。
九十三年度雲林縣新故鄉造課培力課程──社區經營研習入門班
(雲林縣社區希望聯盟協進會) |
配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社區總體營造為政策方針,期許透過此觀念以喚醒居民對自己所在居住地方的認識關心,凝聚居民之共同意識,關心區域的人、文、地、景、產,全民一起努力於居住地區的營造,為區域創造出更多的活力與文化特色。
為使社區營造政策與理念推廣給更多社區了解,讓有意申請九十三年度社區營造計劃的種子社區,更了解社區的入門概念與操作方法,本計劃預定開設課程,針對有意申請社區營造計劃方案的社區進行社區基礎課程的教授,並課程成果為九十三年度計劃申請時的評估依據。
(詳情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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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內民主發展考慮,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投法的通過是一個意外的突破。五十幾年來獨霸國會的藍色軍突然一百八十度的大翻轉;五十幾年來在憲法中虛懸的國民主權(第二條)與創制複決的國民權利(第十七條)突然不再完全是白紙上的黑字;幾十年來民主運動的一個重要主張終於成為法律,國民的政治人權終於能進一步趨於完整。這個難得的突破固然是兩個統治集團的選戰考量碰撞出來的結果,但是最終的決定因素還是民意,可以視為民主的勝利。
當然,由帶著半世紀沈重包袱的國親反向操作主導通過的這部公投法,仍然有許多缺失甚至矛盾。從公民社會的角度去看,最嚴重的莫過於門檻限制太高太多,極為不利於公民自下而上的推動,使
NGO 如國會改造聯盟的計劃,近乎不可能實現。但是,雖然如此,最重要的畢竟是法律已經就位。問題已經不再是立法上奇蹟式的突破,而是修法了。至於就三二○公投而言,最直接相關的是第十七條。針對我國特殊困難的國際處境而言,藍軍懊悔讓其通過的該條,卻是一著不錯的險招。而要看出該條的長處,必須從中、美對台灣民主化的態度說起。中、美兩國對台灣的民主化一開始就有極深的疑慮。兩者都不敢明言反對台灣的民主化,兩者也都憂慮我國的民主深化會把台灣帶向那裡。例如江澤民很早就在和沈君山的三次長談裡,為台灣的民主化定出三個上限,其第一個就是:不能分裂祖國(《九十年代》一九九六年八月號)。九十年代初,美國也早有智庫型學者開始泡製千曲百折的「邏輯」,營造「只衛護台灣的民主,不衛護台灣的獨立」的論調。兩者的自我矛盾昭然若揭:不管怎麼裝扮,其潛台詞都是要範限干預台灣人民的民主發展和民主決定。夾在兩大帝國主義的偽善之間,這種無奈的狀況是台灣必面對並設法突破的現實。
從這個觀點看,第十七條的抽象文字所賦予總統的自由度正是其長處。但是,這個論斷要成立,卻有一個條件,也就是不但不能輕易使用,更不能馬上使用。中國對我國主權固然有蠶食的事實和鯨吞的威脅,而且蠶食的嚴重性不下於鯨吞的威脅,但是針對我國目前階段的特殊處境而言,最好的策略卻是儘量不立即使用。中國固然會不論如何反對到底,但不立即使用,可以讓美國暫時安心;抽象的文字也將使美國和其他國家難以批評反對。隨著時間的過去,第十七條的正當性將會不斷增加,而成為防衛台灣民主主體性的極佳武器。不論走向是獨是統或其他可能,只要在適當時期適當使用,都將有開拓台灣人民在國際政治中之選擇空間的可貴效果。藍軍之懊悔當時一時「失算」採用該條,甚至有修掉該條使其更「明確」「嚴謹」之議,正證明藍軍沒有抓到該條的神髓。
基於同一推理,陳總統之立即就引用第十七條啟動三二○公投,也犯了同樣的錯誤。同時我也認為,縱然有來自華盛頓的干擾,兩個公投問題仍然非常缺少創意和想像力。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公投法通過後見好就收,集中努力於和公民團體與個人聯手改善公投法(誰不知道國親主導該法是民進黨和民意逼出來的?)。不過,我早先的立場雖然是反對,隨著後來有關公投的發展,我卻不得不有額外的思考。
如果上述的推論沒錯,連宋之公開召喚拒絕領票以使投票率不過半,就不是我所能贊同的了。三二○並不是我們關起門來自導自演自看的一場戲,而是國際注目而北京更在虎視耽耽的大事。不錯,公投是一個權利。原則上,拒絕領票和投反對票都是使用這個權利的一種形式。但在三二○公投目前的國際情境下,在投票率上反對首次公投,事實上卻等於在向國際宣示我們放棄了公投的權利。可預見的後果如此,而國親竟然在兩個月來存心有意的不嘗試聲請釋憲(以決定是否違憲違法),不進行修法,不參加辯論之餘,還要用「公投你決定」的煙幕(不是已經說它是違法的嗎?)來掩飾其真實的最終意圖。民主政治的可貴正在於執政黨有錯失時,有反對黨發揮制衡作用以保護人民權利與國家尊嚴。可是我們看到的卻是這樣的「制衡」。我們要這樣的反對黨幹甚麼?
在這種綠軍藍軍都選戰考量凌駕其餘的不幸和無奈的狀況下,對任何還沒喪失獨立判斷的台灣公民而言,這都是一個難以找到滿意答案的難局。我們只能儘量突出公民身份,觀照全局,做自己的「加減乘除」。以下是我自己所找到的「淨值」。
第一,我一定會去投票,因為不去投票等於在向包括北京和華盛頓的國際社會說,我放棄了我的公投權利。
第二,我會投票反對第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的「灌鉛」性質已有很多人指出過。抵抗中國蠶食鯨吞的自衛權利固然天經地義,可是購買反飛彈的軍備並非唯一的選項。例如呂副總統所提倡的「柔性國力」,雖然因為她愛搞「闖關外交」和「烽火外交」而顯得自我矛盾,但卻是台灣長久忽略的嚴重問題,也是公民社會團體與個人思考已久的方向(參見這個專欄開闢以來不同作者的相關文章)。如果這個問題公投失敗,我們將被迫聚焦思考包括柔性及硬性自衛能力在內的最佳排列組合。這對我國將是一個對台灣前途極健康的發展。外交策略上,民主社會的優越性之一正在於政治社會和公民社會可以唱雙簧。讓泛藍泛綠去向華盛頓「有交代」,我們人民卻必須傳遞自己的獨立聲音。我們也要向北京說,我們要的不是只能靠軍備來衛護的和平。
第三,我將會投票贊成第二個問題:「縱使」面對專制中國蠶食的事實和鯨吞的威脅,我們「還是」要努力尋求建立與維繫兩國和平相處的架構和機制。從現實的角度看,我們固然是不得不如此。但從人權與民主是非的觀點去看,上述「縱然」與「還是」之間的關係,並非像很多已經過久沈溺於所謂現實的人士所認為的那樣,是不證自明的當然之理。國際上支持我國公投以及批評干預我國內政的聲音,正是看清了這點。我們不能反而自己喪失了是否看清所牽涉的價值是非。其間區分,不可不辨。
綜合而言,我個人相信,不論是從對國際社會傳遞的訊息著眼,或考慮國內的民主發展,這樣的投法和夠高的投票率,才是對台灣最有利的做法。
所以三二○那天我不會「快快樂樂」地去投票,但我一定會去(一)反對第一個問題,(二)贊成第二個問題。這兩者純屬我個人的抉擇,但是我想特別向其他的獨立公民建議:即使只為了擊敗第一個問題,您也應該到投票所走一趟。
(本文原刊於「新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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