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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路通訊 週刊 第八十五期

死刑誤判不得!呼籲:徐自強死刑案暫緩執行 2000年5月18日

本期內容:
■ 新聞聲明:死刑誤判不得!呼籲:徐自強死刑案暫緩執行
■ 新聞回應:被辜負的信賴
■ 新聞回應:「蘇案救援第九年」5/18律師主題日新聞聲明
■ 活動看板:「蘇案救援第九年」自由之翼--救援蘇案藝術特區徵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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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民間司改會新聞聲明

死刑誤判不得!
緊急呼籲:徐自強死刑案暫緩執行

■法院認定之犯罪情節簡述

本案之事實緣於徐自強、黃銘泉(已死亡)及黃春棋四人,因需錢
孔急,於八十四年八月中旬起,竟共謀起意勒贖黃銘泉及徐自強於
同年七月所巧遇之三、四年前因從事不動產仲介而認識之黃春樹,
惟因人手及交通工具不足,乃邀曾與徐自強合夥共營電玩店之陳憶隆共同參與,四人並數度
齊聚桃園縣龜山鄉自強西路一七二巷三弄
一號二樓徐自強租屋處,謀議作案過程計畫,而由於黃春樹與黃銘
泉及徐自強皆熟識,為免受黃春樹指認被捕,及預防黃春樹脫逃,
四人一致決議擄得黃春樹後即刻將其殺害並毀屍。


四人覓得台北縣汐止鎮汐萬路轉接產業道路盡頭一山窪為作案地
點,並挖好坑洞作為埋屍之用,期間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並一
同前往台北市桂林路六十五巷臨6之1號「第一行家」軍品店,向不
知情之店主蔡桂鳳購買小長刀及手銬,復由徐自強購買其他作案工
具,黃春棋更於同月二十七日竊取丁功培之小客車及行動電話,供
作案之用。


於同年九月一日七時許,四人至台北市北安路608巷內黃春樹停車
處,先由陳憶隆駕車停駛黃春樹車前方予以圍堵,黃銘泉駕上開贓
車在旁等待,並以小長刀刺破黃春樹車左前輪,迄八時四十分許,
趁黃某準備駕車離去而欲更換備胎之際,四人一同擁上,以小長刀
挾持被徐春樹,並以手銬銬住其手,將其強押上黃銘泉所駕駛之贓
車,由陳憶隆返回其車,徐自強及黃春棋與黃銘泉同車,兩車一同
開往其等預定之山窪地點,惟行車一、兩分鐘之際,黃銘泉警覺黃
春樹車上恐留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之指紋,乃按喇叭通知陳憶
隆停車,並指示徐自強下車折返現場擦拭指紋後返回其桃園龜山住
處等候,而陳憶隆等則於預定之地點逼問黃春樹其父之電話後,由
黃銘泉依其等原先之犯意將黃春樹滅口,埋入事先挖好之坑洞中,
三人並一同於十四時許返回徐自強之租屋處,在打電話到徐妻卓嘉
慧經營之檳榔攤將徐自強召回會合,並由黃銘泉將從徐春樹身上所
取得之物變賣分贓,作為擄人勒贖之部分贖金。


四人議定贖金價額後,開始分派取贖工作,因黃銘泉及徐自強與黃
春樹認識,為免其二人之聲音為家屬認出,乃由黃春棋及陳憶隆以
電話聯絡家屬進行勒贖。


而於九月二日清晨四時三十分及五時許,由陳憶隆打電話至黃春樹
之父黃健雲住處勒贖,於同年九月十五日談妥贖金,而黃銘泉自殺
死黃春樹後,為求不在場證明,隻身先赴泰國,但仍以電話聯絡參
與取贖工作,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徐自強則向日生小客車租賃公司
負責人許世恩租借墨綠色小客車供黃春棋取贖之用,但此次取贖並
未成功,於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徐自強再向許世恩租借天藍色色小
客車備用,而於九月二十五日十六時許,再由黃春棋進行第二次取
贖,此次行動為埋伏之員警圍捕,黃春棋因而落網,陳憶隆亦於同
年十月二十二日被捕,黃銘泉則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泰國遇害,
徐自強則經通緝後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自行到案。

■法院據以判決有罪之證據認定:
1.共同被告陳憶隆、黃春祺之自白
2.徐自強租用犯罪用車輛之事實
3.關於當事人徐自強借屋與黃銘泉住乙事
4.黃春祺之姐黃明霞及其同居人胡聖榮表示徐自強認識被害人黃春
樹。

■本案疑點:

1. 法院據以判決徐自強涉案的關鍵,係基於共同被告陳憶隆、黃春
祺之自白,但陳憶隆已知判決確定後,提出自白書乙份(請參見附
件一),承認徐自強根本與本案無關。


2. .89.5.1徐自強之姊姊曾就本案詢問黃春棋,黃春棋亦表明當事人並
未參與此案。


3. 陳憶隆、黃春祺對徐自強犯案過程之自白前後不符,漏洞百出。
黃春棋一開始說當事人全程參與,但陳憶隆被捕時卻供稱當事人有
返回原地擦掉指紋,黃春棋才又改口說當事人並未跟著上山,但卻
不知當事人返回所為何事。但依陳之口供,是由與黃春棋同車之黃
銘泉叫當事人回去擦指紋,陳未與黃銘泉同車,反而知此事,與黃
銘泉同車之黃春棋卻不知,殊不合理。


4. 被害人之父黃健雲及妻黃玉燕出庭時均未指認當事人有參與。

5. 兩名共犯指稱當事人是因認識被害人家屬,怕被認出聲音,因此
才未出面打勒贖電話,但被害人之父黃健雲及妻黃玉燕皆稱根本不
認識當事人。


6. 租車公司負責人雖表明徐自強確有租車,但依常理判斷,若明知
租來車輛要作為犯罪工具,當事人應不會用自己的正確資料租車,
留下犯案線索。


7. 雜貨店負責人只說確有出售小長刀、手銬等工具,但並未表示是
由徐自強所購。


8. 關於當事人之租車及黃銘泉借住一事,和當事人有無犯罪根本不
相干


9. 徐自強之母係美容店老闆,其雇員洪佩珊可證明當事人於84.9.1中
午十二點多以後就一直待在徐母家中。但判決卻認定當事人和其他
共同被告下午兩點會合在徐自強自家中,亦不傳訊洪佩珊調查,此
認定不合理。

■我們的訴求:


死刑,是一項無可回復的極刑,因此司法體系需要以更謹慎的心態
與作法,才能避免誤判的出現,避免錯誤的剝奪無辜者的生命。

本案徐自強死刑案中的疑點並沒有得到澄清,不但法院從頭到尾據
以判決的關鍵——共同被告之自白,已遭翻供,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的理由中也載明,必須無瑕疵且與事實調查相符方得以作為判決依
據,但本案中卻沒有任何其他補強證據佐證共同被告之自白,而當
事人也始終不承認犯行,因此有再行調查之必要,高院更審卻未做
出回應。


而審判過程中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並未加以調查求證(例如並未傳訊
不在場證人),而其他不利於當事人之證據則多不具因果關連性,
但是這些疑點卻都未能改變法官之心證。因此,當司法救濟之途已
窮,當事人必須面對被剝奪生命的極刑之前,我們懇請法務部暫緩
腳步,重新提出非常上訴,給司法體系一個重新審理的機會,無論
最後的判決是有罪還是無罪,任何當事人都有權要求一個清楚明白
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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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回應


被辜負的信賴

王時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徐自強,一個由於擄人勒贖撕票案罪犯自白所供出的「共
犯」,在共同被告一審已經確定被判決死刑之後,仍然決定主動出
面說明自己並不是「共犯」,即使委任的律師嚴肅的告訴他:「像
這樣唯一死刑的案子,在其他共犯已經被判決死刑的情況下,對你
不會有利,你仍然確定要出面投案說明嗎?」徐自強掙扎了一會
兒,仍然決定自動到案,原因是:「如果不主動出面說明,我能怎
麼辦呢?蘇建和案就是因為王文孝太早被執行死刑,連對質的機會
都沒有,那三個人才會這樣冤枉一生,難道我也要這樣被冤枉一輩
子嗎?我相信只要不是我做的,司法會調查清楚,還我一個清
白。」他的家人也支持他的決定,親自載他到派出所投案,決定在
其他共犯還沒被執行死刑之前趕快出面說明,而不是選擇逃亡。


  很遺憾的,他的信賴與誠實換來的,是一個死刑的判決。如果
這件案子真的不是他做的,那麼他這短暫的一生最大的錯誤就是,
相信司法一定會還他清白。


  這不是故事,而是一個已經三審定讞,隨時等待被執行槍決的
真實案件。就像所有的案件一樣,除了當事人和上帝,沒有人知道
真兇究竟是誰,我們實在無法站出來替誰申冤喊冤,但是,正因為
如此,所以法院的責任與義務就在於:堅持程序正義,依據證據辦
案,給當事人一個心服口服的判決。在每一件刑案中,無論兇手是
誰,法院都有義務給當事人一個清楚、沒有疑義的判決理由,原因
不只是要讓無辜的人得以清白,而且同時是要讓犯罪者無可遁形、
無法抵賴。這就是司法的義務、司法的價值、司法之所以為司法的
意義。


  如果只有共同被告反反覆覆的自白而沒有任何補強證據,就沒
有理由判死刑;如果明明有非親非故的不在場證人可以做不在場證
明,就應該要傳訊調查;如果所有不利的物證人證都不指向被告,
那麼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就應該要查證……這些留下的爭點與懷疑只
會使得人民對司法愈來愈失去信心,愈來愈懷疑司法是糊塗的。


  徐自強的擔心沒有錯,他不要成為下一個蘇建和,但是事實證
明,蘇建和還算幸運,因為他還能在槍口下活了九年,徐自強不一
定有這個機會,台灣的司法的確不只創造了一件蘇建和案。當有人
主張不該因為偏低的誤判率因噎廢食廢除死刑時,我們不禁要問,
怎麼樣的誤判比率才算高到可以重視生命呢?誰的生命是可以用誤
判機率來計算他的存活率呢?請問即使一個人的生命「只」有千分
之一被冤死的機率,你又能坦然接受嗎?


  面對社會一片對廢除死刑的韃伐,所有人權團體只能把廢除死
刑當作曲高和寡的高調,但是,我們懇求,在還沒有廢除死刑之
前,我們的司法,請更認真、更用心、更堅守程序正義的面對每一
件案件!不要輕易辜負了人民對司法如青天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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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救援第九年」5月18日新聞聲明:

蘇案第九年——「走向黎明」救援行動第三十四天

律師主題日 新聞聲明

記者會流程:律師宣讀新聞聲明→寫下一句話給三人或司法→繞行濟南長老教會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的死刑案至今已經九年了,九年
來,加入聲援的個人和團體不計其數,這些行動雖然暫時阻擋了死神的腳步,但是仍揮不去
隨時必須面對死亡的陰影。絕望的禁錮,
一吋吋吞蝕他們的身心。


  身為司法體制的一員,「律師」這項被視為捍衛當事人權益的
神聖工作,在這件案子中卻無能在法庭上彰顯律師的意義,而是要
透過司法體制以外的各種管道尋求援助,甚至是親身參加遊行、抗
議活動來阻止司法將要加在他們身上的不合理對待。


  這是作為一個律師的悲哀,更是台灣司法的悲哀。所以這一
天,我們走出來,要在法庭之外實現律師的天職——找出真相,捍
衛無辜者的清白。


  司法救濟之途已窮,作為一個律師,我們既然無法在現行的司
法體制內尋求正義,我們只能期待特赦權能及時力挽狂瀾,讓三個
年輕人清白的重返社會。我們期待政權更替所代表的意義,不僅是
政治權力的移轉,而且是社會希望的重新啟動,為過去草率的司法
劃上終點,開創司法再生的契機。


  聲援這件死刑案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這三位蒙冤的年輕人,
更是為了所有可能因為草率的司法而蒙冤的人。我們對台灣的司法
有更深的期待,期待我們的司法終有一天能還給社會一個正義的審
判。

出席律師:林永頌律師、黃瑞明律師、羅秉成律師、詹順貴律師、林峰正律師、施淑貞律
師、陳美彤律師、尤伯祥律師、蘇友辰律師、許文彬律師、黃旭田律師、張澤平律師、謝佳
伯律師、陳振東律師、辜郁雯律師、林重宏律師、謝政達律師、詹文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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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救援第九年」活動看版:救援蘇案藝術特區徵求活動

自由之翼
~一段希望與痛苦交織的旅程~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宗 旨:活動目的是以藝術表現的方式參與救援蘇建和、劉秉郎、
莊林勳三人,啟發在抗爭、遊行、連署等行動之外的參與方式。一
方面記錄這一段失去自由的歲月,一方面則聲援他們堅持到清白出
獄的那一天。


說 明: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的死刑案已經成為台灣在國
際人權指標上的重要案件。案發至今,三位當年十八九歲的年輕人
已經蒙冤繫獄九年。這些年來聲援的個人、團體不計其數,也從未
間斷,雖然暫時阻攔了死神的腳步,卻沒能還他們自由與清白。這
一次,我們希望號召藝術界的朋友,以藝術表現的方式參與這次的
聲援行動,因此發起「自由之翼」主題創作,希望藉由藝術工作者
們的投入,啟動更大的社會能量,感動更多人以行動加入救援。


進行方式:
一、 藝術工作者以自我的創作方式聲援本案,不限媒材、不拘形式。
二、 主辦單位負責尋覓合適展場,舉辦一場以上之主題展覽。
三、 將選擇部分作品印製為藏書票,配合明年一月十一日蘇案專書出版隨書贈送。以紀錄
這一段台灣人權及司法史上的重大事件。

主題說明:
一、 創作主題為「自由之翼」,以三人九年來痛苦煎熬、渴望自由
的心情為創作原點。內容建議朝向希望、自由進行,雖然是一件悲
傷的案子,但是不要耽溺於悲情。

二、 表現形式不拘,包括各種素材繪畫、裝置、攝影、多媒材結合
等。(但請自行注意作品與現場的結合度,及移動之便利性、戶外
抗雨性等展出要素)

三、 若需要對案情有更進一步的瞭解,主辦單位將盡可能提供各種
協助,例如案件資料索取、調查報告影帶播放、案情說明會等。

四、 作品之版權屬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但僅限於公益目的之使
用。(若作者有不同意見則另行約定)


參與辦法

一、 由藝術工作者將創作作品連同作品資料表提供至民間司改會。

二、 請於作品資料表中盡量詳述創作動機、理念、媒材等必要之說
明或介紹,若附照片或幻燈片更佳。

三、 詳細簡章說明請向民間司改會索取。

四、 提供日期:即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索取簡章電話:02-25231178 或上網至http://www.jrf.org.tw/sue/index.html讀取 專案聯絡人:
林欣怡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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