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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ther world is possible 一個更美好的世界是可能的


全球化與勞動彈性化

楊偉中

  台灣勞動力市場的彈性化幾乎是各方學者的共同看法。許多研究者已指出,非正式部門或非正式經濟的發達與膨脹是台灣等東亞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過程的特點,而台灣的彈性化生產系統尤具特色。零細企業(往往以家庭為基礎)是台灣工業化的特色,在外銷導向的工業生產過程中,這些零細企業形成具高度彈性的生產網絡,接取國際訂單並進行層層的分工與轉包。可以說外包制度是台灣戰後外銷導向工業化的基本生產結構,而家庭代工則是外包制度的基層磐石 。在這個外包網絡中工作的勞動者(包括自雇與受雇者),往往不受勞動法令的規範,沒有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的管制,沒有工會,沒有勞工保險,甚至不出現在官方的各種社會經濟統計中,可說是台灣傳統的非正規僱用型態之一 。

  在1984年〈勞基法〉實施前,國家干預台灣勞動者勞動條件的法令主要是國民政府時期的〈工廠法〉(1931年實施,適用於「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和1958年的〈勞工保險條例〉(主要適用受僱於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這些法令在實際上往往僅對在國營事業和大型私人企業工作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保障,至於在數量和僱用員工數都佔全體企業之大多數的中小企業 ,幾乎在實際上不受這些勞動法令的規範,政府也無意落實法令,在〈勞基法〉實施後亦然。在其中工作的勞動者的處境可用長工時、低工資、高職災、零工會、無保障來概括,這是台灣高度彈性化的勞動力市場的黑暗面,也是台灣經濟奇蹟的重要基石。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台灣勞動力市場本來就極富彈性,所以政府勞動彈性化政策的主要目標,是在實際社會生活中比較受到勞動法令規範的中大型私人企業與國營企業。

  自1970年代後期以來,在已開發國家中逐漸出現了勞動彈性化的「潮流」,這個所謂潮流和「全球化」有著密切的關係。從二次世界大戰後到1970年代中期,被稱為資本主義的「黃金時代」,也就是資本主義的擴張期。這個擴張期中勞資關係的特色是以福利國家、社會立法、集體談判等為基本內容的資本與勞動之「歷史性妥協」、泰勒主義(所謂科學管理)的勞動組織方式、大量生產與大量消費(勞動者購買力的提高)的福特主義生產。勞動者的主體是工作較為穩定、享有社會保障的正規職員工,雇主的解僱權受到限制,工資也有計劃地隨勞動生產率指數增長。

  然而到了1974-5年,世界主要國家都受到經濟衰退的衝擊,這不是短暫的商業週期,而是資本主義擴張期的結束,普遍而持續衰退期的開始。對資產階級來說,克服利潤率的下降以擺脫衰退成為首要的考量,於是,充分就業的保障、社會安全體系的擴張、實質年工資的增加等已無法再維持,資本不再與勞動妥協,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生活水準變成了打擊的對象。私有化、解除管制和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等新自由主義政策成為各國政策的新潮流,企業則展開所謂的「再結構」(restructuring),企圖恢復勞動力市場的彈性,在「彈性化」的名義下,引入壓力管理等被稱為精瘦生產(lean production)勞動組織方式,強化對勞動者的控制,降低勞動者的工資與保障。

  就雇主角度來看,企業內的勞動彈性化大致有幾個面向,

(一)雇用人數的彈性化,企業為了降低人事成本,便希望維持組織彈性,能夠視其經營需要彈性調整員工人數,一面裁減正規職員工,一面以外包、勞動派遣、定期契約工、部分工時工等來取代之。所以推動法令的修訂以放寬對解雇權的限制、降低解雇成本,同時透過修法讓雇用非正規職員工更容易、更具效益。

(二)工時的彈性化,打破勞動法對工時的規定,讓雇主得以彈性地支配勞動者工作時間,使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完節奏全配合企業謀取利潤之需要,也往往無需額外支付加班費,例如集中某段時間密集工作、超時工作等。

(三)員工技能的彈性化,企業讓員工具備多項技能,以便在工時與員工數不變情形下,依據工作需要大幅調整員工工作內容,並應付企業業務量的變化。

(四)工作地點彈性化,包括原本集中某地的工作分配到不同的國家地區,或是從傳統的工作地點─辦公室、工廠,轉變成在家工作或個人工作室,薪資給付也往往變成更剝削的計件制。


  雖然主流經濟、社會和勞工學者宣稱彈性化可以為勞動者帶來更多的自由,但勞動彈性化蔓延的後果卻不是勞動者的解放而是處境的惡化。有論者以勞動力的「次級化」(degradation)、「女性化」(feminization,即大批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從事低薪的次級工作)、「家庭主婦化」(housewifization,即不論男女,越來越多正規工作是低薪、低技術,雇主期望既精巧又像家務工作的生產模式)、「非正規化」(informalization)、「臨時化」(casualization)、「邊陲化」(peripheralization,中心國家勞動者工作和生活品質日趨惡化,失業與貧窮蔓延,與第三世界趨同)來概括全球化、彈性化下全球勞動者的處境 。雖然英美等國的勞動彈性化政策是台灣政府和主流學者大力宣揚的,但是它們正是不平等、兩極化、貧窮等大量蔓延的國度。以美國為例,1973年,全體美國企業CEO的收入是全體員工收入的44倍,到1995年成為172.5倍,往後更直線上升。從1979年到1995年,受過大專教育的美國男性時薪縮減了10.7%。1977年到1997年間,收入最上層五分之一家戶的稅後所得增加44.2%,而最低五分之一家戶的稅後所得下跌12% 。

  勞動彈性化到底是應該追隨、甚至擁抱的潮流,還是應該力阻、反抗的逆流,答案應該是清楚的。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聲明稿

93年10月28日
還我勞基法 爭取勞動三權
公務機關約聘僱暨臨時員工、教師納入勞基法保障


民國八十七年政府號稱勞基法將擴大「一體」適用各行業勞工,卻考量資方利益,在修改勞動基準法第三條修改時埋下伏筆,並以一句『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的模糊用語,排除了公務機關約聘僱暨臨時員工、全國教師等數十萬勞工的權益!

這些年為節省人力成本,政府機構帶頭僱用大量非正式員工,從中央機關到各縣市政府機構,約聘僱、臨時員工人數直逼正職員工數,這種「一年或兩年一聘」的模式甚至可維持長達一、二十年的僱傭關係。然而,這些老是被外界誤認為是「公務員」的約聘僱與臨時員工,卻比一般勞工還不如,非但無法享有勞基法規範的職災、退休金、資遣費等基礎保障,就連工作權、生存權受到壓迫時也無力還擊。勞工退休準備金改制後,為避免非典型勞工適用勞基法所產生的加重勞務成本效應,政府頻頻高唱「精簡人事」發動大量解僱。這些勞工猶如用過即丟的衛生筷一般,成為勞動彈性化風潮的祭品。

為了抵擋勞動權益下降、遏止勞動彈性化洪流全面入侵,我們再度吹起戰鬥號角,挺身對抗政府剝皮削骨的虐勞手法!!

我們的戰場
一、 還我勞基法

我們要求把屬於勞工的權益還給工人,公務機關約聘僱員工、臨時員工、教師立即納入勞基法保障!


二、爭取勞動三權

為避免政府、資方進行資遣、降薪等暴行,政府立即停止打壓教師、公務機關約聘僱及臨時員工組織工會的做為。

 

自主工聯-唯一一個體制外的全國總工會
會長 劉庸 0932053546 傳真 02-8676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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