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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文章》
◎決定性的瞬間——一次對於攝影的初次探索
文/林士民
I. 一次:影像和故事
有人這樣訴說著影像,認為通常跟隨影像之後的便是故事的開端。於是,面對著影像,我們不是鴉雀無聲,驚懼於影像的張力;或是滔滔不絕,專注於影像帶給自身的種種感受。人們對於影像的流轉,常常發現影像常常延展出一段故事,而且被想像與回憶保存了下來。
長久以來,人們為了保留影像做了很多努力,最早期的是圖畫,後來靜態攝影出現了,直到現在的動態錄影。攝影一直是人類為了保存記憶對抗時間防止老化的依據。我們想著,經由攝影圖像,我們想得更為深刻,更貼近於流逝的歷史空間,但影像確切在那兒嗎?不是的,逝去的時間已然消失殆盡,無法回復,攝影影像所帶給人們的記憶,才是引領人們緬懷過去時間的那一點。
當代電影德國導演溫德斯(Wim Wenders)就在他的攝影文集《一次:影像和故事》中說道:「拍照,攝影是一種走入時間的動作,從中撕扯出一些什麼,然後以另外一種持久的形式定格。」
於是每張照片,都是存在於時間裡的每個「一次」,都是故事的開始。
II. 一點:決定性瞬間
對於攝影這個對應於保存影像的動作中,我們想到了那時間性、那一次性,及那決定時間的一點——「決定性瞬間」(The Decisive Moment)。
1952年,報導攝影的大師布列松(Henri Cartier-Bresson)出版了一本攝影集來為他的攝影美學做注腳,這本攝影集就叫《決定性瞬間》。布列松認為,攝影者必須具備一種能力:「在短短一瞬間,既看出事件關係重大,又看出形式層層相因,讓事件做出適當呈現」。因此他定義攝影為「在幾分之一秒內同時將一個事件的內涵及其表現形式記錄下來,並將它們帶到生活中去……。」
因此,布列松將自己看成是一個旁觀者,通過攝影記錄一些不為人注意,但卻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片段。他用尊重客觀、注重事實的手法拍攝事件人物,因此他的作品中的人們總是很好地處於他們自身的環境之中。他的攝影過程中從不依賴於專門的設備和技術,他只使用35mm小型相機50mm f2 的標準鏡頭拍攝。他的拍攝方法以世界現成的真實為宗旨,因此從不使用附加光源,如閃光燈等等。他也從不修整自己的照片,極少剪裁,因為他認為,如果一張照片的構圖有缺陷,剪裁也無濟於事。布列松說:「在運動中總存在這麼一個瞬間,其時所有的運動因素會在畫面上處於均衡。」而作為「視覺的延長」的小型相機,則創造了他的「決定性瞬間」。
我們拍攝一張照片最關鍵的步驟是按下快門,把照片拍攝下來。在未按下那按鈕之前,攝影者可以隨意選擇、改變、取捨、改進或糾正,攝影者可以做任何他想要做的事。可是,一旦他採取了那決定性的步驟,按下了快門按鈕,這一切就難以回復,所以時間的選擇是拍攝一張照片的最重要的步驟。
攝影的「決定性的瞬間」是攝影行為動作的頂峰,一個事件最精采的場面,是最有意義的姿態或神情,也就是照片的一切因素彙成完美構圖的瞬間。但或者這並不是這麼完美絕對,攝影者僅僅取捨了這連續時間之流中的場景,他切割下時間中的一個切面,將空間凝止於底片上,由機械作動下的快門抓住這決定性的瞬間。
攝影究竟抓不抓得住現在?當抓住的那一刻,當下現在瞬息已進入過去,我們藉由攝影留下的都不會是現在,現在只能經驗,無法挽留。所謂的現在並不是線性時間裡的一點,而是平順的作為過去和未來的中介,僅止於留念過去並迎向未來。現在一直持續地在流失,而我們的思想一直在流動著,現在藉由經驗與思想的流動才得到了保存。
III. 給周遭所有事物一個理由
攝影大師柯特茲(Andre Kertesz)說:「相機是我的工具,經由它,我給予我周遭所有事物一個理由。」
隨著照片結合著整體社會的文化面相,在社會邁向現代化、後現代性的歷史進程中,攝影作品以直接相關於人群,睥睨著以往的所有視覺造型藝術的領域,成為當代視覺藝術媒材形式的代言人。翻拍、複製的視覺圖像充斥著整個消費市場,已然顯示出當代攝影的精采與特殊。「攝影」對於其本身媒材、形式與功能,儼然兼具著連結跨文化、跨領域、跨意識之間的多方意義,這也使得攝影這門技藝,不只提升到了一種藝術的地步,更表達了一項最為重要的,屬於「思想方式」的改變。
攝影藝術本就與一般的藝術行為脫離,進入了一種多層文化意義的網絡領域當中,產生出更多的模糊性與衝擊對話。因此,如何去對攝影本身的審美經驗加以介入與連接,使得攝影美學的探討,在當代藝術的整體現象中,能夠清晰地去定義此一議題,方才是研究攝影當中值得去發展的方向。
攝影現時幾乎隨處可見,而且在影像科技的不斷進步下,攝影的載體更已然成為了現代社會中的文化表徵。同時,攝影理論的建立,似乎也是一件相當重要的課題。
IV. 需要一條言說的道路
攝影的發展一步一步地帶領著我們進入了這個神秘的視覺世界,在「攝影之眼」的貪慾中,改變了我們對於世界的看法,教導了我們一種新的視覺符碼(visual code),來重新觀看這個世界。於是,作為一項藝術形式,攝影的地位是複雜多元的,或神聖或世俗的面貌,攝影的表現需要更強大的行為價值論述來認定。
在攝影的觀賞情境中,觀看者將過去融入了照片本身的觀看經驗中,成為審美的一部份。誠如李奇法克(Alfred Lichtwark)在1907年寫下的一段文字說道:「在今天這個時代,我們聚精會神地觀看自己的相片,或是親朋好友,或是心愛的人的相片,反之卻沒有任何其他的藝術作品能夠獲得同等的青睞。」於是攝影價值已經從審美鑑賞的研究,轉向社會功能的實踐。
在一世紀半的攝影發展中,如何描述攝影現象(此部份包括了攝影者、被攝者(被攝物)、機械工具、相片、觀眾、大眾、社會之間的政治關係網絡),成為此時的一項嶄新課題;或許再加上攝影之所以為藝術品的審美位置探討、審美經驗等美學課題研究、社會世界對攝影行為的解讀及其反思。於是在外在面具與自我之間、照片和表達方式之間、攝影工具和技藝之間、內容意義與結果之間,攝影美學,需要一條言說的道路。
(《人籟論辨月刊》2005年10月刊,頁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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