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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EEA電子報20060913
 
《性別教育電子報》第001期 2006 / 9/ 13
   
 

六年後的遲來正義!--葉永鋕案件更二審宣判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新聞稿 2006.9.12

  二○○○年四月,屏東高樹國中國三學生葉永鋕,於第四節音樂課下課前約五分鐘,向老師舉手表示想去上廁所,老師許可後,葉生卻未返教室,直到下課後被發現倒臥在廁所血泊中,腦部受到重創,被同學發現經送醫於隔日凌晨不治身亡。歷經六年多司法纏訟,高雄高等法院於今天上午(9/12)十點宣判,判決三名行政主管校長、總務主任以及庶務組長等被告各五個月、四個月、三個月等有期徒刑,本會及相關協助民間團體對此結果除表欣慰,也認為此判決將成為未來校園性別友善環境重大指標。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指出,葉案發生二個月後,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蔣忠義檢察官即以「學校設備安全不足」之業務過失理由對高樹國中校長、總務主任及庶務組長提起公訴。六年來,司法訴訟過程從屏東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歷經多次往返,並二度上訴最高法院。

  而葉家父母六年來身心俱疲,仍堅持上訴的理由,無非想要釐清事實真相之外,也得知葉永鋕事發當天之所以獨自去上廁所,並非偶然,而是三年來他在學校處境使然。葉永鋕因為具有陰柔特質傾向,在學校經常受到嘲弄欺負,導致他不敢在廁所有人時去上廁所。葉永鋕的校園處境(以及因而被迫養成的上廁所習慣),反映出來台灣校園性別敵意環境存在、卻不受重視的真實處境,這也是家屬及所有關心此案的性別、人權等民間團體一致要求司法正視的關鍵所在。

  今年五月,最高法院再度駁回去年十月高雄高等法院於更一審所作的「被告無罪」判決,高雄分院於今年六月再度審理,歷經四次開庭,本會及人本基金會屏東分會代表於每次開庭時均陪同家屬,並進行法庭觀察,期間更有義務協助之法律學者參與訴狀撰寫,而負責更二審的陳啟造法官及彭南雄檢察官,在每次開庭過程中以認真專業對待此案的態度,依職責進行嚴謹詳細的審理及證據蒐集,讓多年來歷經司法人員輕忽以對之家屬,首度有了正面感受,並看到樂觀的希望。終於今天上午的宣判結果,首度推翻「無罪判決」,而改依業務過失判決三名被告有期徒刑。

  此次宣判意義十分重大,除了還給逝去的葉永鋕及家屬遲來的正義以外,也讓多年來持續推動「性別友善校園」、「性別正義法治教育」等議題有了最實質的回饋,而幾年來持續協助葉家的民間團體除一致感到欣慰外,也強調此案的結果將成為台灣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以及司法體系確保性別人權的最佳典範。
 

葉永鋕案大事紀
 
日期
事件過程紀錄
2000/4/20

屏東高樹國中三年二班葉永鋕同學於第四節音樂課下課前約五分鐘,向老師舉手表示想去上廁所,老師許可後後,葉生卻直到第四節下課未返教室,後被發現倒臥在廁所血泊中,腦部受到重創,被同學發現時,身體抖動抽搐,表情痛苦。葉生被送往屏東基督教醫院急救,隔日凌晨去世。當日事發後不久,校方在未報案情況下,逕自將廁所血跡清洗淨盡。

2000/4月 婦女、人權、教育及同志平權等民間團體共同抨擊校方處置不當,質疑葉生死因與受到性別特質歧視及長期欺凌,校園卻漠視不管等文化有關。
2000/4月 葉家要求死因鑑定,由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偵查。
2000/5/2 葉永鋕告別式
2000/5月 紀錄片導演陳俊志及人本基金會屏東分會進入高樹國中訪談目擊師生
2000/6/1 中時晚報報導陳俊志導演計畫拍攝葉永鋕紀錄片,同日陳俊志接受TVBS【新聞最前線】現場專訪,談到葉生因性別特質長期於校園中遭受欺負,只好被迫利用上課時間上廁所之事實。
2000/6/2  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主動提案,由王麗容、蘇芊玲、紀惠容、畢恆達四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就本案學校之處置方式及校園性別文化部分進校展開調查,並於七月底完成調查報告。
2000/6/10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驗屍鑑定報告認定葉生是如廁跌倒後,後腦撞擊地面致顱內出血死亡,並認為是其自身疾病導致昏倒死亡。但台大醫學院檢驗報告則排除葉生係患病而致昏倒之可能,葉生如廁前沒有病徵,也未有昏倒之紀錄。兩份鑑定報告對死因有不同判斷。
2000/6月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蔣忠義檢察官以業務過失理由對高樹國中校長、總務主任及庶務組長提起公訴。
2000/8月  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畢恆達委員,以調查報告為據,撰寫葉案專文,探討性別特質與校園文化,刊載於【兩性平等教育季刊-第十二期男性研究】
2001/1/19 屏東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
2001/4月 婦女新知基金會募款籌拍「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