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後的遲來正義!--葉永鋕案件更二審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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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四月,屏東高樹國中國三學生葉永鋕,於第四節音樂課下課前約五分鐘,向老師舉手表示想去上廁所,老師許可後,葉生卻未返教室,直到下課後被發現倒臥在廁所血泊中,腦部受到重創,被同學發現經送醫於隔日凌晨不治身亡。歷經六年多司法纏訟,高雄高等法院於今天上午(9/12)十點宣判,判決三名行政主管校長、總務主任以及庶務組長等被告各五個月、四個月、三個月等有期徒刑,本會及相關協助民間團體對此結果除表欣慰,也認為此判決將成為未來校園性別友善環境重大指標。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指出,葉案發生二個月後,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蔣忠義檢察官即以「學校設備安全不足」之業務過失理由對高樹國中校長、總務主任及庶務組長提起公訴。六年來,司法訴訟過程從屏東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歷經多次往返,並二度上訴最高法院。 而葉家父母六年來身心俱疲,仍堅持上訴的理由,無非想要釐清事實真相之外,也得知葉永鋕事發當天之所以獨自去上廁所,並非偶然,而是三年來他在學校處境使然。葉永鋕因為具有陰柔特質傾向,在學校經常受到嘲弄欺負,導致他不敢在廁所有人時去上廁所。葉永鋕的校園處境(以及因而被迫養成的上廁所習慣),反映出來台灣校園性別敵意環境存在、卻不受重視的真實處境,這也是家屬及所有關心此案的性別、人權等民間團體一致要求司法正視的關鍵所在。 今年五月,最高法院再度駁回去年十月高雄高等法院於更一審所作的「被告無罪」判決,高雄分院於今年六月再度審理,歷經四次開庭,本會及人本基金會屏東分會代表於每次開庭時均陪同家屬,並進行法庭觀察,期間更有義務協助之法律學者參與訴狀撰寫,而負責更二審的陳啟造法官及彭南雄檢察官,在每次開庭過程中以認真專業對待此案的態度,依職責進行嚴謹詳細的審理及證據蒐集,讓多年來歷經司法人員輕忽以對之家屬,首度有了正面感受,並看到樂觀的希望。終於今天上午的宣判結果,首度推翻「無罪判決」,而改依業務過失判決三名被告有期徒刑。 此次宣判意義十分重大,除了還給逝去的葉永鋕及家屬遲來的正義以外,也讓多年來持續推動「性別友善校園」、「性別正義法治教育」等議題有了最實質的回饋,而幾年來持續協助葉家的民間團體除一致感到欣慰外,也強調此案的結果將成為台灣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以及司法體系確保性別人權的最佳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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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永鋕案大事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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