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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李昌鈺又要來台了。這是李博士在繁忙的全球行程中特別的安排,他要在5月4日早上9時30分,以「專家證人」的身分到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法庭為蘇建和案作證。
在台灣的刑事司法史中,「蘇案」應是創下最多紀錄的個案,同時也暴露了眾多刑事訴訟實務上共通的沈痾。經過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多年的努力救援之下,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3個年輕人終於在2003年1月自羈押超過11年的死牢中被釋放出來。但後續的故事仍然繼續上演,截至現在為止,蘇案的審判還在台灣高等法院進行,檢方與辯方的爭點圍繞在命案現場及現存少數證據的鑑識上。
我國過去的刑事審判實務中,物證的呈現及科學鑑識技術的輔助一向不是審判活動的重心,取而代之的往往是最容易取得的人的供述,這也是「刑求」的陰影一直環繞不去的主要緣由,蘇案的卷證中尚保存了一些為數不多由案發現場留存的物證,供作現在判讀的資料。
也不知道是幸或不幸?終究留下少數的物證,但關於解讀物證的鑑識專業卻不完全被辯護律師們接受,經過律師力爭,承審法官終於同意在國內的鑑識專家們對本案的物證表達過意見後,聽取國際知名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對於本案以專家證人的身分所表示的專業意見,這是李昌鈺博士首度在台灣的法庭內作證,當然也將蘇案的進展推向另一個高潮。
百廢待舉的刑事鑑識體系
神探出手究竟會對蘇案的審理結果造成什麼樣的影響一定是大家首先會加關切的;不過,我要在這裡進一步追問,到底我國刑事鑑識體系的建立進度如何?過去的實務操作顯然令人不忍卒睹,有過刑案現場經驗的律師同道們都知道,我們的警察經常連現場的保存及人員管制都談不上,更不要說證物及跡證的完整蒐集。刑案現場的前端處理如此粗糙,對於證據的科學判讀就更難以令人期待。舉例而言,居於刑事鑑識核心位置的法醫人才培養便是一件亟待急起直追的要務。不久前通過的法醫師法,便是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作的努力,我們期待不僅只於此,這只是最卑微起碼的要求。
總之,發生在16年前兩屍命案亟待水落石出,3位無辜青年的生命亟待拯救。但我們的疑問揮之不去,建立一個合乎世界水準的刑事鑑識體系到底還要多久?如果我們繼續忽略這個領域,到底還需要多少個從美國來的神探李昌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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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許多律師或當事人都有開庭開了很多次、案子卻突然換另一個法官審理的經驗。許多時候,可能一個案子開庭開超過10次、或是審理了一、二年、甚或是好不容易辯論終結,卻突然碰到了法官調動(許多法院常一、二年就大調動一次),以致於案子必須交由另一個法官接續承辦。辯論終結的要再開辯論,整個案子形同要重頭來過,不論是律師或當事人往往為之氣結。
尤其,已經傳過的證人原則上不能再傳,當時證人在庭上作證時所為的陳述,其神情、語調、反應等態度證據並不能反應在筆錄上,唯有當時在庭上的法官才能體察,此時新承接的法官除形式上比對證言是否有矛盾或錯誤之外,實難以從筆錄文字記載推敲證人證言的可信度,某種程度上是有違「直接審理原則」的。更甚者,在專業爭議的案件,因專業性高,原承審法官可能已耗費許多的時間在瞭解專業上,一旦換了法官,不僅新承審的法官痛苦,律師與當事人更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成本再次讓新的法官明瞭。而且許多案子原承審法官曾經履勘過現場,新的法官接手後,可能因時間的關係現場已無法還原,而喪失對案子瞭解的機會,有時,案件更往往可能因為換了法官而產生「大逆轉」。
筆者過去曾有不少這類慘痛的經驗,尤其是有幾次已訂庭期要宣判的案件,在宣判日不僅沒等到判決,卻是收到「再開辯論」的開庭通知,原因是法官調動,真的是欲哭無淚。也因此筆者曾有一個案件開了兩、三年,審理速度頗慢,但法官在最後幾次開庭期日間隔縮短,筆者嗅到了一股不尋常的氣息,在最後一次開庭當天法官宣示辯結時,筆者特別詢問法官是不是要調動,果不其然,法官說他近日要調到南部,筆者立刻以近乎哀求的語氣懇求法官在調動前一定要作出判決。這個案子已開了很多次庭、案情頗為繁雜、證人傳了很多個、法官還曾履勘現場,法官當然也瞭解若不由他判,不僅對不起當事人,也對後面的法官不好意思,於是開了個玩笑:「我拼了命也會判出來的!」
便當沒吃完請帶走
司法院2007年4月3日第304次主管會報會議,主席范光群秘書長指示:「請司法行政廳評估專業法庭法官於院內調動時,將其承辦之專業案件一併帶離續為審結(便當條款)之可行性。」(刊載於「司法週刊」2007年4月12日第1333期)。所謂「便當條款」,就是法官於調動時將未結案件(「便當」)一併帶離續為審結的辦法規定。其係為了因應許多案件往往因「一刻之差」即可結案,卻因法官升官或調動,人民就要面臨重審、時間久延,甚至審理逆轉等不公平的後果。而此種情形,不僅增加法院及法官的負擔,更嚴重侵害了人民的程序利益。筆者非常高興見到司法院已在研擬其對策,希望司法院能儘速完成配套辦法的制訂,並且更希望司法院不要為德不卒,而能將「便當條款」擴大適用於一般案件。因為不僅是專業案件,一般案件同樣也有其需要。筆者建議在法院開庭已達一定次數或審理已臻成熟的一般案件,也有將此等「便當」一併帶走了結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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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非縱容-Joaquin Miller Elementary
School一年級學生學「責任」的概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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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問學生責任是如何產生的?有學生回答,透過工作(job),老師隨即將這個答案寫在白板上,並解釋:「透過工作,可以產生責任。不論你的職業是老師或醫生,甚或你是為提供水的公司工作,的確工作會帶來許多的責任。有沒有人可以說明,還有那些會帶來責任的事?」老師問Chad,他回答:「你可以答應(ask
for)他人責任」,接著問:「答應他人可以產生責任,應該屬於前面提過產生責任的哪一類別?」有學生隨即答到:「承諾(promise)!」老師隨即將「答應他人」寫在「承諾」欄下,並請Ted舉例,而舉說:「我答應幫忙照顧金魚」。
老師再問到:「有無其他的方式會產生責任?」看到Rebecca舉手,老師看著她說:「你已經發言很多次了,我們給Samantha機會來回答!」隨即問Samantha,她答:「你應該做(ought
to do)到的事!」老師隨即將「應該做」寫在白板上,並問學生能否給個例子,馬上有學生答:「你應該餵食你的貓」。「還有其他的例子嘛?」老師問,有學生答:「你應該打掃自己的房間」,老師接著問:「誰會叫你打掃自己的方間?Tracy老師會叫你打掃自己的房間嘛?」學生回:「不會!」馬上有人插嘴:「但會叫我們打掃這間(即教室)!」眾人(包括訪客)大家轟堂大笑。
鼓勵思考的教學方式
接下去老師以相同的問答方式,帶出了「規則」會產生責任,而同學則舉母親的規定和交通警察執行交通之規則為例。老師問:「最後還有什麼與責任的產生有關?」學生搶答:「相信的事(believe)」。老師說沒錯,但相信什麼呢(believe
what)?學生答:「我們相信有責任做對的事,且不做錯的事」。老師提醒昨天有讓小朋友畫出他們認為是對的事與錯的事,並請Chris說出他昨天所畫的內容。他説的有點不清楚,老師則請他走到後面貼在儲物櫃上自己的畫前解說。Chris在自己的畫前清楚地說出:「我認為分享是對的事,而偷竊是錯的事」。
老師拿出約八開大的故事書,問同學故事的主角叫什麼名字?同學不約而同地回答:「Martin」。「他為什麼會有許多的責任」?學生答:「因為他的工作」。老師拿出之前曾做過的兩張海報,提醒故事的內容,一張列出動物園管理園的責任還有相應的行為,如對動物(責任)必需餵食(行為)、對顧客(責任)則必需解說(行為);另一張則是顧客的責任,老師順帶地提及將會進行到動物員園的參觀課程,提醒學生要會盡到做為顧客的責任,如對動物(責任)不可驚嚇(行為)對管理員(責任)必需聽從指示(行為)。老師強調不只管理員有責任,參觀動物園的顧客也有責任,接著問:「我們同時看這兩張圖,這告訴了我們什麼?」(請同學找出共同通處)Lisa不會回答,老師說沒關係請別人幫你,繼續請Rose回答,老師總結地指出:「沒錯,我們大家都有責任對別人有禮貌與待人好,不管你是在餐廳或是在商店,不管你是職員或是顧客」。
老師將兩張海報拿到一邊,白板上出現一張責任的原因(cause)與後果(effect)之關係圖。老師指著白板上的圖解釋,接下去我們將練習寫下我們的責任在中間的空格,而左邊空格則填上此項責任的來源(即原因),右邊的空格則填上後果(有可能是正向負責任的後果或負向不負責任的後果),如此能將我們的思考以圖來呈現(map
our thinking)。老師向我們解釋,學生可以寫下他們生活中的責任經驗,然後練習將前面教過的責任來源如「工作」、「承諾」、「規則」、「相信」等填在左邊的原因欄,而將思考責任的可能後果填在右邊的結果欄。(下期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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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一聽到家長會要求二年級的故事媽媽來擔任法治教育的授課志工時,我著實驚嚇到想放棄!以為「法治教育」就是「法律條文講解」,是我的第一個迷思。再者,眾所皆知,小學生的品德教育猶待加強,而我們有克己復禮的儒家文化與淵博的四書五經,何需外求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翻譯教材?對於「外來的和尚會唸經」不予置評,是我的第二個迷思。另外,需要投注相當大的時間與精力才能負荷「法治教育種子教師」如此重責大任,這對我個人與家庭公平嗎?是我的第三個迷思。
我的確是抱著「懷疑」與「看著辦」的態度來參加研習的,而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兩位律師細心幽默、實作演練下,研習結果卻撫平了我的疑慮,也給了我相當的信念與勇氣支持這項計畫。
這一套法治教育教材是由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發展多年的兒童、青少年課程,適用於幼稚園、國小、國中和高中的教材,主要是介紹權威(authority)、隱私(privacy)、責任(responsibility)與正義(justice)等四個核心概念。透過故事繪本的閱讀,引導孩子進行小組討論、練習發問、分享生活經驗、以及嘗試提出解決問題或衝突的具體方案,讓孩子在團體中練習聽別人說、思考自己想說的、整理大家說過的,提昇孩子思考、判斷與抉擇的能力,並非講解法律條文或是犯罪預防教育。這打破了我的第一個迷思。
他山之石
再者,如黃旭田律師所言,傳統的儒家文化,要求每個人要約束自己,不要侵犯、傷害別人。所以,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透過自我約束與道德規範。這是適合在農業社會,人際關係單純、問題比較少時。而在工商、資訊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立體、多元,甚至是重疊的。所以,有時候我讓你,你就很滿意,可是別人可能會很生氣!因此,我們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行為規範,這很難只靠儒家文化來解決問題。也就是說,在複雜多變的社會中,大概是沒辦法只靠儒家文化就可以解決大部分問題的。因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民間司改會引進了美國公民教育中心這套法治教育,這套教材有一個最核心的觀念就是「允許別人表達不同的意見,要傾聽別人的不同意見」,這正是我們台灣社會最缺乏的。且課程內容強調民主,教學亦透過「師生互動」與「多元教學策略」凸顯其民主精神……。這些正是我們從1987年解嚴後,朝向民主化國家所急需努力的方向。這也撫平了我的第二個迷思。
另外,與會當中,不時感受到兩位律師對司法改革的熱忱與講授法治教育的不遺餘力。黃旭田律師更是與重心長的說,「教育工作,一定要相信,只要我們把一粒麥子丟入土裡,終有一天,會有豐碩的成果」。我想,個人的成長、家庭的和諧,是可以和從事法治教育故事媽媽的角色共存的,只要多一點熱忱、多一點愛心、多一點時間、多一點支持、與多一點勇氣。相信,給孩子思考的機會也是給自己成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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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林荷,今年2歲。我挺樂生喔! |
在社會各界的強烈關心之下,生態、人權與環境三方開發衝突不斷的樂生療養院,仍然難逃行政院台北縣長「限期拆除」的威脅陰影。
為了表達對弱勢人權與歷史正義、文化、生態的支持,民間司改會全體同仁決定和其他150多個團體,6000多位關心樂生的群眾,包括遠從中、南部組成「樂生公車」北上聲援樂生的各地團體與學生,一同參加4月15日 |

民間司改會支持保留90%樂生方案 |
的「全台鬥陣挺樂生:保留樂生415大遊行」。群眾於下午1時30分起,便開始國家圖書館正對面的廣場集結,並有百人以六步一跪苦行跪地苦行的方式,向樂生院民表達敬意。
如果這次遊行的訴求無效,那麼最不樂觀的情況就是台北縣政府將在翌日(4月16日)隨時拆除樂生。青年樂生聯盟團體為此兩度包圍行政院長蘇貞昌官邸,以身體作為唯一的武器, |
換得行政院口頭上的緩拆承諾。但在中央地方互踢皮球的混亂中,沒有人能保證樂生院是否能在這次浩劫中倖存。樂生保留自救會與青年樂生聯盟的訴求是:
1. 政府承認機廠選址樂生院為錯誤政策,未來台灣之公共工程應徹底反省此錯誤,確實尊重弱勢人權、生態保育與文化資產。
2. 恢復漢生病友名譽與去污名,確保樂生院民免於強制搬遷之威脅,並保障其原地續住與在地老化的權利。
3.
依法審查與指定樂生院為古蹟,並爭取成為世界文化遺產,規劃兼顧院民生活、社會教育與地方發展之「樂生人權文化園區」。
關心樂生院90%保全方案後續發展的朋友,請至青年樂生聯盟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happylosheng&article_id=71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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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英文學法律
本週Topic: Cross Examin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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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之要求」,從2000年6月1日起,我國法院逐步開始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蒞庭實行公訴」與交互詰問制度。所謂的交互詰問,基本上是依照下列的流程順序進行:
直接詢問(direct examination,又稱examination-in-chief)-> 反對詢問(cross
examination) -> 覆問(redirect-examination) -> 覆反問(recross
examination) -> 審判長訊問
並由聲請者先行詢問的一種直接問答過程。
其他關於交互詰問的資訊,請參考:
1.
司法院對交互詰問的說明
2.
Wiki 網路維基百科
(資料來源:小市民權益保障99招,商周出版,P.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