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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 ▍ 學 ▍ 鬥 ▍ 電 ▍ 子 ▍ 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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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第十九條》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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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是看不下去,才會奮力一「輯」!


一月四日,立法院透過不恰當程序,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
,其中修正與刪除的相關條文,看在媒體與政壇的眼裡,不過是一場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角力之爭,但就傳學鬥長期關注的媒體公共化觀點
而言,這的確是有線電視落實地方區域性與公共性的一大挫敗!

過去在法令尚且規範股權必須分散的情況下,有線電視系統商與頻道
商的壟斷與整合就已是既成事實,如今修法直接刪除這部份的持股比
例限制,無異是合理化與正當化現有的壟斷現象。如此一來,民眾更
將無法阻擋有線電視被少數財團把持的無奈情勢,而執法者更將無計
可施、無法可管,將來的有線電視生態發展,實難以想像。

所以,傳學鬥決定表明抗議的立場,並要求政府相關單位進行補救措
施。我們在一月六日緊急發出新聞聲明,並隨即展開連署活動與意見
論述,希望能在最快的時間內,匯集大家的意見與聲音,讓相關部門
瞭解人民拒絕有線電視媒體壟斷惡象的呼聲。

如果,您也看不下去了,就請您也一同加入連署的行列,讓我們把聲
音帶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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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傳學鬥立場聲明新聞稿

∮傳學鬥論壇
財團為刀殂,人民為魚肉--談「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爭議
管中祥、魏玓(傳播學生鬥陣成員)

有線電視法向財團靠攏將導媒體公民權的挫敗
管中祥(傳播學生鬥陣成員)

∮鬥陣俱樂部
「我們要第十九條」連署書

∮小啟:信箱更改
即日起投稿或訂閱請改e-mail到以下信箱:

pkjj@ms29.hinet.net
benla@tpts5.seed.net.tw

投稿並請附上姓名(或筆名)及你想要的刊出方式。
歡迎社運團體要求轉載文章與活動訊息,快來快來。



┌────────《 2001/01/09專輯》───────┐
▉▊▋▌ 編 ▍ 輯 ▍ 室 ▍ 報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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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學鬥立場聲明新聞稿 2000年1月6日



針對立法院於一月四日透過不恰當程序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
案,刪除家族股權限制規定並放寬外人投資上限,媒體改革團體「傳
播學生鬥陣」表達嚴重關切,強調此舉將使得國內有線電視為少數財
團壟斷的情況惡化,不但危害有線電視提供地方性傳播功能的最初設
計,也將使得水準已經普遍不佳的有線電視節目加速沈淪。「傳學鬥」
並要求新聞局與立法院採取必要手段,以阻止此一以不正當程序完成
的不正當修法,挽救有線電視生態。

由大專院校傳播係所學生組成,自一九九四年起即致力國內媒體改革
的學生組織「傳學鬥」認為,本次立法院趁亂偷渡「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案所引起的爭議,除地方中央權限之爭外,引起較少注意,但是
對有線電視發展危害更鉅的問題,是有關股權規定的修改。

「傳學鬥」指出,原法第十九條規定系統經營者之股權必須分散(全
文如附註),是維持有線電視系統不至於被財團壟斷的最基本規定,
然而立法院卻在與東森事業集團關係匪淺的立委蔡豪主導下,廢除這
項規定。蔡豪本人曾經擔任新台北有線電視系統董事長,目前更是東
森集團旗下台開公司董事。蔡立委由於利益關係,理應迴避本法修訂
過程,然蔡立委並未迴避修法,本法之修訂過程處處可見政商關係的
惡質表現。

「傳學鬥」強調,台灣有線電視在財團壟斷經營下,不但因為財團角
力問題而發生多次斷訊事件;系統由大財團收購兼併的結果,全國系
統幾已達成整合,非但不能以有線電視原本具有之區域特性補充地方
傳播之不足,凡事講求利潤、收視率的結果,更使電視節目充滿羶色
腥內容,危害社會文化根基,眾所皆知。第十九條廢除之後,財團對
有線電視系統的壟斷問題將更加嚴重與公開化,上述諸種問題也會更
形惡化。

針對此一情勢發展,「傳學鬥」要求主導立法的相關立委對於充滿瑕
疵、未經公開討論程序的立法過程表示道歉,對自己的修法原由提出
公開說明,並主動尋求補救。主管機關新聞局也應勇於儘速提出覆議
案,以免失職,並防範國內有線電視走向無可挽救的財團壟斷深淵。


∮附註:

第十九條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系統經營者之股權應予分散。同一股東持有之股份不得超過系統經營
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股東與其相關企業或其配偶、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二親等旁系血親合計持有之股份,不得超過系統經營者已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
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傳 ▍ 學 ▍ 鬥 ▍ 論 ▍ 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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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為刀殂,人民為魚肉:談「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爭議

管中祥、魏玓(傳播學生鬥陣成員)


立法院於上週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
正案,刪除原法第十九條有關有線電視股權分散之規定,將惡化國內
有線電視的壟斷結構,為少數財團大開方便之門。此舉不但違反已成
為民主社會共識的「反壟斷」原則,扼殺攸關社會文化發展甚鉅的大
眾媒體之多元生態,對一般民眾權益的保障更是一種大倒退。立法院
與新聞局應該立即謀求補救之道。

有線電視的媒體特性,重點在於發揮地方特色,彌補全國性電視廣播
之不足,以促進社區文化發展。因此,維持有線電視系統結構的多元
化、地方化、與分散化,有利於有線電視與所在地區建立密切而有機
的關係。然而,目前國內的有線電視系統,已經形成由和信、東森與
卡萊爾三大集團鼎力的結構。有線電視僅僅是這些大企業集團版圖的
一部份,這些集團甚至與全球性的財團亦有合作關係,要期待這些集
團用心與社區共謀發展地區影視文化,可以說是緣木求魚。而此次修
法之後,集團整編市場再無限制,進一步的壟斷集中將無可避免。

媒體壟斷為社會帶來的害處,立委諸公不應不知。除了最基本的公平
原則與上述有線電視特性之外,因為少數財團壟斷有線電視系統而導
致的斷訊和漲價風波,過去幾年無年無之。哪一次風波不是在消費者
團體抗議和各級政府積極介入的狀況下,主要業者才肯稍稍遮掩唯利
是圖的面容,不甘不願做暫時的妥協而平息?再換個角度來說,國內
有線電視趨向整合,掌握愈來愈多利潤的財團,是否提供了我們更多
更好的有線電視內容呢?聳動不負責任的新聞報導、低俗反智的綜藝
節目、數年如一日的重播電影,難道這些就是「大媒體」承諾帶給我
們的東西?這些財團,可曾經認真投注一分一毫,提昇國內和地方自
製電視節目的水準?

當然,原有的十九條規定,其最大的意義在於防止現有水平整合的再
擴大,而無法解決現有的壟斷現象。然而,立法院非但沒有進一步立
法解決壟斷問題,謀求徹底保護民眾權益的根本解決之道,甚至一舉
敞開大門,讓少數財團方便圖利。這不僅再度引起民眾對於政商勾結
的疑慮,更是民主政治與公平社會的大倒退!

美國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經多年司法訴訟後,司法部以違反反托
拉斯法案(anti-trust law,即反獨占法)為由,指控貝爾系統的
美國電報電話公司(AT&T)涉嫌獨占電信服務市場,迫使AT&T分解
為七家區域性電話公司(Regional Bell Operating Company , RBOC)
與一家長途電話公司(AT&T),並開放長途與國際電話業務,容許
新競爭者加入。因此,政府與立法機關若要有效解決有線電視所有權
集中的亂象,這才是更應該考慮的方向。

至於此次修法的另外一個焦點,即地方與中央權限之爭,筆者基於突
顯有線電視性質屬地方媒體的觀念,基本上支持地方政府爭取權益的
立場。不過,筆者也要指出,由地方政府掌握節目審查與費率與決定
權,尚不足以落實有線電視之地方特性,因此地方政府應該進一步爭
取有線電視的執照發換之審議權,以及地方回饋金比例之增高與運用
權限,方能真正改善有線電視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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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法向財團靠攏將導媒體公民權的挫敗

管中祥(傳播學生鬥陣成員)

立法院於一月四日透過不恰當程序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
刪除家族股權限制規定、放寬外人投資上限,並且刪減地方政府管制
有線電視權限的作法,已經引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之爭,以及各
界對財團壟斷有線電視的疑慮。

事實上,不論從科技特性、法規設計及歷史發展上來看,有線電視原
本就具有地方媒體的特性,因此,相關管制的權限必須回歸地方政府。
不過,目前地方政府所爭取的只有第五十一條、六十三條有關費率決
定權以及節目和廣告管理的部分,並無法真正落實有線電視地方化的
精神,對地方政府而言,若要能有效地管理有線電視,更重要的是強
化地方政府在有線電視法第九條所賦予的執照審議權力,以及提高第
五十三條特種基金的比例,否則一切將會是空談。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九條規定,由中央遴選的審議委員會審議相關地區
議案時,應邀請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一人出席,出席代表
之職權與審議委員相同。從此條文來看,有線電視雖具有地方的特性,
但執照核發的決定權不在地方政府,而是中央集權的模式。事實上,
若要發揮有線電視的地方特色,將規劃及管理的權力交給地方政府是
極為重要的,未來修法時,可以增加地方代表參與有線電視審議的比
例與權限,或者,在審議過程中,由地方政府召開地方層級的公聽會,
讓民眾及了解地方事務的地方代表有權決定有線電視系統由誰經營。

其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系統業者回饋給地方政府的特種基
金,從九三年規定的營業額的百分之二降至千分之四,著實減低地方
政府的財政稅收。然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的營運,屬須經特許之地
區性小眾傳播媒體,其許可年費之支出,本質上應作為服務區域的
「回饋」。然而,地方政府的稅收減少,將無法落實有線電視的本質,
同時亦會降低地方政府積極投入有線電視規劃與輔導的誘因,在國外,
有線電視特種基金的回饋比例超過百分之二的國家並不少見。

不過,除了目前媒體關注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限之爭外,刪除第十
九條中的「家族」條款及提高外資比例,才是更值得關心的焦點。

平心而論,刪改第十九條所帶來的「正面」意義包括了:承認目前媒
體壟斷的現狀,以及有效促成電信產業的整合。

事實上,有關家族執股比例的限制,自九三年有線電視法完成立法後
便已有相關的規定,然而,在實際經營的層面上,系統業者透過人頭
戶及轉投資的方法早已造成壟斷的事實。但是,這並不代表就必須承
認現狀,讓過去違法、失職的錯誤就地合法,如果壟斷有違公民平等
近用媒體的精神,相關單位就應該更正視壟斷的問題,提出積極的改
善作法。

例如,美國司法部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違反反托拉斯法案
(anti-trust law ,即反獨占法)為由,指控貝爾系統的美國電報
電話公司(AT&T)涉嫌獨占電信服務市場,迫使AT&T分解為七家
區域性電話公司(Regional Bell Operating Company , RBOC)
與一家長途電話公司(AT&T),並開放長途與國際電話業務,容許
新競爭者加入。如此縮小貝爾公司的經營規模,限制其不當擴張的作
法,才是有魄力的施政表現。

另外,在數位時代裡,我們必須同意有線電視未來勢必整合成為電信
事業的一部分,十九條的刪修也確實有助於媒介匯流(convergence)
趨勢的發展。然而,更該注意的是,在資本全球化的趨勢下,媒介匯
流的中心不僅是數位(digital)科技,還包括資本(capital)的操
作能力,亦即,促使文化工業生產結構性改變的力量,不單是數位技
術,財政(financial)在其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因此,若缺乏有
效的資本結構規範,將會導致媒體資本家肆無忌憚地侵吞電信及有線
電視市場。另一方面,這樣的發展趨勢,並不意味著有線電視便不再
具備地區公共領域的功能與特性,它仍應該成為社區溝通橋樑及促進
社區發展的重要管道,畢竟,有線電視仍能同時具有電信事業與地方
媒體的特質。同樣的,當國家意圖透過法規修改、放寬媒介經營限制,
來迎接全球資本到來的同時,也不見得要放棄對資本壟斷的限制,或
者,毫不考慮到媒體作為民主論壇的需要,相反的,應該更積極透過
公權力打破既有的壟斷結構,而不是一味地倒退向財團靠攏,否則,
將會導致公民的使用媒體權力一再挫敗。



▉▊▋▌ 鬥 ▍ 陣 ▍ 俱 ▍ 樂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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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第十九條」連署書



不行,我們一定要第十九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家族持股限制是維持有線電視系統不被財團
壟斷的最基本條文;如果沒有十九條,主管當局將失去維持市場秩序
的依據,我們無法坐視第十九條在一月四日的立法院大混亂中被草率
刪除,請閱讀以下連署書,並用力連署。

請發出你的聲音。不滿的聲音愈多,這項抗議才會愈受重視。

請填好姓名,你有以下幾種表達方式:

1. 寄到新聞局信箱:service@mail.gio.gov.tw

2. 傳播學生鬥陣信箱:scstw@sinamail.com
我們會把你的連署書轉寄到新聞局。
(先前簽署的舊版連署書也將一併轉寄)

3. 將連署書轉寄給更多人。

4. 參與討論,請到傳播學生鬥陣在明日報新聞台的留言版:
http://mypaper1.ttimes.com.tw/note/index1st.php?First_E=SCSTW

5. 傳播學生鬥陣網址:
http://go.to/SC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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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書:我們要第十九條!

連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請填上你的姓名)



一月四日,立法院在一片混亂中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
刪除原法第十九條家族持股限制(條文全文於後)。

舊法第十九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股權必須分散,此乃維持有線電
視系統不致被財團壟斷之最基本規定,然立法院卻在財團立委
蔡豪主導修法下,刪除第十九條。

蔡豪立委本人與東森事業集團關係匪淺,曾任新台北有線電視
系統董事長,目前則是東森集團所屬台開公司董事。蔡立委由
於利益關係,理應迴避修法,本法之修訂過程顯有瑕疵。

本法之刪除,將使媒體財團兼併市場行為更加公開且肆無忌憚
,主管機關全然失去維持市場秩序之憑據。本項修法結果,分
明向媒體資本家輸誠、討好,傳播公民絲毫無須並且唾棄此種
輸誠行為。

國內有線電視因財團角力問題早已發生多次斷訊事件,經營者
從以收視戶權益為念;地區系統由財團收購結果,全國系統幾
已達成整合,非但不能以有線電視之區域特性補充地方傳播之
不足;凡事講利潤、收視率,更使節目充滿羶色腥內容,媒體
亂象令人憂心忡忡,文化根基實在岌岌可危。

傳播公民痛心立法院與主管機關新聞局對社會亂象置若罔聞,
竟爾將執法依據拱手讓人,棄傳播公民權利於不顧。身為傳播
公民,我們何須財團控制?我們更無法理解,媒體亂象至此,
傳播政策不向健全文化環境修正,倒向媒體財團偏倚?

第十九條的刪除,實為公民傳播權利的大倒退,我們對此提出
最嚴正的抗議!我們要求主導立法的相關立委公開道歉並主動
尋求補救。主管機關新聞局務必提出覆議案,回復第十九條規
定,並落實該條文之執行。



附:

第十九條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系統經營者之股權應予分散。同一股東持有之股份不得超過系統
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股東與其相關企業或其配偶、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二親等旁系血親合計持有之股份,不得超
過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
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
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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