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第224期 言論的自由
 http://www.wordpedia.com 每週三發報|2007.12.05 
研發學習科技‧創新知識價值
【第224期】言論的自由


2007年底最不容錯過的數位內容座談會,精彩內容下載!

首屆"數位出版金鼎獎"得獎名單揭曉!


  「英文環境」直接影響 學習英文的效果,《視覺系英文》透過實景照片,帶你到北美實際生 活環境中學好英文。
  >>我要學英文

近來言論自由再受關注,不妨重新回顧一下西方自由主義三部經典--米爾頓 (John Milton) 《論出版自由》(1644)、洛克《論公民政府》( 1690 )、彌勒 (John Stuart Mill)《論自由》(1859)的看法。

米爾頓提出真理不需要靠檢查制度以取得勝利,否定書籍檢查的必要;洛克主張天賦人權;彌勒進而對自由權做出定義,「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除了一個人之外,整個人類的想法都是一樣的,人類也沒有權利禁止這個人說話」,他提出的「社會自保」及「不妨礙他人的自由」這兩個可以操作的概念,紮下了言論出版自由的法理根基。

對言論及出版自由權利最有力的保障,源自1791年法國「人權宣言」與憲法,及「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明確揭示言論出版自由是基本人權,必須被國家保障,不能加以限制。

【東方 vs. 西方】

【東方觀點】

戒嚴法

【摘  自】臺灣簡明百科
【中文詞條】戒嚴法
【作  者】薛化元

知識分類: 人文科學類 > 台灣歷史 > 日治後期

 係1934年11月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1948年4月為因應行憲進行全文修正。戒嚴法本身規範宣告戒嚴的程序,戒嚴地域的種類以及在戒嚴時期戒嚴狀況的呈報,戒嚴地域的變更,以及軍事指揮權的擴大,軍事審判權的擴大,並規範戒嚴地域最高司令官之職權,同時針對解嚴的程序、效力另有明確的規範。就戒嚴的程序而言,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總統於情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提交追認。縱使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至於1948年12月31日修正的第8條則規定,在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1)內亂罪,(2)外患罪,(3)妨害秩序罪,(4)公共危險罪,(5)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6)殺人罪,(7)妨害自由罪,(8)搶奪、強盜及海盜罪,(9)恐嚇及擄人勒贖罪,(10)毀棄損壞罪,以及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至於戒嚴地域最高司令官之職權,有關人民基本人權之部分,主要則包括:集會、結社、遊行、言論、出版、宗教、罷市、罷工,並得檢查(沒收)信件、通訊及出入境的交通工具。

【西方觀點】

戒嚴法
martial law

【摘  自】大英簡明百科
【中文詞條】戒嚴法
【外文詞條】martial law

知識分類:人類社會篇>法律

 亦譯軍事管制法。

 即軍事當局在緊急時期認為當地文官政府無法行使職權而對該地區實行臨時統治。法制健全的國家對宣布實行戒嚴是有保留的,因為實行戒嚴就中止正常的公民權利,並把軍事裁判權或軍法擴大應用於一般老百姓。戒嚴狀態雖然理論上是暫時的,事實上可以無限期地繼續下去。根據英國的法律制度,實行戒嚴的作用值得懷疑。英國法學家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勳爵說︰「所謂戒嚴法和軍法截然不同,要由習慣法證明在大英國協範圍內發生戰爭時,為保衛大英國協而必須採取的行動是正當的。這是很不幸的。」因為,這些「必須採取的行動」反而受到國際法以及文明的戰爭公約的約束。此外,民事法庭不複審軍事法庭的裁決,而對於軍事當局濫用職權的糾正問題,民事法庭也無權過問。在英國及其他法治國家,現代一般做法是用法令來接管出現緊急時期的權力。

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摘  自】大英簡明百科
【中文詞條】言論自由
【外文詞條】freedom of speech

知識分類:人類社會篇>政治

 人民有發布資訊、表達思想和意見並免於政府基於內容而加以限制的權利,由美國憲法第一及第十四項修正案所確立。如果會引起「明確且立即的危險」、對安全或其他公眾利益造成嚴重且迫切的威脅,則此權利可受限制(所以禁止故意觸動火災警鈴或煽動他人行使暴力)。今日,對言論和出版(出版自由)的限制,以及一般而言對行為的限制(包括藝術表現),比美國歷史上的任何一個時刻都要來的少。許多同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相關的案件還牽涉到了誹謗(defamation)、淫穢(obscenity)以及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參閱Pentagon Papers)。亦請參閱censorship。

TOP

開放報禁

【摘  自】臺灣簡明百科
【中文詞條】開放報禁
【作  者】薛化元

知識分類:人文科學類 > 台灣歷史

報禁是指政府不准新報紙登記及限制報紙張數的政策。雖然就「實定法」層面而言,根據總動員法及戒嚴法,政府即可制定相關命令。然而在進入動員戡亂之前的1947年2月內政部即已下令實施報紙限張。不過,一般多認為報禁正式形成則是政府於1951年6月10日限制報紙登記,而其「實定法」依據,則是1952年11月29日公布的「出版法施行細則」,以及「戰時新聞用紙節約辦法」。1987年12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正式宣告我國的報禁即將在次年1月1日成為歷史,同日新聞局將開始接受新報的登記與增加版面。由於報紙是平面媒體中最具影響力的大眾傳播媒體,而報禁的開放,基本上便是透過市場競爭,來決定各個報紙的發展,同時提供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輿論監督政府的更多可能性,也是臺灣爭取言論自由的重要里程碑。

TOP



版權所有‧未經授權‧禁止轉貼節錄

智慧藏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100 台北市中正區南昌路 2 段 81 號 8 樓
電話:(02)2393-6968  傳真:(02)2393-6877
如有任何意見請E-mail至:service@wordpedia.com
©2003 Wordpedia.com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瀏覽解析度:IE5.0以上版本 800x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