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華人財商學苑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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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5/報主.CFI

本期內容:
更好的生活-首席專欄
租稅專欄-Tony
首席的抗癌過程新書出版了喔!

過更好的生活-首席專欄
 

根據網路問卷資料顯示「過更好的的生活」是最多人努力工作的目的。

其實根據筆者實際對於社會的了解,這句話的涵義大多是籠統的。我也發現如果無法將這個籠統的用詞再做個更清楚的定義及說明,所造成的後遺症也是不小的。「推銷業務」這種工作型態是很多較有企圖心的社會新鮮人所喜歡的生涯規劃,也因為出社會就從事業務工作所以對價值觀的影響也是最巨大的。我曾經跟一群業務員相處過很長的一段時間,對他們而言「過更好的生活」可以代表「換更好的車」「換更大的房子」「穿更時尚品牌的服飾」「吃更高級的飯店餐廳」等。我相信對於現今的黃金的這個世代(25-45)的中堅份子來說,以上的這些目標應該都是大部分人努力追求的才對。但是,很遺憾的這也是為什麼這一代的人老是越努力的工作卻越辛苦的原因。

在財商的領域裡,大部分人目標或者說努力動機來自兩個部份:「滿足慾望」及「遠離恐懼」。

如果你問哪一種比較好勒?

答案是:「都很辛苦!」

我們用題目來代入看看,想過更好的生活勒?不是想離開目前不良的經濟狀況,就是在腦子裡有著理想生活的實際畫面,然後想盡力去拼湊完成。看到這裡你一定還在想:「那這樣想有問題嗎?」

片面的價值觀造成片面的財務認知,很多時候或許表面上目標有達成,但是更多的例子顯示,骨子裡不是那麼一回事。為什麼我說這是片面的認知?請問你「換更好的車」「換更大的房子」「穿更時尚品牌的服飾」「吃更高級的飯店餐廳」生活就更輕鬆嘛?壓力就減少了嘛?

在我看大部分人雖然是設訂了這樣的目標,也盡全力的去拼湊,但是走的卻是相反的方向。

所以,從這些問題中我們有兩個角度可以去努力。一是較清楚的去定義『過更好的生活』背後的實際財務狀況,一是讓人們了解財務的問題就必須學會用數字來理解及衡量,而不是在當中充斥了過多的感覺及想像

過更好的日子!

不應該只是買了更多更好更貴重的生活物質,而是必須建立在你是不是在更輕鬆的財務壓力下能夠去擁有這些生活品質。可以理解這兩句話的差異處嘛?這兩句話的最大差別就是希望大家可以從表面的物質追求競賽,回歸到自我的財務規劃及認知。白話的意思就是脫離受比較式社會價值觀的影響。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每個人的經濟狀況及人生規劃都應該不一樣,但是一昧的追求別人有,所以我也要有!這樣只會讓人更迷失在慾望黑洞裡而已。

我有個當業務經理的朋友,他貸款買了一輛B”高級轎車,開了一年因為過重的貸款壓力及養車負擔而賣掉車子。繞了一圈后回到原點,我問他說:

『為什麼想買?』

『兩個理由。想說自己也努力工作了那麼多年了,也該給自己一個獎勵了。還有是因為我想經營更高階層的客戶,為了讓他們把我當同一個社會地位的人,所以我想這也是必要的投資。』

『那買了之後我想你會高興是必然的,滿足虛榮心嘛!但是對實際業務工作有幫助嘛?』

『恩恩…不是很明顯內!』

『那後來為什麼賣掉?』

『喔…負擔太大了!很明顯的我負擔不起,只好賣掉。』

『虧了多少錢?』

『一百多萬。』

『真是個昂貴的教訓阿!』

『是阿!』

每個人都想過更好的生活,尤其是很努力的人們,更希望他的努力可以得到同等的回報。但是,如果只是一昧的追求表面的物質享受,而忽略掉行為背後的數據變化,就如同上述的例子,“教訓經驗是很昂貴的”。所以,你當然可以提升你的生活品質,但是那必須是建立在你提升你的財務狀況之後。那當然更之前你必須是能夠理性數據化你的財務狀況才行。



租稅專論--Tony

 

成立公司節稅可行否?調降營所稅至17.5%後成立公司是否有利?

 
以稅制考量上而言,公司所以具備節稅效果不是法定稅率高低的問題,而是營所稅法定稅率與個人綜所稅最高累進稅率上具有大幅落差所至,這才是所有問題的癥結點,也是財政部正在努力克服的問題。以目前行政院規劃,未來營所稅稅率將降至17.5%,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累進稅率將降至37.5%,落差高達20%,比現行稅率落差15%還要大,加上考慮廢除兩稅合一,公司避稅效果日後會更加明顯。

至於是否可成立公司節稅,首先我先提出以下四個我個人見解:

1.    成立公司節稅,前提是必須具備「課稅所得」架構轉換可以適用。例如:員工於公

   司任職,員工要求成立公司開立發票向老闆請領薪資,老闆如果不肯,那就不用談

   了,要不然保險業務員都想這樣做。而從事傳銷業的高聘收入很高,成立公司後將

   其個人名下組織轉讓給公司經營,其佣金開立發票給傳銷公司請領佣金,傳銷公司

   都許可這樣做,那才具備上述條件。

2.   個人「課稅所得」一定要很高,個人綜合所得稅所適用累進稅率只要高於公司營所

   稅法定稅率,成立公司節稅就有利。假設有一個股市大亨專門從事股票期貨交易,

   在股市及期貨交易市場獲利豐厚,收入上億,有必要成立公司節稅嗎?當然沒有,

   因為證券交易所得與期貨交易所得完全免徵所得稅,成立公司後證券交易所得與期

   貨交易所得也不用課稅,但是公司盈餘分配給股東個人反而變成營利所得要課稅,

   笨蛋才會這樣做。以目前所得稅法規定而言,營利事業法定稅率為25%,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為40%,換言之,以目前稅法而言個人綜合所稅所得淨額只要超過

   198萬(96年度以前),個人綜所稅適用稅率30%以上且所得架構具備轉換條件,成立

   公司節稅就是有利的規劃。

3.    營業稅成本在稅制上可以不用考慮,原因是因為營業稅為消費稅,個人平常消費

   行為其售價就已經包含營業稅在內,成立公司後其個人平常消費行為登打統一編號

   後可以列報公司費用,部分發票所含營業稅還可以扣抵銷項稅額,所以連營業稅都

   可以節稅。至於銷貨發票開立部分,以傳銷業而言轉成公司後營業稅為傳銷公司負

   擔,舉例說明之:例如某高聘佣金100萬,以個人名義取得只能實拿90萬(依規定傳

   銷公司發放佣金前還要扣繳10%),但是公司開發票給傳銷公司可以實拿105萬(100萬 

   +100萬 × 5% ),當然外加的5%申報營業稅時還是要繳給政府,但是個人平時銷費

   購買行為所負擔的營業稅經過登打統一編號並將發票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後,事實上

   等於你部分消費行為的營業稅,政府透過代徵稅制還給你了。不過因為營業稅屬於

   可以轉嫁得稅目,如果上述案例開立發票後實拿仍是100萬,那96萬為所得,4萬

   為營業稅,傳銷公司就把營業稅轉嫁給所得人負擔了,那成本就難算了。

4.     實務上很多所得大戶都會善用所得稅法第8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避稅。所得稅法第83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

   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

   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

   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二項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

   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

   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

   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申報

   案件予以書面審核(大部分都為6%,書面審核意思就是不查帳)。」

我們就用數據舉例說明:

某藝人加入某經紀公司簽定經紀合約,96年度演藝所得合計1,000萬,該藝人有兩種方

式規劃其所得:

1.     給經紀公司申報1,000萬薪資所得,開立扣繳憑單,實領940萬 (扣繳6%)。

2.     該藝人成立公司,開發票給經紀公司請款,實領1,000萬(5%營業稅內含,轉嫁給該藝人負擔)。

假設該藝人單身沒有任何扶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申報。

1.     薪資所得稅負如下:

   薪資所得 10,000,000 – 免稅額77,000 –新資扣儲額 78,000 –標準扣除額

   46,000 = 9,799,000

   9,799,000元 × 40% - 655,300 = 3,264,300

   97年5月31日應補繳稅額 = 3,264,300 – 600,000 = 2,664,300

   很不幸,該藝人不懂稅法,酬勞中800萬已經花費拿去買房子跟車子,結果屆時稅

繳不出來,國稅局移送執行查封名下財產……

2.     營利所得稅負如下:

   (10,000,000 ÷ 1.05 ) × 擴大書審率6% = 571,429

   營所稅 571,429 × 25% - 10,000 = 132,857

   目前兩稅合一,盈餘分配給股東,盈餘「只有」571,429

   (事實上應該遠超過這金額吧)

   571,429 % - – 免稅額77,000 – 標準扣除額 46,000 = 448,429

   448,429 × 13% - 25,900 = 32,396

   之前公司所繳的稅可以拿來抵個人綜合所得稅,故97年5月31日 應補繳稅額為:

   32,396 – 132,857 =  ( 100,461 ) ,政府還要退稅給該藝人哩!

這種事我知、也不只我知,大部份專業人士都知,國稅局當然也知,差別在於國稅局

窮於應付而已,所以要鎖定大樣本查核。假設該藝人被查核,國稅局一定是查公司的

帳而不是個人,因為個人所得計算來自於公司帳目,當然查公司。公司帳證一定「無

法提示」,於是用第83條第3項規定,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

所得額。

假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該藝人應補稅金額計算如下:

(10,000,000 ÷ 1.05 ) × (10% - 6%)  =  380,952

試問,這樣划算嗎?白痴也知道划不划算!

前一陣子國稅局鎖定部分大牌藝人查核所得資料並補稅,道理就在此,藝人一定要出來大聲喊冤,要不然日後不就見光死了?

不過,這種規劃方式屬於逃漏稅,筆者立場並不鼓勵這樣做,但是實務上大家都在賭國稅局抓不到,抓到後遭補稅的代價也遠低於合法申報,看來政府推動稅制改革應該再加通盤檢討才是吧!

Tony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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