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稅制考量上而言,公司所以具備節稅效果不是法定稅率高低的問題,而是營所稅法定稅率與個人綜所稅最高累進稅率上具有大幅落差所至,這才是所有問題的癥結點,也是財政部正在努力克服的問題。以目前行政院規劃,未來營所稅稅率將降至17.5%,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累進稅率將降至37.5%,落差高達20%,比現行稅率落差15%還要大,加上考慮廢除兩稅合一,公司避稅效果日後會更加明顯。
至於是否可成立公司節稅,首先我先提出以下四個我個人見解:
1.
成立公司節稅,前提是必須具備「課稅所得」架構轉換可以適用。例如:員工於公
司任職,員工要求成立公司開立發票向老闆請領薪資,老闆如果不肯,那就不用談
了,要不然保險業務員都想這樣做。而從事傳銷業的高聘收入很高,成立公司後將
其個人名下組織轉讓給公司經營,其佣金開立發票給傳銷公司請領佣金,傳銷公司
都許可這樣做,那才具備上述條件。
2.
個人「課稅所得」一定要很高,個人綜合所得稅所適用累進稅率只要高於公司營所
稅法定稅率,成立公司節稅就有利。假設有一個股市大亨專門從事股票期貨交易,
在股市及期貨交易市場獲利豐厚,收入上億,有必要成立公司節稅嗎?當然沒有,
因為證券交易所得與期貨交易所得完全免徵所得稅,成立公司後證券交易所得與期
貨交易所得也不用課稅,但是公司盈餘分配給股東個人反而變成營利所得要課稅,
笨蛋才會這樣做。以目前所得稅法規定而言,營利事業法定稅率為25%,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為40%,換言之,以目前稅法而言個人綜合所稅所得淨額只要超過
198萬(96年度以前),個人綜所稅適用稅率30%以上且所得架構具備轉換條件,成立
公司節稅就是有利的規劃。
3.
營業稅成本在稅制上可以不用考慮,原因是因為營業稅為消費稅,個人平常消費
行為其售價就已經包含營業稅在內,成立公司後其個人平常消費行為登打統一編號
後可以列報公司費用,部分發票所含營業稅還可以扣抵銷項稅額,所以連營業稅都
可以節稅。至於銷貨發票開立部分,以傳銷業而言轉成公司後營業稅為傳銷公司負
擔,舉例說明之:例如某高聘佣金100萬,以個人名義取得只能實拿90萬(依規定傳
銷公司發放佣金前還要扣繳10%),但是公司開發票給傳銷公司可以實拿105萬(100萬
+100萬 × 5%
),當然外加的5%申報營業稅時還是要繳給政府,但是個人平時銷費
購買行為所負擔的營業稅經過登打統一編號並將發票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後,事實上
等於你部分消費行為的營業稅,政府透過代徵稅制還給你了。不過因為營業稅屬於
可以轉嫁得稅目,如果上述案例開立發票後實拿仍是100萬,那96萬為所得,4萬
為營業稅,傳銷公司就把營業稅轉嫁給所得人負擔了,那成本就難算了。
4.
實務上很多所得大戶都會善用所得稅法第8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避稅。所得稅法第83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
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
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
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二項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
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
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
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申報
案件予以書面審核(大部分都為6%,書面審核意思就是不查帳)。」
我們就用數據舉例說明:
某藝人加入某經紀公司簽定經紀合約,96年度演藝所得合計1,000萬,該藝人有兩種方
式規劃其所得:
1.
給經紀公司申報1,000萬薪資所得,開立扣繳憑單,實領940萬
(扣繳6%)。
2.
該藝人成立公司,開發票給經紀公司請款,實領1,000萬(5%營業稅內含,轉嫁給該藝人負擔)。
假設該藝人單身沒有任何扶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申報。
1.
薪資所得稅負如下:
薪資所得
10,000,000 –
免稅額77,000 –新資扣儲額
78,000 –標準扣除額
46,000 =
9,799,000
9,799,000元
× 40% - 655,300
= 3,264,300
97年5月31日應補繳稅額 =
3,264,300 –
600,000 =
2,664,300
很不幸,該藝人不懂稅法,酬勞中800萬已經花費拿去買房子跟車子,結果屆時稅
繳不出來,國稅局移送執行查封名下財產……
2.
營利所得稅負如下:
(10,000,000 ÷
1.05 ) × 擴大書審率6%
= 571,429
營所稅
571,429 × 25% -
10,000 = 132,857
目前兩稅合一,盈餘分配給股東,盈餘「只有」571,429
(事實上應該遠超過這金額吧)
571,429 %
- – 免稅額77,000 –
標準扣除額 46,000 =
448,429
448,429 ×
13% - 25,900 =
32,396
之前公司所繳的稅可以拿來抵個人綜合所得稅,故97年5月31日
應補繳稅額為:
32,396 –
132,857 = (
100,461 )
,政府還要退稅給該藝人哩!
這種事我知、也不只我知,大部份專業人士都知,國稅局當然也知,差別在於國稅局
窮於應付而已,所以要鎖定大樣本查核。假設該藝人被查核,國稅局一定是查公司的
帳而不是個人,因為個人所得計算來自於公司帳目,當然查公司。公司帳證一定「無
法提示」,於是用第83條第3項規定,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
所得額。
假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該藝人應補稅金額計算如下:
(10,000,000 ÷
1.05 ) × (10% -
6%) = 380,952
試問,這樣划算嗎?白痴也知道划不划算!
前一陣子國稅局鎖定部分大牌藝人查核所得資料並補稅,道理就在此,藝人一定要出來大聲喊冤,要不然日後不就見光死了?
不過,這種規劃方式屬於逃漏稅,筆者立場並不鼓勵這樣做,但是實務上大家都在賭國稅局抓不到,抓到後遭補稅的代價也遠低於合法申報,看來政府推動稅制改革應該再加通盤檢討才是吧!
Tony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