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幫員工加保雇主該當何罪?文/周建序
勞工與雇主本於勞動契約互為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勞工付出勞務,對勞工言勞工為債務人,雇主是債權人;雇主付出工資,對雇主言雇主為債務人,而勞工是債權人。勞工對雇主有忠誠義務;雇主對勞工則有照顧義務。為員工加保勞工保險則是雇主照顧員工的一項義務且法律上更有強制性的規定,此觀乎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意義甚明。
在實務上,甚多公司行號以別的理由欲排除此項規定,或者是因為員工本身因為錯誤的觀念導致,如自己已經保在職業工會或者以農保保費較便宜而拒絕投保在僱用人之投保單位。公司為遂以切結書要求員工自願放棄投保勞工保險,藉以免除將來的法律責任,雇主便以為高枕無憂了。殊不知此切結書違反勞保條例第六條及民法第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的規定,無效」,而勞保條例第六條正式強制性的規定,從而,勞工放棄的法律行為是自始無效等於沒有放棄。
不論勞工有無發生任何事故,雇主都有行政罰鍰且必須補繳保費。如果勞工發生事故不只是職災事故,即使是連普通事故如生育、老、病、死、殘、失蹤、失業,依照同法七十二條,勞工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均由雇主負責賠償給勞工。
法院曾判決一個案例,中華電視公司新聞採訪車大都是連車帶司機向東旅小客車租任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徐xx與東旅公司簽訂「臨時短期共從承攬合作契約書」擔任司機受僱於東旅公司。徐xx受僱於東旅公司之前即在「德氏」公司加入勞保,且即將出國,不願在東旅辦理勞保事宜,所以東旅公司未替他辦理勞保。
詎料,徐xx因車禍身故致其家屬未能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死亡給付。公司辯稱徐xx自己不願加保聲稱自己已在德氏公司加保了擔心會重複投保浪費保費等才沒有幫徐xx加保。
此案法官認為勞工保險條例對於勞工保險採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以任何原因排除這項義務,至於是否重複投保,應屬另一個問題。此一見解對於勞工權益保障至為周延,但無異對雇主採「無過失主義」,對雇主實在是相當大的衝擊。
雇主的衝擊還不只如此,本來依照勞保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投保的要件以專職為要件以防止一些假勞工或稱掛名投保者,但大法官會議解釋456號解釋,勞工保險的投保不以專職為限。如此,如果便利商店請工讀生一週上班十個小時那麼雇主也必須幫他保勞保,保了勞保就必須保健保,雇主為該員工付出的勞健保費將佔薪資(15840/30x40)的比例是接近一半。
(下回分解雇主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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