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0-07-23 11:00:00 /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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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開場白
近期團體會員活動訊息
防暴聯盟活動新訊
東帝汶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擺盪於法令與社會期待的身體主權
防暴大漏洞,崩解中的電子圍牆
相關新聞剪輯
團體會員名單
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開場白

        於「防暴‧通報」發行復刊第一期後,台灣防暴聯盟即獲得許多迴響,在此向每位關心防暴的朋友致上最深的感謝。
        本期內容為女性身體自主權、監視系統相關法令探討、東帝汶對於家庭暴力的關切、聯盟活動新訊與國內外相關新聞剪輯,供各位讀友隨時掌握最新防暴內容。

        台灣防暴聯盟重視意見的交流與分享,也期許能不斷進步與成長,日後「防暴‧通報」將持續推出各項單元,使內容更加豐富多彩。

近期團體會員活動訊息
這是一個鼓勵團體會員分享訊息的園地,歡迎提供近期動向。
 
【現代婦女基金會】
活動名稱:「抺去傷痕.看見愛」募款活動
活動內容:協助受暴婦女及孩童接受法律諮詢、支持性與治療性團體,以及就業和經濟資源聯結
參閱網站:http://www.38.org.tw/
    話:(02)2391-7133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
活動名稱: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
活動內容:招考英語、印尼語、泰國語、越南語、柬埔寨語及俄語通譯人員
參閱網站:www.ywca.org.tw
    話:(02)2314-0408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婦女事工委員會
201083~5(~)於高雄國軍英雄館(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二路145)舉行全國平地婦女靈修會,主題為「與主同行的人生」
*性別公義委員會
2010831()總會台北大專學生中心(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3號地下室B1)舉辦「夥伴關係:上帝創造兩性的心意」工作坊
參閱網站:http://www.pct.org.tw/
    話:(02) 2362-5282


【財團法人蘭馨文教基金會】
活動名稱:『健康老人』卡拉ok歌唱比賽暨『台灣經濟與ECFA』專題演講
活動時間:201086()上午八時三十分
聯絡地址:台中市台中港路一段18526D
    話:(04) 2328-5922
防暴聯盟活動新訊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時間:2010731() 930
地點:立法院紅樓101
入口:立法院康園餐廳側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一號)
 
 
【志工培訓課程】
時間2010813() 14:00-17:00
地點宜蘭(東區場)
主題:老人保護與通報敏感度
本次活動與宏仁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共同合作辦理
 
時間:20109
地點:台南市(南區場)
主題:家暴及性暴力倖存者之同理與陪伴
本次活動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共同合作辦理
東帝汶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陳羿谷
      
      
歷經八年並集結各方人士奔走倡議,東帝汶於今(2010)5月初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目的在於逐步解決家庭暴力問題,更進一步致力於該國憲法第六條(j)之「創造、促進與保障男女之有效的公平機會」,以及同法第十七條之「男性和女性於家庭、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權利與義務皆為相同」。
 
       在東帝汶,礙於女性之社經地位較為低落,連同在婚姻關係也頗為不對等。舉例而言,妻子被認定係隸屬於男性且為價金購得之商品,當妻子不為順從時,丈夫便得以藉此使用暴力處理家務事。依據聯合國女性發展基金會(UNIFEM)之統計,2008年即有超過400件之通報個案,遑論諸多未為人知的悲劇;而家庭暴力的解決方法,多半係給付受害者之父親金錢、動物或布匹作為賠償,但受害者卻未能因此得到任何彌補。即便東帝汶於2009年已將家庭暴力納入刑法規範中,但卻未能釐清相關內容,而難以由公權力介入處理家庭暴力問題。
 
       該法於草案階段時,曾經引起激烈的爭議。反對者認為該法嚴重影響東帝汶傳統文化、削弱家庭功能,然贊成草案者表示暴力即為犯罪,且屬於傷害家庭成員之惡行;而東帝汶身為國際社會一員,自然無以規避排除歧視等責任。是以該法應成為理性與正向的機制,適時回應受到各界關切的家庭暴力現況,進而保障婦女及兒童。
 
       於條文內容中,明確定義家庭暴力係於家庭成員間或親密關係中,於身體、性,以及精神層面之攻擊、侮辱、傷害,以及經濟或自由之剝奪皆屬之。由此觀之,東帝汶或恐不僅面對家庭暴力問題,如何改善女性於經濟層面的窘迫,似為下一個重要課題。
 
 
參考資料:
擺盪於法令與社會期待的身體主權
◎曾冠鈞王春芳
 
最近兩則看似無關,實則相關的新聞被廣泛討論。一是「強摟腰10秒,高等法院定無罪」,另一是「男警狂拍女舞者胸臀」。這兩則新聞反映的是台灣社會對於女性身體的不尊重,難道女性的身體從胸、到腰、再到臀,竟然都是別人可以任意碰觸的部位?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對此表示遺憾,同時認為相關法令必須再行檢視,國人對於女性的身體自主權更應該重新再教育。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認為,司法的確應該獨立審判,但這次的判例卻也反應出法官依照法條字句判決,強調「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但是這個判例在地方法院判有罪,到了高等法院卻無罪,顯然不只法界與社會各界見解不一,就連法界內部的看法也不同。如此情況,將造成社會困擾,同時對於法界產生負面觀感,更嚴重的是打擊了「性騷法」的立法用意。

        在「性騷法」中,很重要的概念之一就是「身體自主權」。所謂的身體自主權就是:身體是你自己的,在未經你許可的條件下,任何人都不得觸碰、或是侵犯你的身體。因此,任何人都有權利拒絕令自己感覺「不舒服」的行為。「感覺」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指標,如果不能重視這項指標,則「性騷法」將面臨極大的衝擊。

        防暴聯盟副理事長張錦麗進一步指出,「性騷法」很重要的立法精神是被害人的感受和身體自主權的保障,如果法官單純從法條字句判決,而忽略所謂的「社會期待」,那麼便與「法匠」無異。因為在這個案例中,被害人已明確的表達拒絕,法官就應該在判決時兼顧社會期待、立法精神及被害人感覺。尤其是台灣已進入追求性別平等的社會,類似事件可以看出有司法養成教育有待改進。

        在「男警狂拍女舞者胸臀」一案,更是反映出台灣社會對「身體自主權」不夠重視的現象。「身體自主權」必須從「尊重」出發。對於女舞者因工作而外露的身體部位,難道可以任意的拍照?

        針對上述兩案,明顯看出台灣社會對於「身體自主權」,甚至是「性騷法」的理解有著高度落差,令人遺憾的則是法官的判決與社會期待不符。但是,目前為止,難道真的對於這些不懂得尊重其他人身體自主者,完全無法可管嗎?若純粹就性騷法的法規設計而言,倒是可以提供另一個面向的思考。

      
針對摟腰案,法界根據最高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276號判決指出:「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法規範涵攝外延之確定,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應參酌立法理由關於使人感受「性別冒犯」之立法意旨等,綜合判斷之。」由此可知,縱使尊重法官獨立審判的原則,法官仍須針對個案狀況予以論理、判斷。而摟腰案的一審雖為有罪判決,但其中就摸肩、摟腰直接認定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中「性騷擾行為」並無說明上述行為與性騷擾之間的關聯,相形之下二審判決不但就「其他身體隱私處」有其論理依據,且該案被告亦否認對原告有摸肩、摟腰的行為,因此就審判過程而言,一審就性騷擾的認定似嫌率斷,二審相較一審判決論理過程較為周延。(請參照下表)
 
摟腰案
一審
二審
被告就摟腰事實有無爭執?
有爭執
有爭執
摟腰是否為性騷擾行為?
是,但無推論
否,腰非身體隱私處
判決結果
有罪
無罪,但可論其他處罰
 
      二審判亦指即使張男真有摸肩、摟腰事實,不應構成刑事犯罪,頂多觸犯者是行政罰(如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由於現今社會肢體碰觸意義相當多元,若逕將所謂「逾矩」的肢體碰觸一律論為有刑事制裁的性騷擾,不但將使人際間交往動輒得咎,亦有違比例原則,使其他相關行政罰則形同架空。因此二審判決或有諸多可供社會公評,惟站在刑罰與行為須相當的原則下,不宜將強制觸摸罪認定標準過度放寬。
      
      
事實上不論摸肩或是摟腰的確皆使人感到不適,現在皆有法可管,而人民本有權主張自己權益遭受侵害,而法官則有適用法律、解釋法律的權限,每個判決並非僅僅代表是加害人可否清白亦或被害人之冤情可否昭雪,亦有匡正社會風氣之重責,因此,判決結果或使社會觀感不佳,但是就回歸性騷擾防治法的設計,應該是不同性騷擾行為適用適當的處罰才是合理的處置(就二審判決而言本件應適用性騷法20條非25條,請參照下表)

 
性騷擾防治法
25(強制觸摸罪)
20
處罰機關
經法院判決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
構成要件
觸摸臀、胸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對他人為性騷擾
法律效果
刑罰(有前科)
行政罰(無前科)
 
上述法界意見目前看來與社會期待有高度落差,但是並不代表沒有討論空間。對此,台灣防暴聯盟也將持續關注,期能真正落實性騷法制定的目的,重新喚起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的正確觀念。
 
參考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參考網站
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
防暴大漏洞,崩解中的電子圍牆
◎曾冠鈞
         
         99
527日中國時報A12版報導,「台中一中商圈發生惡狼隨機擄人性侵之案件,嫌犯竟在光天化日之下,隨機擄走女學生並於性侵後拋棄街頭之惡劣行徑,事後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帶發現,因監視錄影帶硬碟容量有限,相關畫面已無法取得,使得辦案難度大增」。9963日中國時報C1版報導,北市為加強治安加裝一萬多個監視器,已完成八千多個,卻遭議員踢爆其中有三千多個尚未通電。攸關民眾人身安全保障的設施形同虛設,浪費公帑卻無效用,主管機關若不再重視此問題,此種「有監視器卻無法使用」之窘境勢必一再重演!
        監視錄影系統已成為許多刑案破案之關鍵,但許多錄影證據因機器故障、記錄清除而滅失甚至出現「假監視器」的離譜情形,可見監視錄影系統已出現相關法令不健全、經費不足及保管不善等問題。尤其性侵案件往往是在人煙稀少、死角處犯案,使得監視系統淪為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裝飾品。
         就法令缺失而言,目前僅有警察職權行使法且依該法第10條之規定:「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 () 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其餘關於監視系統之管理、保存及保養等等竟無相關法規,僅台北市、高雄市等少數縣市關於錄影監視系統有相關「辦法」規定。
        監視錄影系統與民眾之人身安全息息相關卻苦無統一規定,導致許多重大刑事案件皆因監視畫面佚失懸而未決,主管機關對於監視系統之管理保存應有統一法令規定而不是「一國數制」,不但造成監視系統管理上的紊亂,更使得每每重大刑案發生,監視系統的漏洞都成為辦案、蒐證遲延的罪魁元兇。為保障婦女、兒童人身安全就監視錄影系統相關法令研議,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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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09/69/28zl0.html華視新聞2010/07/09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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