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0-10-09 05:00:00 /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公益聯播]徵 課輔人員
本期目錄
開場白
近期團體會員活動訊息
參與白玫瑰活動隨筆
白玫瑰之後,真改革之前
同性戀同居人間有無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
防暴軟知識(一):施加於女性之暴力
相關新聞剪輯
團體會員名單
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2010年9月25日,周清玉理事長與李欣樺社工員參與白玫瑰遊行活動。
開場白
       九月底所舉辦的白玫瑰遊行活動,獲得各界群眾的支持。在龐大而井然有序的隊伍中,所看見的不只是對於制度闕漏的改革企盼,也看見對於守護孩童安全的堅持。
       本期內容由社工員以隨筆分享參與白玫瑰活動的心得、對於白玫瑰活動的分析、同性戀同居人間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關聯、軟知識國際篇、近期團體會員活動訊息與相關新聞剪輯。
      防暴聯盟相當歡迎各界惠賜意見與指教,來信請寄:tcav.tw@msa.hinet.net,聯盟將儘速回覆。再次誠摯感謝讀友們的支持。
近期團體會員活動訊息
這是一個鼓勵團體會員分享訊息的園地,歡迎提供近期動向。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活動名稱:社區保母及托育服務溝通平台座談會
 活動時間:2010124()下午1330-1630  
 活動地點: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二段748)  
 報名專線:(02)2351-1678何小姐 
           傳真:(02)3393-3676 
         E-mailwawaken@ms63.hinet.net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活動名稱:青少年多元教材工作坊
 活動時間:中部地區:10/23() 930--1630 台中市柳原教會
                         南部地區:11/20() 930--1630 高雄市新興教會
 報名專線:將所屬教會、姓名、電話、住址、E-mail、參加日期,傳真至喜樂泉生命教育中心,Fax(02)2369-9337;或E-mailwen-chen@mail.pct.org.tw;或電洽(02)2362-5282216陳姊妹
 
 
【現代婦女基金會】
  活動名稱:心轉路轉~「婚姻溝通與自我照顧」團體
 活動時間:2010/10/15~2010/11/19 每週五
                   2010/12/17週五1830-2130,共7次。  
 活動地點:現代婦女基金會會議室
              (台北市中正區金華街4372)  
 報名專線:02-2391-7133分機205侯宜伶社工
                                                  分機202蕭丞芳社工       
參與白玫瑰活動隨筆
參與白玫瑰活動隨筆
◎李欣樺
       愛與感動,於9月25日晚間開始發酵。群眾身穿黑色上衣,手執白玫瑰,牽著心愛的子女共同見證並經歷整個活動,並以勇氣取代冷漠,向社會中的不平提出沉痛的呼籲。活動訴求在於彰顯司法制度對於孩童保護的不周,為了給稚嫩的孩童一個安全的環境,數萬人以平和但堅定的力量表達心聲;靜坐中的群眾展現著為人父母的堅韌,同理著受害兒童的恐懼,沒有爭吵、推擠或是肢體衝突。在溫馨的氛圍中,期許不久的將來能有著更為完善的保護機制,讓童稚的笑顏在陽光下綻放,不再因體系的闕漏、暴力的侵害而蒙上陰影 
白玫瑰之後,真改革之前
◎王春芳
上個週末,在台北,有一場令人動容的集會。有美麗的鮮花、悠揚的音樂、還有純真的孩子,營造出一副美麗的景像;但事實很醜惡,我指的是這個社會欠缺的公平與正義。幾個法官輕判的兒童性侵案件,突顯了許多問題:包括法條的不完備和這場遊行訴求的法官態度。白玫瑰運動很成功,因為有諸多群眾的參與以及大篇幅的媒體報導;但是大家都知道,距離真正的改革,還有一段漫漫長路。
針對法官輕判,在防暴聯盟開了第一砲之後,許多團體以不同的角度和訴求也開始提出看法。防暴聯盟主打修法,認為必須從法條修正來改變現狀。對於法官態度,我們認為以實際的條文來框架,使之不再總是以「法條如此」來回應社會的聲音。
其實,如果長時間關心台灣社會及政治的發展,一定會驚訝這次政府的「快動作」。雖然多數人一定還是認為行政部門裡不只法官是恐龍,而是包括整個政府都是恐龍;多數人應該也不見得認同我所說「政府這次動作快」的說法,但相較於其他議題的推動,還是快了許多。在各界開始沸沸揚揚的討論相關議題時,公部門也動了起來。但是令人懷疑的是,是不是就像到了選舉一定要舖路一樣,被白玫瑰扎到手的政府也不得不馬上回應「人民的聲音」?
在白玫瑰運動逐漸成形之際,包括司法院及法務部都馬上邀集民間單位開會。這所謂的民間單位竟包括白玫瑰的發起人:曾香蕉先生。這真的是不尋常的現象,從來傲慢的司法部門竟敞開大門邀請平時避之如蛇蠍的民間團體,而且還邀請為了與他們對抗而成軍的單位「共同研商」司法改革之道。不只如此,同一天,總統府也趕忙邀來相關民間團體入府商討。公部門姿態之低,令人「驚艷」。根據被邀請參與討論的某民間團體指出,向來只在法庭上看得到的法官大人,這次竟然為了邀請他們而親自當起「快遞」發送邀請函。如此大動作,如此有效率,難得見到公部門跟上社會要求的腳步。
無論如何,這是一個值得正向思考的進度。然目前各界對於要將保障年齡拉到七歲、十二歲還是十四歲,還沒有形成共識。但是對於各方開始思考這個議題,已經是一大進步。唯重點仍在修改條文進到立法院之後的協商,換句話說,其實真正的戰場會是在立法院。如果案子送進立院,沒有獲得多數立委的支持,就會使情況更糟,甚至退回原點。眾所週知,台灣的立法院修法的品質令人不敢恭維,因此社會監督的力量如果說是在白玫瑰運動時到達了高潮,那我希望這股力量不要潰散,要在法案進到立法院的時候再一次的發出聲音。
談戀愛時,有人說「年齡不是距離,身高不是壓力」,現在我想說的是:「年齡不是重點,身高不是問題」,處理兒少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問題時,法官和法條,才是關鍵;套用社工朋友的常用語詞,如果沒有可以「同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法官,搭配經過立法院放下黨派之私所修出的新法條,則,白玫瑰還是會在暗夜哭泣。
同性戀同居人間有無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
 ◎曾冠鈞
       依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文義而言[1]似乎難找到關於同性戀同居人發生家庭暴力時,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依據,但在我國法已入家門的時代裡,是否就同性戀同居人間家暴情形果真無法可依?,關於此實務方面,司法院高等法院於89年度有一法律問題研討會在討論同性戀同居人間,有無家暴法適用採取了一個肯定的見解。
       該研討會假設問題如下:甲、乙二人為同性戀,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後,同居於甲之住所,惟乙未於該住所設籍;某日乙遭甲毆打,某乙可否主張其遭甲施家庭暴力行為,而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甲說:乙不可聲請保護令。
   (一) 我國民法對結婚當事人雖無直接明文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惟學者對婚姻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均建立在兩性結合之基礎上,是現行民法所謂結婚,應不包括同性之結合。準此,乙與甲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配偶關係,乙自不可以該關係聲請保護令。
   (二) 又是否為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宜斟酌加害人之主觀意願及客觀事實,以資認定有無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參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之二) 。因夫妻已限定為男女之結合關係,且立法過程中該規定皆以男女同居關係為基礎而為討論,故上開規定係以男女無婚姻關係而卻有同居之事實為判斷前提,而甲、乙為同性同居,自不具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尚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前段之事實上夫妻關係而為保護令之聲明。
   (三) 按在同一家共同生活者為一戶,戶籍法第三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甲、乙實質上結婚並同居,惟乙未於甲之住所設籍,戶籍登記上僅甲一人住於該處,故登記名義上,甲、乙各居一戶而分屬不同戶籍,非在同一家共同生活,甲、乙間向非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所稱: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亦與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親屬之要件不符。乙自不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後段之家長家屬或家屬間之關係,聲請保護令。
乙說:乙可主張其與甲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之關係,而聲請保護令。
   (一)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著有明文。故所謂家,民法上係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應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五號解釋意旨參照) 。本件甲、乙實質上結婚並同居於甲之住所,雖乙戶籍未遷至甲處,仍應認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甲、乙間應視為具有家長家屬之關係 (該住所僅二人同住) 或家屬間之關係 (該住所尚有他人同住,而甲、乙皆非家長) 。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頒行,無非是希望讓更多人有機會接受保護令之保護及得到其他扶助、護衛、輔導及治療,從而乙應可依該關係聲請保護令。
   (二) 又我國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係從美國移植而來 (最主要為美國模家庭暴力法) ,而美國關於家人或家屬之定義,有些包括現在或過去之伴侶;有些州保護之對象尚包括現在或過去分享共同住所之成年人、與施暴者有約會或親密關係者。因此,現今美國許多州之家庭暴力法有關規定中,不僅保護無婚姻或血緣關係之同居者,連同性戀有時亦在受保護之列。是同居中之同性戀者,若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為同居,應認有家屬家長或家屬間之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研究竟見:採乙說。
       由上述研討內容可知,實務界對於同性戀間同居情形認定是否為「配偶」、「家長、家屬」關係皆從民法上之認定出發,因此之所以於研討中產生正反之歧見,亦係因為對於民法解釋有不同見解而來,否定見解是從配偶定義出發,由於我國民法迄今仍未肯定同性戀具有成為合法夫妻之資格,因此同性戀難以”配偶或是前配偶”關係受到家暴法規範,而且亦非實務上認定事實務上夫妻關係(因為也必須是一男一女之同居共存關係),因此採取否定見解。
       相反在肯定見解中,實務界為同性戀同居人間之家暴事件之適用,找到一法源在於認定此類同居人是具有一” 家長家屬或家屬間之關係”,而且根據大法官釋字415號解釋認定,所謂”家屬”認定,不僅已是否有登入戶籍為必要,而是用實質認定,也就是認定是否有日常生活上卻有同居事實做為標準,藉此可將同性戀納入家暴法第3條第2款之適用而受到整體家暴法規範,最後並佐以美國立法例認定同性戀之權益不應遜於男女間夫妻或同居權益的保障。
       在我國尚未承認同性戀婚姻合法前,就同性戀者權益實遭受相當不平對待,而實務見解以大法官釋字及外國立法例為論理基礎,跳脫民法原本之窠臼,不受我國關於配偶認定之規定,就現有法律中找尋相關權源使家暴法適用同性戀同居關係,進而採取肯定同性戀同居人間有家暴法適用,此一解釋實值得到讚賞。惟根本問題仍在於同性戀婚姻之合法性認定根本問題,否則每每迂迴的適用相關法規來保障同性戀者之權益,終究有保護不周之處。


[1]參考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係姻親。」
防暴軟知識(一):施加於女性之暴力
◎陳羿谷
    聯合國三十餘年來,逐步致力於女性權益的爭取或提升,先後提出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CEDAW)、消除對婦女暴力侵害宣言、北京宣言及行動綱領等重要指導原則,作為協助各國改善與評估的指標。20106月,聯合國提出數類女性現況數據,其中包括經濟、教育、健康、暴力等議題。本文整理「施加於女性之暴力」一節如後,供各位讀友參考。
Ø 近十年來,施加於女性之暴力成為許多國家優先因應之議題:根據聯合國秘書處於2006年之研究,至少89個國家已針對家庭暴力制定法律,更有60 個國家以專法規範之;93個國家立法限制人口販運;90個國家則立法處理性騷擾問題。
Ø 曾經遭到暴力威脅的女性,亦容易承受一定程度的健康問題,並降低其參與公眾事務之能力。
Ø 一項由世界衛生組織針對10個國家所進行的研究(WHO)15%71%的女性曾遭受丈夫或伴侶的暴力相向。
Ø 15歲至44歲間的女性,因承受暴力而死亡、受傷的人數,遠高於癌症、瘧疾、交通事故與戰禍。
Ø 2006年,人口販運的受害者中79% 為女性。
Ø 全球至少有六千萬的女性,被迫於18歲之前締結婚姻。
Ø 全球約有一億四千萬的女性曾遭受生殖部位殘割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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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7/69/2eiqd.html 華視 2010/10/07)
 
團體會員名單
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東吳大學安素堂)
 
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YWCA)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北安扶輪社
 
國際蘭馨交流協會中華民國總會
 
台灣展翅協會
 
向陽公益基金會
 
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關懷文教基金會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高雄市中山法律推廣學會
 
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
 
台灣省教育會
 
嘉義縣愛家反暴力協會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台南縣女性權益促進會
台灣省國際蘭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