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0-10-28 05:00:00 /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公益聯播]102年最新活動大事曆
本期目錄
開場白
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榮獲98年度績優全國性社會團體甲等獎
白玫瑰的溫柔力量
對子女保護令與執行名義效力衝突之實務見解研析
相關新聞剪輯
團體會員名單
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甲等獎的肯定,是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全體的榮耀。
開場白
       秋天在各國文化中,普遍以感恩的季節視之,其原因在於歷經努力,終於懷著喜悅的心情豐收,並迎向一年的尾聲。而正有著會員的支持與工作團隊的付出,台灣防暴聯盟亦獲得肯定,立足於績優社會團體之列。
        本期內容將分享台灣防暴聯盟獲獎的喜悅、對子女保護令與執行名義效力衝突之實務見解研析、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參與白玫瑰運動所展現的力量、團體會員活動新訊與相關新聞剪輯。
         聯盟以理性推廣防暴信念,期許能連結各界所長,為更多需要幫助的人持續努力。
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這是一個鼓勵團體會員分享訊息的園地,歡迎提供近期動向。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
   活動名稱:方案撰寫與評估講座
 活動時間:20101124(週三)上午9:00-12:30
 活動地點:女青年會大樓903教室(臺北市中正區青島西路79樓) 
 報名專線:(02)2314-0408分機17 方幹事 
             傳真:(02)2383-1340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活動名稱:社區保母及托育服務溝通平台座談會
 活動時間:2010116(週六)下午1330-1630
 活動地點: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二段748)
 報名專線:(02)2351-1678 何小姐
             傳真:(02)3393-3676
    E-MAILwawaken@ms63.hinet.net
 
 
 
【現代婦女基金會】
     活動名稱:第一線教育及輔導人員親密關係暴力防治進階訓練課程
 活動資訊:
場次
暫定時間
 
 
北區
99/11/3()
9:00-17:00
第二講習教室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15
中區
99/11/9() 9:00-17:00
會議室
台中市雙十路一段1231
南區
99/11/10 () 9:00-17:00
古道教室
東區
99/11/29() 9:00-17:00
第二講習教室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15
 報名專線:(02)2391-7133   分機305陳小姐
                                                 分機301夏小姐
       
【關懷文教基金會】
    活動名稱:關懷文教基金會、FM91.1關懷電台
 活動資訊:
        南彰化區初賽:20101114日(週日)800 二林國小
   北彰化區初賽:20101121日(週日)800 和東國小
   決  賽:20101212日(週日)800 國立彰化高中雨賢館
 報名專線:(04) 724-4909
             傳真:(04) 725-9013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活動名稱:日光少年冬令營
 活動時間:20111 27~30  
 活動地點:埔里謝緯紀念青年營地(埔里鎮蜈蚣里鯉魚路25號)
 報名專線:(049)299-23529
             傳真:(049) 298-6943
    E-MAILyouth@mail.pct.org.tw
 
 
 
【高雄市中山法律推廣學會】
    活動名稱:如何節稅理財致富
 活動時間:2010114(週四) 晚上 700930  
 活動地點: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1867樓之4 (立德棒球場旁)
 報名專線:(07) 241-0862    楊小姐
             傳真:(07) 241-0863
    E-MAILchungshan95059@gmail.com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榮獲98年度績優全國性社會團體甲等獎

      

      20101012日午後,二百餘個全國性社會暨職業團體代表齊聚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文教會館,共同分享榮耀。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成立僅三年餘,便能於諸多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出類拔萃,著實為一大肯定。

          
依據內政部民政司與社會司之98年度統計資料,共有9,252個全國性社會團體致力於服務大眾;本次獲獎者,係經過內政部評核會務、業務、財務等實際狀況所遴選而出,分別為18個優等與45個甲等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儕身於甲等團體之列,足見本聯盟的成長茁壯,並於關懷社會、重視防暴議題的用心,累積豐碩成果。

          
獲獎雖為欣喜,卻並非滿足於此。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誠摯感謝每位與我們相互扶持的朋友,以及各界的奧援與關心;日後台灣防暴聯盟仍秉持者貓頭鷹般的敏銳,正視防治暴力的重要性,亦邀集更多志同道合的民眾推廣該等理念,期逐漸減少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件的產生。
白玫瑰的溫柔力量
白玫瑰的溫柔力量      
925白玫瑰運動」召集了一萬五千名以上的民眾手擲白玫瑰、和著歌聲,在總統府前行成一片花海,以溫柔力量(soft power)表達對性侵兒司法判決不公的不滿、要求司法積極改革。

         由正義聯盟主辦、勵馨基金會協辦的「925白玫瑰運動」自當天傍晚六時開始,即有數以千計的民眾陸續湧入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前。參與民眾多是全家動員,年紀最小的是爸媽抱在懷中六個月大的孩子,也有坐著輪椅、陪著兒孫輩共同前來的阿嬤,還有遠從台中、雲林等全台各地特地北上的家庭。大人身穿黑衣,抗議司法不公、孩子穿著白色上衣,則象徵純潔;現場不分老少,帶著白玫瑰花,一起向司法院喊出:「不肖法官不退場,善良人民就進場」!

         活動一開始,BabyHome網站的媽咪們帶著孩子上台演唱「彩虹的約定」及「心肝寶貝」,孩子稚嫩的歌聲呼應了「925白玫瑰運動」以保護孩子為主軸,以群聚集會方式展現全民理性溫柔的力量,疼惜台灣孩子在司法體制所受的苦難折磨,節目主持人鄭弘儀、于美人、藝人郁方、李蒨蓉、吳玟萱、王思佳及歌手宋宇威亦陸續到場支持。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在現場朗誦了一首由勵馨所服務的受性侵兒所寫的心情短文,文中孩子述說著自己七歲時被隔壁叔叔性侵後,常做噩夢,上了法庭卻腦袋空白、無助地無法言語,更擔心加害人服刑完後的報復;但因最近民眾的聲援,「喚起過去痛苦的記憶,但也發現原來有這麼多人,是關心兒童性侵害問題,自己好像開始跟別人可以有所聯結」。

         最後,紀惠容邀請台下民眾一起為受性侵兒加油,並在台上為象徵性受性侵兒的勵馨人偶娃娃擦拭淚水,有著眾人的關懷,人偶娃娃的哭泣嘴巴也變成開心的笑臉。活動當天將以歌曲「記得我們有約」做為應許孩子的承諾,日後續仍將持續關注,創造孩子安全成長的環境。

      925白玫瑰運動」為報載近13年來台灣最大規模民眾自發性接頭活動,從虛擬走向實體,堪稱網路社運的代表。「正義聯盟」匯集了網友的力量,控訴司法官養成教育悖離社會現實、司法判決未能保障性侵兒司法權益的困境。活動訴求包括,建立專家證人制度、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兒童性受害保護對象從7歲擴大到14歲,並擴及身心障礙者。

       正義聯盟表示,後續仍將持續關注司法改革的進度,若未達預期,則不排除在五都選舉前再次號召民眾集會抗議。(本文由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提供)
對子女保護令與執行名義效力衝突之實務見解研析
 ◎曾冠鈞
       現今社會許多的保護令案例,並不單純僅係一傷害罪或恐嚇罪之延續,常常會與夫妻間離婚時之權利義務關係相伴,尤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界定伴隨有保護令核發時會使法律關係更顯複雜,因此當保護令之內容與夫妻離婚關於子女權利義務關係所生執行名義有所衝突時,應以何者為優先?司法院高等法院於民國95年12月 13日有一法律座談會有討論此一議題。

       此座談會假設問題為:甲男、乙女離婚後,於臺灣○○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成立協議:「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男任之。乙女得自協議成立之日起至丙子年滿16歲前,於每月第二、四週週六上午至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在社工人員之監督下與丙子會面交往。」嗣後乙女據上開協議筆錄為執行名義,於 94 年 7月 5日向法院聲請執行其與丙子會面交往。甲男收受自動履行命令後,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稱:「依臺灣○○地方法院94年7月3日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乙女不得對丙子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丙子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且應遠離丙子住居所至少 2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況乙女為會面事,常藉詞與丙子通話,丙子不勝其擾,拒絕與乙女會面交往。」等語。此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也就是說,本案情形是有一禁止加害人對其子女(被害人)騷擾行為的保護令在先,但其後又因夫妻離婚協議賦予本案加害人有一子女會面之執行名義,此時究竟應該依保護令之內容禁止加害人騷擾(包括會面)未成年子女,還是應該依據離婚協議,給予加害人會面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此次研討會有提出以下幾種說法:
       甲說:駁回甲男之聲明異議,繼續執行。
       乙女於每月第二、四週週六上午至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在社工人員之監督下與丙子會面交往,應不構成直接或間接對丙子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即使可能構成騷擾之聯絡行為,亦屬乙女有無違反保護令之問題,執行法院不得自為認定,甲男執此為由,逕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說:駁回乙女強制執行之聲請。
       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乙女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丙子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此項禁止會面交往之必要性,業經家事法庭調查審認,並宣示為保護令內容之一部分,如有相當事證足認准許乙女與丙子會面交往,該當於「乙女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丙子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執行法院即應以本件執行名義與保護令規定之內容互相牴觸為由,駁回乙女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丙說: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暫時停止執行。
       因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並不長,且可能隨著當事人之聲請被撤銷、變更,或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而失效。為求訴訟經濟,不宜驟然駁回乙女之聲請,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被撤銷或變更、失效前,停止執行程序,嗣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被撤銷或變更、失效後,繼續原執行程序。

       以上之說法實際上主要在爭執者為加害人因離婚協議所生子女(被害人)見面之執行名義有無可能構成所謂保護令裡「直接或間接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有一見解以為,在家暴中心見面又有專業社工陪同下,子女身心有一定之保障,並不構成所謂的「騷擾」,另一見解則以為只要有充分證據下,加害人與子女會面就會是一種對子女騷擾的可能,因此縱然於核發保護令後因離婚協議有對子女會面權,仍然依據前面保護令之效力禁止加害人與子女見面。

       此一研討會結論採乙說,也就是說當保護令之內容與因離婚協議所生執行名義之內容關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有所衝突時,應以保護令內容為優先,筆者以為應該是基於保護令有其短期時效以及為保護人身安全為優先,尚不至於侵犯被害人之會面權過深使然。

       研討會結論採取一保護令效力優先之見解,筆者深表贊同,因為往往保護令之核發法院與離婚協議之法院並不同一,所以可能會有判決內容相互牴觸的情形,而保護令本在使被害人免於遭受暴力恐懼所設之制度,若因為其他制度而架空保護令之原旨,恐不是此制度設計之初衷,更何況保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早已落實於我國各法律制度,因此捍衛保護令之效力實是給與未成年子女最好的保障空間。
 
參考網站: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
相關新聞剪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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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阻教育人員隱匿性侵案,立委將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若知道校園發生性侵事件,卻不通報或延遲通報,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湮滅性侵證據,則處2年以下徒刑。
 
 
UN:全球1/3婦女曾遭家暴
 
聯合國高層官員表示,全球超過1/3的婦女,曾遭伴侶或家族成員暴力對待或被迫發生性行為。儘管聯合國和其他機構大力宣導婦女權益保護,世界各地的性暴力事件仍不斷增加,且全球仍有許多婦女和女孩被販賣從事娼妓,每年約有200萬名515歲女孩被投入賣淫市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3/19/2evpl.html 法新社 20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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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際機場中控中心督導李鑑敏被控涉嫌性騷擾包商女員工,七月間被交通部停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刑責部分經桃園地檢署偵辦,查出李涉嫌於今年二月至六月間,在機場航站先後五次性騷擾四名女員工,偵結將他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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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有位婦女長期遭丈夫暴力凌虐,還以自己罹患愛滋病為由,恐嚇妻子如果敢逃離,將以使用過的針具刺傷家人,社工人員前往衛生所查證時,遭到鄉鎮衛生所人員婉拒﹔縣府衛生局緊急制定愛滋病通報規範,讓社工人員順利介入,讓婦人遠離家暴威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8/1/2f6g6.html 中廣新聞網 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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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一名婦女忍受家暴長達三十年,其夫在染上酗酒後經常施暴,因此婚姻破裂。但離婚後前夫更是變本加厲,依然在酒後到她租屋處騷擾施暴,該婦人表示顧及曾是夫妻,因此從未提告或申請保護令。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21/1/2fez0.html 中廣新聞網2010/10/21)
 
 
連續性侵女學生  狼師判賠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