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冠鈞
近年校園霸凌事件不斷,使得原本應該單純的校園籠罩在傷害、恐嚇是至性侵陰影之下,許多案例亦發現身為第一線老師與校務人員不但坐視不管,甚至為求學校績效隱瞞霸凌事件,任由受害人之身心創傷擴大,追根究柢校園缺乏專業協助乃是主因之一,為此立法院已於民國100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本次修法重點如下(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一、 明訂各國民中小學應置專任輔導教師員之編額數並限期補足員額。
二、 明訂各國民中小學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編額數。
三、 明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編額數。
四、 明訂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相關經費、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次修法除了增加原本學校輔導教師員額外,更明確使專業輔導人員進駐校園,補足原本校園中缺乏相關無論是心理、社政等等之專業輔導資源。
為使讀者更加了解本次修法重點,以下將新舊法做一表列,使讀者可更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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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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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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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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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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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小學24班以上者,置1人。
2.國民中學每校置1人,21班以上者,
增置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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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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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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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班級數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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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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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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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國民中、小學合計20校以下者,置1人,21-40校者置2人,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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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相關經費、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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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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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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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除了展現政府對於防治校園霸凌之決心外,其實回顧國民教育法第10條舊法可知,無論是輔導教師或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早賦予學校有其行政裁量視校園情形增補人力,惟由許多校方故意隱匿霸凌案情的情形可知,縱使舊法給予學校行政裁量權限,校方對於霸凌事件多存消極心態,最後不得不由立法強勢介入明定相關員額及經費補助。
專業人員員額增加只是校園反霸凌第一步,後續仍有相當漫長的路要走,本文目的希望讀者了解到新舊法之差異外,更希望莫再讓校方因循苟且之心態扼殺了受霸凌學生第一線可以尋求奧援之機會。
參考網站:立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
參考法條:
1.國民教育法第10條現行法: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2. 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