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2011/3/8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一)性別多元平等除應消除性別間之差異,更應覺察性別內之不平等。
(二)各類選舉婦女保障名額應改為性別比例原則,達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目標。另總統任命之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與大法官等亦應比照辦理。
(三)性別比例原則應擴展實施至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工會、政府出資或贊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會、民間組織或專業學術機構之董監事會代表等。
(四)各政黨候選人繳納保證金制度建議考慮以連署人數取代,並將政黨補助金分配門檻從現行之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二,以鼓勵婦女在小型政黨中有機會出線參選。
(五)加強農會、漁會、水利會、工會、六大工商團體之會員及幹部之性別平等意識;並培植女性進入六大工商團體之決策階層,及輔導成立女性之大、中、小及微型企業團體或網絡。
(六)擴大辦理「婦女團體溝通平台」,活化基層婦女組織,發展具在地婦女觀點之政策,並加強中央及地方婦權會與婦女團體之間的聯繫交流;婦女團體之間應橫向聯繫,凝聚監督力量,並進行議題策略聯盟,主動對議題發聲。
(七)加強新住民、原住民、農村等多元族群之性別平等意識,降低性別區隔,以協助其跳脫傳統框架,增權賦能。
(八)監察院、司法院與立法院應設置性別平等推動機制,強化所屬人員性別意識;五院亦應定期發佈性別平等施政綱領、綠皮書或白皮書。
(九)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應達到資訊透明、提昇究責性,並建立民間提案機制;強化現有之地方婦權會的功能,協助地方婦權會委員進行性別主流化教育培力,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間聯繫會報,促進婦權會推動經驗之交流分享。
(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部落領袖及教會牧者對於性別平權議題之認識,發展原漢性別文化之積極對話,促使性別平權相關政策符合多元文化與平等之精神,並建立原住民女性倡議及參與決策之能力。
(十一)強化女性在各類權力、參與決策及影響力層面之系統性統計或調查,以深入了解女性所受到的權力限縮、參與限制、或欠缺影響力的原因,協助思考如何建立體制與制定政策之參考。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一)對於福利與服務資源之政策規劃與執行,應重視不同性別、地域、族群、文化、年齡之差異與需求,並克服弱勢群體在相關訊息掌握的不利處境,增益支援政策之效果。
(二)整合福利與就業輔導服務之窗口,在橫向持續整合強化勞政、社政之轉介與輔導體系,同時促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縱向連結,並特別針對農、漁村、原住民、新移民人口,及受暴婦女等多元群體,分別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福利支援之方案。
(三)經由民主組合與審議機制研擬制定普及化、公共化之照顧服務政策,提供平價、優質、可近性之托育、托老或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並在避免過度市場取向之照顧產業的前提下,發展在地化、社區化之家庭支持系統,以協助任何家庭照顧者均能持續就業。
(四)規劃中小企業與機關團體育嬰留職停薪之人力補充與替代方案,以確保勞工不因家庭照顧而退出職場,及確保其復職之權益不受影響。
(五)以女性為主要勞動力的職業類別如家事工作者、照顧工作者及幼托保育工作者等,不論所屬之族群、文化與國籍,皆應享有合理基本勞動條件之保障,避免市場化之勞動剝削,以改善其工作權益為基礎,充實國家各項照顧政策之人力資源,以期達成照顧服務質與量之平衡發展。
(六)檢視現行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內涵與條文之競合疑義,並於各項勞動檢查工作與權益保障之概念中融入性別平等元素。
(七)研議改善教育分流造成的性別職業隔離問題,並就性別薪資落差之各項成因檢討改善。
(八)確保女性於動產、不動產等各類財產之所有權;信貸、資金的使用權等擁有和男性一樣的平等機會;並追蹤各項金融創業貸款的逾期、還款率,納入政府整體性別統計,以促使各界重視經濟權力與能力之性別平等面向。
(九)政府應進行跨部會、層級與區域之政策規劃評估,制定鼓勵社會事業之方案與獎勵措施,同時修訂相關法規,以營造有利合作事業之社會企業發展之環境;並需特別重視女性工作者集中的手工藝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專利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知能的取得。
(十)經濟部門應進行經濟及貿易政策之性別影響評估,做為改善政策品質與效能之依據,以及研擬於政府採購法中對於中小企業、微型企業的輔導與幫助。
三、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一)教育部應設置性別平等專責單位,整合、督導評鑑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政策與資源;地方層級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也應發揮其角色、職責與功能。
(二)全面檢視現有教育、文化及媒體相關法令規章,使其符合性別平等精神,並積極落實相關法規內容。
(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政策白皮書之內容,就各項實施內容與進程積極推動,並建立督導與管考機制。
(四)政府應落實推動各場域(家庭、學校、職場)及各生命週期(如幼兒、高齡者)之性別平等教育,包括培育具性別意識的教育人員與師資,並應考量偏鄉地區之需求,發展職前或在職訓練、各教育機構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