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8內政部
四、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一、消除對婦女之暴力行為與歧視
(一)瞭解不同性別、年齡、教育、族群與區域之差異,運用多元的管道與方法(諸如呈現男性正面形象、利用流行文化、體育運動等),並廣納民間團體的力量,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育與宣導。
(二)針對資訊傳達不易與求助管道缺乏之偏遠村落及原鄉,應加強宣導與諮詢,並提供移動式的服務方案。
(三)各級學校應落實性別平等及人身安全教育之實施,並應列入學校評鑑重要項目,對於績優與績劣者,應有相對應之獎懲制度。
(四)應充實各相關防治體系保護性工作之服務人力,且建立定期檢討機制,隨者案件增加與服務需求有一定比例之成長。
(五)推動男性需求觀點之受暴處遇服務和服務方案。
二、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一)勞政、移民、警政、社政與司法等相關單位應設立人口販運專案窗口及橫向聯繫網絡,滾動式檢討司法調查與審理流程,加速人口販運案件處理時效,強化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台等待司法調查期間之安全、居住與工作之保障。
三、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一)各體系相關專業工作者應教考訓用合一,並建立專業工作者之證照制度。
(二)警察體系應研議提升中央婦幼業務單位之層級與人力配置,並於縣市警察分局層級設置婦幼保護工作專責單位與人員。
(三)訓練專業的通譯人才,設置認證制度,並強化其專業倫理知能訓練。
(四)各相關專業(包括法律、社政、警政、醫療、教育、心理等)養成教育(含大學教育與初任者專業訓練等)課程中,應包含性別平等、人身安全保護、法令與性暴力防治之研習訓練課程;並應編制經費鼓勵大專院校相關系所(諸如法律系、社工系、犯罪防治、醫護等)開設司法保護學程。
(五)司法相關工作人員、調解人員、警政、修復促進員與律師等之培訓養成過程及在職教育,應有性別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及同理心等之訓練,強化法官性別平等專業知能。
(六)司法與警察體系應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與方案,並且研議推動設置司法社工、警察社工及心理諮商員。
(七)合理調整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之工作條件,重視工作安全問題,並編制專業津貼與危險津貼。
五、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一、制定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一)婦女健康之預算額度需要被保障,行政院及立法院應予支持。
(二)需有長期之原民婦女健康研究。
(三)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護環境納入同志與跨性別族群之需求。
(四)促進健康/醫療/照護產業勞動處境之性別友善措施,除考量女性工作者之處境與需求外,亦應增加男護生之職涯規劃以減少男護人力流失,改善勞動環境中不利於少數性別之障礙,例如男護更衣室、女醫師值班室。
(五)積極研議策略以因應婦產科醫師人力短缺現象,檢討助產師教考用不一問題,重視助產師在社區提供生育健康諮詢、衛教、婦癌防治的角色。
(六)檢視既有新生兒出生性別比例失衡之解決方案是否有效。
二、消弭性別角色規範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一)提升男性健康素養及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建立為自我健康之負責態度,以減少日後對女性之照顧依賴。
(二)HIV異性戀感染者增加,破除HIV與同性戀之必然關係迷思。
(三)提升照顧工作的價值感。
(四)社區心理健康服務系統應有專責之人力資源配置與具體方案。
三、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一)長期照護服務除原有之民主機制外,應增加社區不同族群及民間團體之民主審議參與和監督機制,使服務模式和費用更多元更貼近在地民眾需求。
(二)建立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網絡,提供培力、諮詢、支持與喘息等服務。
(三)醫院應於體制內提供少數語言使用者民眾之就醫通譯服務。
(四)檢討偏遠鄉鎮之IDS計畫之服務時間與內容未能滿足地區民眾所需,且缺乏社區參與規劃和決策之問題,應以社區為主體,提出社區需求。
四、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護服務和健康資訊
(一)應增加非預期懷孕之年輕父母親之協助方案。
(二)社區婦女健康服務中心必須以社區為單位,特別是農漁山地村與偏鄉的分佈。
(三)應將婦女罹癌後之心理健康服務納為癌症醫療照顧工作之一環。
(四)應規劃老年女性全人身心健康之多元方案。
六、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先進的社會一定是體現民主生活、重視多元差異,實踐公平、正義、平等、博愛的社會。因此,尊重各類人口群的性別差異即為落實全人關懷,邁向共治共決共贏的重要途徑。
(一)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重新檢視國內人口、婚姻與家庭之相關法規命令,以符合性別正義原則。
(二)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的現象以及「新移民」、「原住民」議題,研擬具性別敏感度與族群文化觀點的人口政策。
(三)強調人口政策應考量國家在社會與經濟方面之均衡發展;而家庭照顧應該是政府、企業、社區、家庭共同分擔的責任。
(四)針對政府對於不同年齡、族群、身心障礙者等提供相關福利與照顧服務時,政府應先進行性別需求與分析,同時重視資源分配的平等,避免各種歧視和污名化標籤。
(五)持續檢討「民法」及相關行政規章中之文字與內涵有無違反性別平等精神,並加強性別平權之宣導;另強化司法人員,法官、檢調、調解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
(六)推動多元供給的育兒政策,分階段實施育兒津貼與托育費用部分負擔制度;改進現行保母托育管理制度的運作,持續增加社區保母系統的服務能量與可得性,加強保母的輔導與培訓。
(七)持續檢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法律適用與服務配套,以強化高風險家庭的支持及受暴者如婦女、兒童、高齡者及家庭中弱勢成員之處遇與救援體系。
(八)重視婚姻移民人口權益,除福利照顧政策外,檢視相關移民法規,以符合人權公約及性別人權;另在各類協助方案上應特別留意其歸化我國國籍之相關法令適用,保障婚姻移民及其子女免受各種歧視、暴力或不利處境。
(九)正視家庭與社會多元化發展之現況與趨勢,政府對於非傳統婚姻之同居伴侶或非傳統家庭型態之成員,包含同居、同志、單身、單親、隔代、重組家庭(繼親家庭)等,研議其福利、權益保障等對策,以落實性別人權的精神。
(十)積極推動長期照護政策及措施,充實照護體系之人力與經費,促進國人投入照顧產業。
(十一)重視家庭照顧者的身心壓力,提供照顧者相關教育、培力、各項諮商、輔導等支持性措施,及研議托育、托老及障礙失能者之照顧費用方面的稅務寬減額,以減輕其經濟壓力。
支持各項政府政策都應融入性別意識,積極強化性別影響評估之檢核,務求於各項政策皆具有性別敏感度,真正落實性別正義。
七、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一、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一)建立我國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相關之不同面向的性別統計資料庫,將政府執行或補助的方案或研究計畫,凡涉及人數統計者,均納入性別及其他相關人口變項之統計資料。
(二)藉由培力女性或增加高階決策位置的性別比例等方式,確保女性在環境、能源與科技相關的決策過程中的平等參與。
(三)檢視文化與制度層面對於女性選擇環境、能源與科技相關領域的阻礙因素,包括各級入學考試、職場徵才應以性向而非性別作為錄取資格。
二、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一)透過質化研究與量化統計,了解不同性別和弱勢者對於政策和服務的認知、態度、使用及需求上是否有差異,以作為未來政策制定和服務提供時的參考。
(二)公共空間的規劃與設計上應重視到女性和弱勢者使用的安全與便利性並檢討現有之空間設計。針對女性、原住民、農漁民和弱勢者在面對災難、污染及公共衛生等風險特殊的脆弱性和需求進行研究了解並提出因應對策。
(三)基礎公共建設、資訊工具及大眾運輸工具等均應被視為基本人權,政府有責任提供,並應就不同性別、區域和城鄉差距的使用經驗差異,進行研究並提出適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