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99年9月案主首次來電表示案妹(智能障礙者)、案妹女兒(智能障礙者)遭鄰居性侵,案主為案妹與案妹女兒主要對外聯繫窗口,當時的主責社工(嘉義縣性侵害防治中心)與案主的互動關係卻不佳。
100年3月聯盟電訪案主,案主表示過往案妹與案妹女兒向嘉義縣縣竹崎分局復金派出所員警口頭報案,或親自至竹崎分局報案,員警在處理本案卻發生了行政上的疏失及處置不當之處,包括:
1、行政疏失:
(1)未如實製作筆錄。
(2)未即時更改案家通訊地址,影響法院文書寄達時間。
2、處置不當:
(1)拒絕受理案妹被性侵案。
(2)以「兒少性交易」處理案妹女兒案。
(3)未遵守保密原則,致案家在民風較保守的鄉里間飽受流言困擾。
二、問題點
1、應加強警方有關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恪遵保密原則與通報職責。
2、面對難以推定為「兒少性侵害」或「兒少性交易」案件時,警政單位應加入外聘法律及兒少專家之意見而再做移送,避免身為第一線之警政單位因認知不同而逕自以認定案件類型而移送,引起民眾之不滿與爭議,而損及警政單位公權力之威信。
3、面對性侵害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時,警政單位應將「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定詳細向被害人說明,以幫助被害人於陳述受害情形時不會因表達不佳而無法做清楚陳述,損害並影響被害人之權益,引起被害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爭議。
三、聯盟具體作為
1、聯盟為瞭解此案原委,多次電訪案主、嘉義縣與嘉義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嘉義縣警察局婦幼隊。
2、聯盟去函嘉義縣與嘉義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建議前後任主責社工與案主作充分溝通,並體恤案主居中處理的辛勞。
3、聯盟去函嘉義縣警察局,建議督促改善警員違反保密原則的情形。
4、聯盟委由邱美月委員拜會嘉義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與嘉義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嘉義縣警察局婦幼隊會面,以瞭解案妹與案妹女兒求助公部門過程。
四、成效
1、嘉義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回函由新的主責社工持續服務案妹與案妹女兒。
2、嘉義縣警察局回函重申請各分局確實督促所屬派出所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及加強保密作為」,現再次發文提醒各分局強化員警處理性侵害案件之知能,保障被害人權益,避免二度傷害,請利用常年訓練、聯合勤教、勤前教育等各項集會及勤(業)務督導機會加強宣達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及保密規定。
五、評議重點(本評議案指導委員:邱美月監事)
本案件已從嘉義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至嘉義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案主於整個申訴過程中一再表示對嘉義縣警察及嘉義縣社工之服務不滿,本聯盟於此案件提出以下幾點評議:
1.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之明文規定:警察為第一線之責任通報者,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案件時應於24小時內完成責任通報。在本案件中,嘉義縣竹崎分局復金派出所林姓警員在受理此疑似性侵害案件時,在受理上似乎有嚴重認知之錯誤觀念,他認為已受理,只是未處理而已,然依性侵害防治法之法定責任通報明文規定,第一線警政人員如已受理此案件,則應於24小時內責任通報至該縣市之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據案主陳述她於99年12月因此延遲通報致電竹崎分局申訴林姓警員,督察組調查後回覆說林姓警員已因此案件由嘉義縣警察局記過懲處,但本聯盟建議除警政單位針對性侵害之宣導教育時應加強一線警察責任通報認知教育外,亦應由嘉義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依性侵法延遲通報給予適當之處分,藉此落實此法之立法保護被害人之精神,並藉此警惕基層員警之法定責任通報之職責。此外並希望網絡人員在服務此類似性侵害案件時,應善盡守口如瓶之保密義務,勿輕易對外或對親朋好友散佈相關消息,以免因消息外漏而致使案主在民風保守之鄉間生活受到干擾。
2. 在本案件中,警察僅依案妹女兒之陳述而逕自認定本案非性侵害案件而為性交易案件。根據100年5月24日本會至嘉義拜會調查會議中,嘉義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陳述,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已經以性侵害案件起訴,因此針對兒少性侵害或性交易之金錢對價關係之認知調查時,本會建議警政單位是否可加入外聘法律及兒少專家之意見而再做移送,避免身為第一線之警政單位因認知不同而逕自以認定案件類型而移送,引起民眾之不滿與爭議,而損及警政單位公權力之威信。
3. 嘉義縣家防中心針對此案件召開『親屬會議』,商討案妹女兒安置問題誠屬值得嘉獎,但因案妹前夫沒有親自出席,委託案主出席,嘉義縣家防中心認為案妹前夫才是法定代理人,堅持要案妹前夫到達才願召開此親屬會議,此次會議因而流會,在此次拜會之調查會議時,嘉義縣家防中心一再強調其已依法處理此案件,然站在柔性司法之情理層面及以被害人為服務之主軸上,處理態度似乎太僵硬,只固守法律條文,而無法進行理性與感性之溝通與輔導,故本會建議嘉義縣家防中心及其網絡單位之社工在進行直接服務時,能加強對被害人權益之告知以及對被害人問案時之委婉態度和柔性之偵辦技巧,以避免因問案態度引起被害人對服務品質之不滿引發諸多紛端。
4. 在此案件中,兩位被害人案妹及案妹女兒在案發後皆被認定為輕度智能障礙者,雖於事件發生時尚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據案主表示兩位被害人在認知及表達能力皆較不佳、反應亦較慢,因此本會建議以後如有類似此案件時,基層員警在受理及偵辦此案件時,能充分告知有關『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說明,另在辦理類似此案件發現有必要時,則應盡力幫忙安排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等提供協助,以幫助被害人於陳述受害情形時不會因表達不佳而無法做清楚陳述,損害並影響被害人之權益,引起被害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