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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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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4-02-08 16:00:00 / 報主: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公益聯播]化妝品真相大公開社群
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74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74期。

戳破服貿謊言part 2 :「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台」

戳破服貿謊言part 2 :「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台」
文/編輯室


  為通過服貿協議,馬總統到處說「服貿協議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台」!但,這是事實的真相嗎?反黑箱民主陣線強調,中國白領勞工不但早就在台工作,未來更多中國白領勞工還可利用服貿協議,正式成為台灣勞動巿場的生產者。

新華社、金管會戳破馬謊言
  馬政府為了推銷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再宣稱「根本沒有開放大陸勞工過來台灣」。然而,實際上中國籍白領勞工早就以「經貿專業人士」、「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商務活動」、「產業科技人士」等名義來台工作。為此,民主陣線日前前往中資事業「中國銀行」位於台北巿信義區的大樓前召開記者會,並透過行動劇說明中國勞工只要利用專業人士等身份掩護,即可順利在台工作,更不受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指出,中國銀行行長李禮輝今年3月5日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表示,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員工30多人,其中台籍員工20多人,10餘人為非台籍員工。而根據主管機關今年5月24日向立法院提出的報告,截至2013年4月底,3家獲准在台設立分行之大陸銀行共計僱用員工74人,台籍為49人,非台籍員工有25人,約占三分之一。根據上述新華社的專訪與金管會的報告,賴中強直指「中國銀行裏正有中國白領勞工在工作」,馬政府所謂「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宣傳又是一大謊言,更是將人民當傻子。

  根據民主陣線的調查分析,政府巧立各種「活動」「服務」名目,包括以專業人士、科技人士、或透過企業調動等名義,已經成為開放中國勞工來台的合法途徑,而這些人員進入台灣之後本質就是從事工作,就是提供勞務。

  賴中強舉例,明明中國藉的餐廳廚師就是外籍工作者,應該適用就業服務法中的外藉人士來台工作規範,但政府卻強辯陸資餐廳的廚師是「經貿專業人士」;又同樣是聘僱非台灣國籍者擔任經理,但外國企業必須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以免國人工作權益受損,何以陸資企業的中國籍經理卻不必?

  再者,若外商出售機器到台灣,若需指派外籍技師來台維修,就需以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但是同一情形,中國人士來台卻可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6款「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的商務活動名義,即無須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他質疑,面對外籍人士就有保障本國人工作的必要,為何面對中國企業時就變成百無禁忌?

自經區「商務居留」變本加厲
  台灣教授協會呂忠津會長指出,政府最近規劃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打算開放員工人數20%的中國白領來台「商務居留」。根據經建會的說法,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之事業,成立未滿一年、營業額達新台幣500萬元的公司,或是成立滿一年、營業額達1000萬元公司,即可申請中國白領來台「商務居留」。

  他進一步指出,依此規定,只要擁有50名台灣員工的企業,就可申請10名中國人士來台「商務居留」,而擁有200名台灣員工的企業,更可申請40名中國人士來台商務居留,形成「企業愈大,中國勞工愈多」的亂象。當前台灣整體就業環境的低薪化,已極不利於青年世代,大舉開放中國勞工的結果,將對我國白領勞工的就業權益,特別是青年就業,造成莫大衝擊。

兩岸經貿往來,不應犧牲國民就業權益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即明確要求國家應重視「國民就業」。為此,在就業服務法中便明確規範外國白領勞工來台工作的各項條件,如「就業服務法」第五章關於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已經明定外國白領進入台灣必須從事特定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規範外國人於各個行業僅得從事特定職位工作。例如,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批發業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技術指導,不可擔任其他工作,以保障基層員工之工作權。

  同時,為避免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影響本國就業市場及薪資,在審查標準第8條也規定外國白領薪資的最低數額,目前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元。但是中國白領來台目前係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等規範,檢視各許可辦法,並未明定專業白領人士的專門、技術工作類別及特定職位,也沒有最低薪資數額的規定。

  勞工陣線主任洪敬舒認為,兩岸經貿往來,不應犧牲國民就業權益,對中國白領毫不設限的結果,將對台灣基層就業市場造成嚴重衝擊,因此勞團要求中國籍白領來台,均應適用就業服務法關於外國白領來台工作的相關規定;並比照外藉人士的47971元的最低薪資下限聘雇。

  他進一步指出,政府不認為「中國白領勞工是勞工」的結果,反而是大開中國白領進入台灣的方便之門,無限制地開放白領勞工,將衝擊台灣勞工的就業環境,因此有必須明定外籍與中國白領勞工來台的人數總上限。否則外國白領員工若無上限地進入台灣,也會造成台灣服務業及勞工就業市場的嚴重衝擊,其中中國與台灣之間並無語言隔閡,在事務性的基層白領勞工就業市場遭受之衝擊將更為明顯。而此人數上限額也應與勞工團體、受衝擊產業之工會進行協商,並經國會通過,不能任非行政機關隨意訂定。

各跨國企業應編列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並對外公布
  婦女新知基金會林實芳秘書長表示,目前中國銀行雖然編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但2012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中,僅報告中國銀行國內及國外的員工總數,並沒有特別針對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僱用員工的比例進行報告,無法就其在台分行之員工特性加以比對其國籍、性別、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原住民之比例。此外,2012年中國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雖然提到中國銀行女性員工比例是56.53%,但並沒有針對管理職及事務職的性別統計資料,也沒有台北分行個別的詳細比例資料。因此,中資企業未來進入我國皆應編列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公布員工國籍、性別、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原住民之比例,並就其中管理職及事務職之性別比率一併公布。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進一步要求各跨國企業,也應比照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並納入聯合國於1999年提出的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中有關人權、勞工和環境領域中的九項普遍原則。她指出,該原則包括企業應在其影響力範圍內須支持和尊重國際人權、企業應保證不與那些踐踏人權者同流合污;企業界應支持結社自由及切實承諾員工的集體談判權力、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和強制勞務、切實廢除童工現象、消除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以及企業應支持及採用預防性的方法來應因環境挑戰、採取主動行動及負責任的做法、鼓勵開發和推廣不損害環境的技術,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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