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軍退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甲乙兩案,甲案限制黨政軍直接與間接投資比例,乙案則是完全禁止直接投資,未來將召開公聽會後再定案。 由於通訊傳播基本法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都反對黨政軍介入經營廣電媒體,鑑於此,根據NCC新修訂的衛廣法草案中,特別將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相關條文獨立出來,以甲、乙兩案併陳的方式,未來將邀請學者專家舉行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再交委員會討論定案。 NCC委員翁曉玲解釋,甲案明訂政府、政黨,以及他們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他們受託人,直接持有廣電事業的股份,不得超過5%、間接投資的股份不得超過10%;乙案則是禁止黨政軍直接持股,間接持股不得超過10%。 由於時空環境已不同,媒體環境也有所改變,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各界要求產業發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相關條文是否要修正,或是修正到何種程度,將邀集學者專家集思廣益再定案。
為了促進兩岸新聞交流,對於中國媒體來台駐點,已是不可逆的趨勢。不過,面對兩岸的差異甚大的政治情勢,台大新研所教授張錦華建議,應仿照歐盟,在人權議題上,對中國媒體保留審查機制。
張錦華認為,中國是個不重視人權的國家,特別是對於媒體監控和異議人士的打壓,「跟這個沒有人權的國家打交道,台灣政府對中國媒體,不能只是片面地採開放政策。」
台灣自解嚴以來,媒體百家爭鳴,言論自由開放而多元,但並非沒有任何約束力,至少在客觀報導和資訊的正確性上,長期以來也建立了把關的機制。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電視新聞或節目內容不當的處份;或是媒體言論偏頗,損及他人權益,也可能吃上誹謗官司。類似的新聞,時有所聞。
但是面對來自中國集權國家的媒體呢?張錦華說,中國是血汗工廠大本營,透過對人民的壓迫,換取經濟上的快速成長。她以歐盟為例指出,台灣應該參考歐盟的做法,對人權設立保留條款,基於「人權,民主,法治,良善治理(資訊透明反貪污問責)」等原則,成立調查委員會。
以2008北京奧運為例,雖然中國向國際奧委會承諾,會屨行對人權的重視,國際媒體享有充份的採訪自由,但京奧期間,國際媒體被限縮在既定的範圍;若與異議人士接觸,或不聽話,四處亂闖的記者,可能被沒收採訪器材。類似說一套做一套的狀況,層出不窮。儘管台灣方面放寬中媒來台的限制,但台灣媒體到中國採訪能受到相對的保障嗎?
去年11月江陳會期間,包括新唐人電視台等少數幾家媒體,並沒有全數收到採訪證。根據官方的說法是「場地受限。」但與會記者表示,雖然有些空間較小的採訪會場,記者席的座位並沒有坐滿。新唐人電視台也是費盡了一番功夫,才取得採訪證。台灣政府對待兩岸媒體,是否多了一些政治性的考量,值得關注。
顯然,台灣政府只是「開放」中媒來台駐點是不夠的。張錦華建議,台灣方面應該成立一個專業獨立的審查委員會,必要時應該要深入了解,是否有新聞打壓、對中國境內民眾傳遞錯誤的資訊,甚至於違返人權的情況,作為是否同意來台駐點的參考,這樣才可能促使中國社會朝向更民主開放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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