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2
作者 黃世孟/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教授
/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
本文轉載自「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會刊雜誌第63期」
2009年3月1日發行第21期「物業管理趨勢報」,方塊專欄我寫的主題名稱訂為「開發租賃投資管理、包租代管租屋經理」。趨勢報主題內容主要報導「租屋」、「房東」、「管理」等課題,突然令我想起曾經探討過台灣的國民住宅,今天改稱為「社會住宅」,宜扮演「橋」的角色與功能之見解。
其實迄今,我仍深覺政府推展社會住宅政策中,最失敗的一環就是「租屋住宅」與「租屋經理」這兩塊領域。回顧政府歷年來興建出售的或出租的社會住宅,兩者均屬於社會福利的一環,主要照顧中低收入者,提供「適時的」、「適量的」安居生活環境。但過去每年興建過高比例的出售社會住宅,不但永遠解決不了中低收入者住宅需求量,簡直就是浪費政府的積累資產。反之各縣市政府不願承辦、推展出租社會住宅的房量,就是擔心擔任房東角色、負責租賃管理業務。
我認為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就如同興建一座「橋」,這座「橋」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需要協助一群「無殼蝸牛」順利渡至「有殼家族」歷程。因此,「橋」上總不能站滿、擠滿人,以致阻礙「橋」是供人通行的功能。所以出售的社會住宅,猶如讓一群人永遠站在橋上,因此需檢討社會住宅的出售政策。反之唯有落實出租的社會住宅,才能通暢住宅需求者的人流。
總而言之,近年來台灣的物業管理服務業蓬勃發展,建議政府重新啟動興建出租社會住宅政策,委託民間辦理包租、代管、租屋等經理事宜,樂觀且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