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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通訊
報主:環境法律人協會
創刊日期:2011-04-22
發報頻率:月刊
訂閱人數: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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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通訊
發報時間: 2011-04-29 05:00:00 / 報主:陳文玲
[公益聯播]用「愛」點亮「礙」的成長能量~「十方」需要您伸出愛的雙手,扶持慢飛天使
環境法律人通訊
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簡稱 EJA)
「環境法治國」--環境法律人協會年會暨會員大會

各位關心台灣環境的朋友,

環境法律人協會(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EJA)在各界支持下,於2010年1月30日成立,會員包含律師、司法官、學者及法律系學生;藉由法律途徑,我們致力捍衛滋養撫育我們成長的大地與海洋。

EJA將於2011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間,舉辦以「環境法治國」為 主題的年會暨會員大會。年會議程將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說明環境法律相關議題及實際案例,邀請到多位知名學者及律師與大家分享寶貴經驗,也將與環保團體的夥伴 一起為EJA進行體檢。

年會結束後將舉辦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過去一年的工作成果,及未來的展望與計畫。

★活動時間:2011年5月21日星期六 早上9點30分至下午5點

★活動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 1樓國際會議廳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方式,請點我報名!!!!!! (截止日期:5月11日星期三)

本次會議採網路報名,報名及會議資料下載,請至 www.eja.org.tw
微笑向陽 遠離核災 430向日葵廢核行動 百萬花開

微笑向陽 遠離核災 430向日葵廢核行動 百萬花開
日本遭遇強震與海嘯侵襲,災情慘重,但更雪上加霜的是,令人恐懼的核災竟在全世界的注目下發生了,全球至今仍壟罩在輻射污染的陰影下。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爐心熔毀及輻射外洩,無疑是最悲劇式的提醒:沒有人能保證核電永遠安全!在福島核災之後,台灣應該徹底檢討核能政策的存廢,從災難中汲取教訓,因為地狹人稠的臺灣,無法承受任何一次核子災變!

民間社會展開全台大串連,發起萬人連署,要求政府應該逐步廢除高危險的核電,並檢討現有能源與產業政策,邁向真正的永續能源願景。更呼籲台灣各地自主發起任何形式的向日葵廢核行動,已獲得全台響應,4月30日當天將於北、中、南、東各地同步舉辦大型遊行與集會,參與單位包含環境、教育、人權、勞工、性別、宗教、音樂、學生等團體,顯示反核聲浪已經擴散到台灣各界。

核電只有四十年的使用期限,卻要將萬年核廢與輻射污染留給子孫!為了世代正義,這次遊行將呼籲一千個家庭參加,配戴向日葵標誌,為了下一代而走,以「微笑向陽、遠離核災」的口號,從國父紀念館出發,沿忠孝東路前進,成千上萬的人將帶著花到凱道上集結,呼籲政府應勇於做出正確的選擇,扭轉錯誤的核能政策,給下一代一個遠離核災的家園。

這將是一場以民間草根自主力量發起的行動,只要支持廢核理念,歡迎各界參與,同時公布政治人物參加規則(政治人物談話謝絕、勿穿競選背心、勿帶候選人個人競選旗幟)。遊行隊伍共分為「遠離核災大隊」、「微風向陽親子隊」、「NoNuke諾努客文化行動大隊」、「社團與政黨大隊」。除了以親子為主體,年輕的藝術與音樂創作者也展開串連與跨界合作,讓新世代為自己的未來發聲,將是這一波行動最大的特色。

而為了讓向日葵廢核行動的理念能順利推行,發起單位公布募款帳戶,徵集「一人兩百、百萬花開」萬人募款,只要有10,000人願意每人捐200元,有10,000人願意擔任向日葵廢核種子,傳播訊息給身週的10人,一傳十、十傳百,就能讓百萬花開,告訴政府核能不是安全與環保的能源方式,台灣應該遠離核電威脅,邁向真正的永續能源願景!

◎ 北部「向日葵廢核」大遊行 時間:2011/4/30 (六)13:00
     集合地點:國父紀念館—忠孝東路—凱道

◎中部「核災反省與祈福活動」 時間:2011/4/30(六)19:00~21:00
     集合地點:天主教台中教區主教公署

◎ 東部「護台東‧反核廢」遊行 時間:2011/4/30(六) 13:00
     集合地點:新生公園(台東舊火車站前)

◎ 南部「向日葵廢核」遊行 時間:2011/4/30 (六) 14:00
     集合地點:高雄捷運凹子底站

活動詳細資訊請至 http://430nonuke.blogspot.com/
一個台灣長大的緬甸人看「血淚石油」--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吳同學

這是一部向世人揭露緬甸政府對於人權漠視,以及西方企業為利益而對於人權忽視的紀錄片。緬甸一片斷垣殘壁的畫面和螢幕上人民絕望的臉龐,使我覺得痛心,再比對大企業的嘴臉,實在令人氣憤。

事實上,緬甸在剛脫離英國統治時,是十分富有的,然而因為軍人的專政,使得緬甸落入現今的局面。邊境的人民過著心驚膽跳的生活,住在油管附近的居民也面臨 被奴役的情況。西方的石油企業為了一己之私,花錢用緬軍來替自己賺取利益,助長了緬甸軍政府的氣焰,無法施以經濟制裁。石油公司在瞭解問題後,不但不為所 動,還認為是有心人士造謠,目的是要打擊公司,完全沒有感到虧欠。任職石油公司的人都受過高等教育,但是他們的所作所為卻比緬甸軍政府還讓我感到噁心,怎能有人可以完全漠視他人,只為自己的利益?法律雖然規範人們的外在行為,卻無法規範人的內心思想。

幸好,這個世界還是有人挺身而出!為了嚴重忽視人權的事情盡一份心力,像是片中民運份子–卡索瓦。為了他的同胞到處奔走、收集證詞,是一位肯為了人權站出 來對抗緬甸軍政府的鬥士;以及他的妻子、深入緬境的導演和導演的司機等人。他們的方法並不是以暴制暴,而期望以法律的力量來制裁此等不法、不人道的事。拍 攝「血淚石油」這部紀錄片的導演,讓我十分欽佩,她以女性的軀體,闖入令人害怕的土地,只是為了向世人揭露這個令人震驚的事實。

緬甸軍政府握有豐富資源,也使得他們肆無忌憚的濫用權力;而企業只顧利益的心態實在不可取,如果對緬甸投資的公司或企業具有人道精神,那麼就有經濟制裁的可能性,企業的轉變反而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但要達成這項目標,並不是單靠法律就可以解決的。

我的父母都是緬甸人,我是一個在台灣長大的緬甸人。在看「血淚石油」之前,對緬甸的印象只有落後、當地的食物,以及親戚們。雖然我也聽過緬甸軍政府的行徑 非常殘暴,但卻非常不以為然,因為我的姑丈也在軍政府任職,因此我總認為緬甸軍政府再怎麼爛,也不會爛到枉顧人權的地步。但這部片,卻在我的認知上重重一 擊。

緬甸軍政府不但枉顧人權,還不將人當人看待,人民只是他們達到獨裁的工具。我很慶幸我生活在台灣,但另一方面,我又對影片中揭露的慘狀感到痛心,被迫害的 正是我的同胞。片中卡索瓦的妻子說了一句話:「我不知道我能夠做什麼,但我一定要做些什麼。」我現在突然很想要做些什麼來幫助受欺壓的人,不只是緬甸的人 民,是所有受壓迫的人民。但同時,我也產生一個疑惑:我現在所學的真的能夠對他們有實質的幫助嗎?我不能夠肯定,但我想開始試著做做看,而不只是坐著寫報 告而已。

跨國訴訟而且勝訴真的很困難,需要過人的毅力和一顆相信正義終會被實現的心。身為一個法律人,看到正義得以伸張,真的是十分爽快,這也就是法律人所要追求的事吧!
面對「最牛」行政機關,社會該何去何從?-- 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

中科三期的環評案與相關的司法訴訟、裁判等,已經發展成台灣司法史,甚至是憲政發展史上的重要案例。對於環評制度、行政訴訟,以及憲政制度、權力分立等,都有重要的意義與影響。對於這個議題以及相關裁判的討論評論非常多,而且由於狀況一直在發展中,因此新的研究與評論也會不斷出現。

針對此一議題,今天在場的專家非常多,雖然議程排給我15分鐘的時間,但是我將會儘量控制在10分鐘以內來說明我的看法,把時間儘量留給更多的專家,以及討論交流。

首先我想談談最近的這個裁定,也就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停字第9號的這個裁定。 我認為這個裁定有點為德不卒,對於自己的判斷與推論,貫徹的不夠徹底。裁定一方面認為涉及的「暫時權利保護」的主要判斷基準,在於聲請人的勝訴蓋然率;以及個案中「情事急迫程度」與「公私法益之實際權衡」等因素,並且強調「合法性顯有疑義之行政處分,不具立即執行之公益,…為維護憲法原則之重大公益所要求…」,並進而在他的「實際權衡」 中指出,中科三期的進駐廠商的製程「將產生具有毒性之廢水,對生態環境破壞影響極大,勢將對農民灌溉、當地居民用水、國民健康及安全等造成危害,自有暫時 權利保護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因此在判斷之後,做出停止執行環保署「環評審查結論」與國科會「開發許可」的裁定。這部分的推論與判斷大體上是健全的。

然而另一方面卻又說,友達與旭能的「其他各項開發許可」,不是相對人(國科會、環保署)所發,且聲請人未具體指陳,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加以說明,因此裁定 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但是即使先不論多階行政處分等的理論問題,這些開發許可的「合法性」不正是以「顯有疑義」的環評結論為前提的嗎?而且這些開發許可, 也就是造成廠商得以「排放毒水」的法律前提(這些不就是積極證據嗎?),因此這個裁定第十點的論述,似乎正好抵觸了自己前面的論證。

其次,這個裁定中引用的另一個裁定,也就是「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2032號」,中的一句話(剛才也引用過):「此規定即表明合法性顯有疑義之行政處分,不具立即執行之公益,係法治國家之依法行政原則之具體化,而為維護憲法原則之重大公益所要求。

這裡所要維護之「憲法原則之重大公益」,是指什麼呢?為什麼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會涉及這麼高的憲法原則公益性呢?這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一時也不容易 說清楚。如果參考德國的裁判,至少可以先強調兩點,第一,法治國理念下,必須透過具有獨立性之法院對人民提供法權保護,才能確保行政權真的受到法律的拘 束。第二,司法權的目的是要服務於基本法所界定的「價值體系」,最終而言,就是要實現人民的基本權。

這兩句看似很普通的陳述,其實是在提醒我們,國家機關基於統治高權的地位所具有的權威性固然很重要,不應該輕易加以挑戰,行政處分做為一種國家意志表達於外的重要形式,當然有其「法安定性」受到尊重的需求,不輕易停止執行。

但是這種國家機關表達於外的「形式權威」的重要基礎是「『法』安定性」,因此如果它本身的「合法性」顯有疑義的時候,這個基礎就已經打了很大的折扣,也就是說,他的「形式權威」就要開始拿來跟「實質的」層面的「合目的性」與「合正義性」來加以衡量。

如果用簡化一點的方式來說,這裡的合目的性,就是前述裁定提到的「公益」層面的考量。這裡的「合正義性」,則是前述德國學理中提到的,人民基本權的實現與保障。而兩個層面加起來的綜合考量,就是所謂「憲法原則的重大公益」。人民基本權的實現保障,這是司法權的終極目標,當然也是憲法位階的重大公益。

其實在這個裁定中,也把環境利益界定為「公共利益」,並且也把環境利益受到損害,與人民的「健康、安全」受到危害,建立起某種因果關係, 可見法院已經對於健康風險實質上大幅提高,採取一種肯定的態度,所以才要求要二階段環評、要健康風險評估。也可見,廠商的「生產」行為,才是這許多憲法重 大公益可能遭受損害的最主要來源。所以即使聲請停止執行其他開發許可的聲請被駁回,但其他執照都是「得」,環保署之環評與國科會之開發許可既然都被法院裁 定要求停止執行,這個要求是「應」,因此這兩個機關就負有法律上義務要求中科三的廠商立即停產。

第三,我想由政治社會學或法社會學角度來提供一些看法。前面之所以強調行政機關外觀的「形式權威性」遭到質疑,是因為國科會、環保署,這兩年多來不斷蔑視法院的裁判,一心一意為廠商護航的行為模式,已經造成行政權「正當權威」的嚴重破損。國家機關的公權力之所以是權力,而不是暴力,就是因為它有合法性的基礎,而且大家大體上相信它的判斷是公正且正確的。 但是現在這兩個機關的作為不但缺少合法性,而且他們的判斷被人民以及法院都認為是不公正且不正確的,在這個情況下,行政機關如果還要硬ㄠ下去,那麼公權力 就會變成暴力,行政機關也將變成「黑道」。不合法、不公正、不正確,還要倚賴暴力,這還能稱為國家機關嗎?這種狀況持續下去,會造成人民對國家高度的不信任。但是公共的可信賴性,卻是國家處理現代社會系統性風險的必要能力。最近日本的核災,可以給我們很多啟發。


* ;作者為「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台大法律系教授;filawsof@ntu.edu.tw


1.指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2. Die Rechtsprechung dient dabei dem Wertsystem des Grundgesetzes, letztlich der Verwirklichung der Grundrechte.
3. 法安定性、合目的性,與合正義性,是Radbruch法哲學理論中,法理念的三個要素。
4. 在本裁定中,把人民的生命、身體及財產權,界定為「私人利益」,這一界定是比較狹隘的說法。
5 這在法理學學理上稱之為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

面對「最牛」行政機關,社會該何去何從?-- 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后里的廖會長--無奈的表情卻有堅忍的毅力
「世界級人權環境」的真面目現形記-- 陸詩薇律師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中科三期律師團成員)

今年2月18日,台北高等法院做成100年停字第9號裁定,再次命中科三期99年環評結論與開發許可停止執行,但環保署與國科會隨即再次宣佈「停工 不停產」立場,要廠商不必擔心,只有園區內包括污水放流管等公共設施必須停工,國家維護財團心切,使司法尊嚴與農民短暫的欣喜,顯得輕於鴻毛,對照法務部 所精心架設的「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網站,更令人滿心疑惑。

本件開庭剛好是除夕的前一天,當事人三位老農還是不辭勞苦,抽空從來台北和我們一起開庭。那庭開了近三小時,我就坐在林三加律師旁邊,突然看到他的 手在流血,隨著他翻動卷宗,鮮血就這樣留在他翻過的每一頁狀子和證物上。當時我非常激動,常聞人道「這是一頁頁血淚奮鬥史」,沒想到在法庭上就這麼具體地 親眼見證這句話。

那天最重要的爭議點之一,就是中科的超毒廢水排入牛稠坑溝會造成嚴重污染,坐在我對面的律師說,牛稠坑不是農田水利會的灌溉溝渠,上游還有很多其他廢水排入,就算沒有中科的廢水,也不建議拿來灌溉。

我們一位當事人阿伯氣極,站起來第一句話就說,「我聽你在豪洨,幾百年來就是有人用那裏的水灌溉,中科的廢水來了以後連福壽螺都可以毒死」。我披著 法袍坐在一旁,默默為他喝采,老農如同泥土般質樸未經修飾的語言,直接穿透所有詰屈聱牙的法律與政治語言,熱辣辣在我們這些台北國律師與官員的臉上打了一 巴掌,我們每天西裝筆挺喝著星巴克咖啡,關心百貨公司週年慶的日期,穿著Salvatore Ferragamo的高跟鞋開庭,早已忘了養活我們的是農民,是水,是土地。開完庭走出法院,我和阿伯們握手,這是我感覺自己最有力量的時刻,透過他們做 農的、粗糙厚實的手,可以感覺到土地和海水的溫度。

裁定公佈的前一天,當事人焦急地打給環境法律人協會的祕書長,說鯉魚潭水庫沒水了,農田水利會只好抽地下水給農民用。隔天勝訴,環保署和國科會發布 新聞稿,繼續「停工不停產」。我無顏面對當事人,我不知道要怎麼跟辛苦的阿伯們說,對不起,你們這麼努力,中科還是不會把水還給你們,你們的土地、我們的 穀倉還是繼續受污染。

政府這樣的行徑是違法的!

不只違反了環評法,更違反了我國政府早已批准,並視為重要人權政績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第11條、第12條,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我國前年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 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3條也明文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因此,ICESCR和委 員會一般性解釋(general comments)的內容,並不只是抽象飄渺的國際公約,而具有我國國內法的效力。

何謂水權(right to water)?

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白指出水權(right to water)係ICESCR第11條規定所涵蓋的範圍,水權是實現其他基本人權的基礎。委員會也指出,為了確保人們獲得充分糧食,締約國必須優先提供農業 足夠且永續的水資源;而第12條所指的健康權也有賴水權實現,委員會也認為,締約國有義務防止「不安全與含毒性」的水危害健康。 締約國的義務 依照公約的規定,締約國有三種義務維護水權:尊重(to respect,意即不得侵害)、保護(to protect)與履行(to fulfil)。具體而言,締約國不得非法減少水源、不得放任第三人污染水源而剝奪人民平等用水的權利、應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上列情況發生;更有義務採取全 面的措施,確保當代與後代的永續用水,包括減少因不永續的抽取而造成地下水資源枯竭、減少有毒化學品等物質對流域和水生態系統的汙染,並確保各種發展項目 不致影響人民取用足夠水源的權利。

「世界級糟糕」的人權環境,終於現形

如今,國科會與環保署打著「停工不停產」的大纛,放任廠商繼續排放連福壽螺都能毒死的廢水,卻又宣稱「放流水專管等停工,污水就會繼續排入牛稠坑 溝」,不但嚴重侵害農民優先使用灌溉水源的權利,還理直氣壯將污染的責任從廠商和政府轉嫁到法院和農民身上,這不但嚴重違反ICESCR課予締約國的法定 義務,一個以批准《兩公約》為傲人政績的政府竟做這麼惡毒的事,令人無比心寒。

我們以為,尊重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確保人民用水充足不受污染,在台灣這樣民主文明的國家是理所當然的事,農民與律師「一頁頁的血淚奮鬥」卻依然無 法掙得。多年來一頁頁充滿血淚的中科法律戰宛如照妖鏡,終於使我們認清,政府自願批准《兩公約》,不是為了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而是為了遮掩「世界 級糟糕的人權環境」,如此大費周章,親愛的政府,實在難為你了。
「世界級人權環境」的真面目現形記-- 陸詩薇律師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中科三期律師團成員) 永不妥協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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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治國」--環境法律人協會年會暨會員大會
微笑向陽 遠離核災 430向日葵廢核行動 百萬花開
一個台灣長大的緬甸人看「血淚石油」--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吳同學
面對「最牛」行政機關,社會該何去何從?-- 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
「世界級人權環境」的真面目現形記-- 陸詩薇律師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中科三期律師團成員)
血淚石油 (Total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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