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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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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3.11.26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期待真正的全國教師工會
長途客運業勞檢報告出爐



【社論】
期待真正的全國教師工會
 
 

繼「全國教師工會籌備會」之後,一千餘位教師成員昨日成立「台灣全國教師工會促進會」。緣於對真正進步教師力量出現、引領台灣教育邁向進步之境的期許,我們首先要恭賀這群教師,在籌組教師工會的路上再踏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時,也願意提出一些觀察與建議,作為我們在此一值得記錄的時刻一些肺腑諍言。

誠如台灣全國教師工會促進會的召集人、台北縣新埔國小李川信老師對於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的強調,此勞動三權確實是教師工會所應具有的基本權利,若是缺乏此勞動三權,則非但教師工會將不可能成立(這部分有賴於團結權的獲得),即使成立,也將欠缺基本的武器來為教師爭取應有權益。然而,在強調勞動三權的同時,我們也必須同時指出,勞動三權並不是自天而降的所謂「基本人權」,而是全世界的勞工運動,經過百餘年來對抗與犧牲而爭取到的戰果,因此,當教師們認為自己應享有勞動三權的同時,至少必須有以下兩點認知。

其一,對於勞動三權的強調,無異於承認教師乃是受雇者大軍的一員,在視教師職業為一「神聖志業」的台灣,這的確是一項突破;亦即,教師此一職業就此取得了與其真實地位相符的「現代意義」——缺乏生產必要工具的受雇者。對於數量龐大的私校教師而言,此一意義尤為重要。

其二,可能是更重要的,作為受雇者大軍的一員,教師與其他受雇者之間,實具有共同之命運與利益,特別是在教育市場化大勢已成的局勢下,教師將與其他受雇者共同面對勞動條件惡化的困境。因此,若體認到教師為受雇者大軍的一員,則教師們須與其他受雇者一同對抗惡化其生存與勞動條件的不公平社會,不能再有區別。

除以上兩點認知之外,台灣全國教師工會促進會也當務實的承認,在工會成立後,必將產生會員推動會務的會務假需求,而不能自媚於對教師工會懷有敵意的部分家長或政客的批評,認為會務假將造成「老師爭著開會」的假設,而必須以正常化的認知來看待會務假:正如同教師進行必要的研習活動而得以享有公假一般,會務假乃是作為參與公共事務而得以享有的權利,並無必要獨以厚誣或加以污名。

最後,我們願意再一次對全國教師工會籌備會與台灣全國教師工會促進會寄予祝賀之忱,並期待真正的教師工會能順利上路,承擔起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責大任。

(回目錄)



【左右看】長途客運業勞檢報告出爐

【左看】
後知後覺的勞檢
(社運工作者)

許多人如此諷刺警界:「附近的人都知道哪家是色情行業,就只有管區不曉得。」同樣地,勞委會這次勞檢11家長途客運業,也是百分之百的後知後覺,其所得到的種種勞動條件「黑幕」更非新鮮事。遠的不談,接連發生台中客運與尊龍客運的罷工事件,早就走在勞委會之前。

在客運業界,刻意壓低底薪,並把獎金項目複雜化,是司空見慣的伎倆,其目的在於迫使司機必須超時勞動,否則勢必不敷家計。以正在罷工中的尊龍客運為例,5,500元的員工底薪等於什麼保障都沒有,不(願)超時勞動無異自尋死路。如今勞委會雖然信誓旦旦要針對客運業繼續施行「專案」勞檢,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若勞委會無法在薪資結構合理化上予以介入與保障,則僅憑勞檢根本毫無效果可言。

薪資結構的極度不合理,更見於客運業司機極度缺乏工會保障的事實。因此,客運業司機形同散工,儘管明知被老闆吃定,但還是無可奈何,並導致了客運業司機流動率極高的個人「避秦」現象。然而由於司機轉業往往是同業間的水平流動,換老闆不換職業,故問題還是依然無解。此次勞委會發現包括尊龍客運在內的客運業者延長工時並未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簡直是「何不食肉糜」的翻版,連基本的勞工組織都付之闕如,誰還知道勞資會議這檔事?

客運業司機的勞動困境可說是陳年問題,道路車禍已是暗示警訊,而罷駛更猶如火山爆發。如果勞委會真有心整頓客運業,除了技術性的勞檢外,更應主動面對處理尊龍客運司機的勞資爭議,以示誠意。




【右看】
勞動條件的經濟學觀點
(企管顧問)

此次勞委會針對15家長途客運業進行勞動檢查,結果幾如常識預料「烏鴉鴉一片」。無論是工時嚴重超時、未獲適當法定休假等基本勞動條件,都是長途客運業勞工的普遍常態。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現象?以及,利用勞動檢查是否能夠改善客運業司機的勞動條件?唯有瞭解這個因果關係,我們才能獲得比較好的解決方案。首先,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一個行業的待遇與勞動條件的好壞,往往代表了供需雙方之間的消長,故客運業司機的工作超時、未獲適當休假,甚至被預扣薪資作為車損及車禍事故的賠償等現象,說明了整個客運司機的市場是標準的雇主「買方市場」,而欲謀該職者卻呈現供給過剩的狀態。也因此,勞動條件並不令人意外地幾乎是一面倒地由資方所決定,並對勞方不利。

那麼勞委會以勞檢手段要求資方改善,是否能夠保護勞方權益呢?主觀上,這是可能的,因為官方有處罰權力,但這種外部力量並無法真正扭轉市場供需狀況,故效果往往有限。更何況對資方而言,區區罰款的喝阻性,未必比繼續讓司機超時工作的誘因還大,故「寧可違規」反倒是符合經濟效益的選擇,而同樣的例子也適用於為何許多老闆寧可被官方罰款,也不願為員工提撥退休準備。也因此除非台灣的就業市場出現新的供需關係,例如調整出新的產業結構與創造新的人力需求,抒解潛在的司機後備軍,讓客運業的供需得以平衡,讓賣方不至於因為供給過多而無議價能力,不然勞委會就算是勞檢,恐怕還是心餘力絀。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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