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案Q&A】審理關鍵Q&A(二)
口述 ◎羅秉成律師 訪問 ◎黃怡 整理 ◎林秀姿
◎關於證據與鑑識報告
問:找李昌鈺博士來重建現場,提出的十八項疑點是根據現場的照片,有根據鑑識報告嗎?鑑識報告是哪幾個單位所做的?
答:李昌鈺博士根據當時的相驗卷,就是當時的法醫的相驗報告,有幾刀、位置在哪裡、葉盈蘭的下體檢驗;另外,就是看當時的現場相片,主臥室、外面的走廊以及浴室的相片,大概有三十幾張;第三個就是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中央警察大學的審查報告。......
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內容包括,本案是多人犯案還是一人犯案,成案是一種刀器還是多種刀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是根據吳氏夫婦的兩個頭顱,以及葉盈蘭的右肩胛骨,因為當時屍體已經不在了,法醫研究所從頭顱骨上刀痕的角度,來推測可能的刀器種類,大刀得大角度、小刀得小角度,依據角度來採樣,最後類型化為不同的角度群,並且認為角度有顯著的差異性,最後推測出有三種刀器,符合警方提供的被告自白說有開山刀、水果刀、菜刀等刀痕。葉盈蘭的右肩胛骨有一刀是何種刀器砍傷的是重要的爭執,法醫研究所判斷是水果刀造成,刀器切入骨頭,造成細長型刀痕,
問:法醫研究所為何只根據頭顱骨鑑定?
答:因為當時屍體匆忙下葬,最後撿骨只剩完整的頭顱骨。
問:第一次相驗跟法醫鑑定中間差了幾年?
答:相差十年,所以頭顱骨是再審時才撿骨拿出來進行鑑定,再審無罪判決那次,是法官認定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不能作為被告有罪的證據。
這次死刑判決,則是法官採用了這份鑑定報告,我們律師群不能接受的原因是,這份不利被告的鑑定報告並不是這次判決才新出爐,而是在無罪判決時就存在的證據,我們當時還沒有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法醫石台平、法醫吳木榮、黃提源這些專家來批判那份鑑定報告不科學,再審法院就已接受不能作為被告不利證據。這次我們拿出更多比再審時更多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去批判當時那份鑑定報告不可靠,但法官卻當做猜測不實。
問:石台平是在什麼階段介入案子,質疑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不可靠?
答:再審時,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出爐後,石台平出示一份書面報告批評,石台平跟吳木榮在法醫界地位崇高,並不是初出茅廬的法醫。此案在法醫界和刑事界有很大的爭論,法醫研究所也承認所做的鑑定方法「史無前例」,在沒有刀器的情況下,單看刀痕特徵就來推判刀器種類,這就是為什麼李昌鈺博士被檢察官詢問時,原本想保持中立,最後卻不得已表示意見,說此鑑定報告不符合科學原則。李昌鈺博士認為,影響刀痕的角度成因太多,大刀可能得到小角度,小刀也可能得到大角度,在無法判斷加害者的力道、加害者施力的角度、作用力、骨質的密度等等情況下,單憑刀痕來推定刀器,十分不科學。他曾經在法院上質疑法醫研究所根據什麼來認定刀器種類,他們回答說用豬頭骨實驗,但遭到李昌鈺博士反駁,豬頭骨是扁的,人類頭骨是圓的,兩者條件不對等。而且法醫研究所是分別買了開山刀、水果刀跟菜刀,在地上用四個固定角度去砍豬頭骨做實驗,在這種條件不對等的模擬實驗下,無法還原真相。
問:那把涉案的菜刀又是怎麼回事?
答:這把菜刀在當時王文孝軍事審判時的凶器,軍方沒收銷毀後,法醫研究所只能隔空抓刀、憑空想像,但在這次審判時,我們追到這把凶器,當時的軍事法庭已經裁撤掉了,但當時他們沒有真正銷毀證物,只在軍營裡挖個洞,把凶器埋進去。這兩年挖出這把菜刀後,和當時的相片比對,外型一樣,是同一把刀,李昌鈺有看到這把真刀,但法醫研究所沒有看過真刀,他們當時做鑑定報告時,還沒找到真刀。李昌鈺不只看到真刀,我們還請台科大為真刀進行3D掃描,把刀刃構造掃瞄出來,因此他才得出結論,這把刀的刃面有五個接觸點,並不平滑,可以形成各種刀痕,以及刀尖的位置可以造成狹長型的刀痕,也就是葉盈蘭右肩胛骨上的刀痕不一定是水果刀造成,這把刀也可以形成那種刀痕,所以他不認為被害人身上的刀痕一定是三把刀造成。
◎法庭怎麼看?
問:但吳氏夫婦身上遭砍七十九刀,數量過多,法庭不認為是一人一刀所為?
答:李昌鈺博士在法庭上陳述,根據他的經驗,一人殺一、兩百刀都有可能,再者,被害者的頭部有很多平行刀傷,屬於過度砍傷,他研判是死者已經倒在地上後,遭到被害者猛砍產生的刀痕,加害人應該受過軍事訓練,王文孝是海軍陸戰隊,仍在服役中,我們認為他孔武有力,不然加害人就是有吸毒傾向,不然就是精神異常,也不排除加害人擔心被熟人認出的恐懼,而造成過度砍傷。此外,刀痕是不是七十九刀也有問題,因為一刀下去可能產生兩個或三個傷痕,所以到底砍了幾下?七十九刀不表示砍了七十九下。
問:有沒有想過為何經過幾十個法官審理,證據那麼薄弱下,還會判有罪?
答:這跟台灣的審判文化有關,是司法審判累積性的錯誤,太過度依賴自白的可信度。為什麼會有這種情形,因為刑求逼供是審判文化的一部份,刑求得到的答案不一定是假的,每個人都有可能堅不吐實,透過刑求有可能講出真話。
問:這些法官受過現代法治的訓練嗎?
答:現代刑法本來有無罪推定的原則,但無罪推定卻是晚在二○○三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才明文化,不客氣講,許多的法官辦案採的是有罪推定,要被告去辯明自己的無罪。一位日本法官對於無罪推定有所論述,他認為法官最大的天職就是盡一切可能為被告找到無罪理由,這樣才能落實無罪推定。因為相較於檢察官控方擁有國家機器跟龐大資源,即使是權貴的被告都算弱勢,如果法官中立,那是整個審判就是假中立。而事實上,法官能做到中立就很難得了。
但台灣司法沒有無罪推定法則的文化,二○○三年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時,才清楚明白把無罪推定寫出來,其中修正第一五六條,被告自白與共犯自白不可以做為有罪的唯一證據,抑制自白的證據價值。過去太依賴刑求逼供,導致無法科學辦案。此次修法也揭櫫許多原則,包括過去被告的訊問都在檢察官調查之前,現在要求不得先行訊問被告,必須先進行調查後,才能訊問被告;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是不是任意性的,必須由檢察官舉證,以前檢察官都不用出庭,法官只依靠被告在警方的自白就可以定罪,還質疑被告自白了幹嘛翻供。
◎辯護律師接下來的辯論方向
問:這次判決死刑之後,準備朝哪幾個方向去辯論?
答:第一,原判決認為自白大體相符,完全不對,他們三人自白根本無一致性,要整合出一個起碼的版本都沒辦法,自白內容講得太錯亂,而且自相矛盾。這次判決認定殺人強盜,沒有認定強姦,和以往的判決大不同,但是強姦是自白的一部份,他們自白把兩個被害人壓住,兩個被害人求饒,然後王文孝起意要輪姦葉盈蘭,在輪姦過程中,吳哀求抵抗,所以他們邊姦邊殺,以殺人過程的說法,強盜、殺人、強姦,三部份無法分割。如果法院不認定有強姦事實,那這段邊強姦邊殺人的自白要如何認定?以前一度被認定有強姦,是因為自白筆錄中陳述強姦完後,為葉盈蘭換掉衣服,所以當時的法官認定有強姦,否則為何換掉衣服,以此點認定有強姦罪。但之後再審,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指出沒有換掉衣服,這次李昌鈺博士也作證說衣服沒被換過,證據是葉盈蘭右肩胛骨那刀,衣服留有破口,如果換過衣服,不應該有破口,加上葉盈蘭下體並沒有紅腫等傷口,在此情況下,法官不可能判強姦,而沒換過衣服就等於當時的自白不實,既然顯示自白不實,法官如何認定自白中的強盜殺人屬實?採證根本自相矛盾。
第二,就是針對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的質疑,清大統計學專家黃提源作證,法醫研究所使用的統計學方法錯誤,統計學方法很重要,因為法醫研究所使用刀痕角度類型化以後,來推估有多少刀器,如果用錯統計學方法,刀痕顯著性就無從建立,但此份鑑定報告中卻沒有統計學專家參與,負責統計學方法的是一位力學專家邵耀華,他說在大學時學過統計學,所以負責報告的統計學方法!
法官這次判定李昌鈺博士的說法是臆測之詞,相較於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究竟誰才是臆測?李昌鈺博士根據現場照片認為並非多人犯案,主要原因是現場血跡噴濺完整,因為犯案現場活動空間小,四個人在裡面殺兩個人,不會站在同一個方向,一刀砍下去,血跡會噴到身上、牆上,若有太多人阻擋,就會噴到其他人身上,血跡不會完整,但現場血跡遍布,血跡噴濺是完整的,沒有因為被東西或活人阻擋而造成血跡不完整。李昌鈺博士從原始資料來判斷,也沒有看被告筆錄,他認為筆錄的真假由法院判斷,他是直接鑑定現場;但法醫研究所相反,法醫研究所認為法院要他們判斷是開山刀、菜刀或是水果刀所為,故按著法院的講法來推定,並且以這三種刀器進行砍豬骨實驗,這是很要命的預設,才是一種猜測。
(本文刊載於人本教育札記八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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