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8-07-16》 |
本期內容 | |
◎教育論壇:到底是人團法 還是人團管制法? | |
◎文史漫話:中西文化碰撞中康熙理解的地震 |
教育論壇:到底是人團法 還是人團管制法? | |
■羅德水(教師)、李漢中(律師)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7年6月20日作出釋字第644號解釋文如下: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53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前揭解釋文公布後,各界咸認有助於深化民主,惟遲至今天做出解釋,其實已嚴重脫離台灣民主進程與政治現實。進一步言,《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人團法》)係國民政府於民國31年2月10日公布,原名稱為《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後於78年1月27日修正名稱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直到81年7月27日方正式定名為《人民團體法》,從其立法沿革可知,《人團法》之立法寓有威權時期「牧民」的目的,時至今日,《人團法》相關條文仍然充斥著管制人民結社自由之思維,在釋字第644號解釋文出爐後尤顯突兀與矛盾,建議國會應儘速進行全面翻修,茲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首先,人民團體之設立應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依《人團法》之規定,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等,讓人無法理解的是,設立政黨僅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人團法》第45、46條參照),然而,發起成立人民團體,卻必須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人團法》第8條參照)。法令對人民成立社團之規定竟然比成立政黨還要嚴苛,完全脫離社會基本認知,建議將社團之成立由現行「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其次,簡化人民團體設立程序: 《人團法》不僅對社團之設立採取「許可制」,法定成立過程更是繁複,從「申請許可」,召開「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成立大會」,到「報請核准」,甚至連章程需載明事項都鉅細靡遺。(《人團法》第8、9、10、11、12條參照)實際發起組織社團的朋友,大概都會認為《人民團體法》應改稱《人民團體管制法》較為貼切。其實,社團乃人民基於自由意志,為完成特定共同目標而成立, 沒有實際會務運作的社團,就算依法籌設並得到主管機關認可,又有什麼社會意義?相反地,有實際社會影響力的社團,又哪裡在乎主管機關的「承認」?建議修法簡化人民團體之設立程序,莫讓人民團體法成為人民團體管制法。 再者,還社團自主運作之空間: 對各社團成員來說,社團成立後該如何運作亦無自主空間,從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如何召開,理、監事會任期與組成額數,理事長選舉方式皆有明訂,然而,這些規定有的根本有違民主原則,有的則是嚴重脫離社會現實。例如:總統直選已歷四屆,人團法仍然文風不動,明訂社團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再如,《人團法》規定:「縣(市) 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15人。」對會員人數少的社團或許沒有影響,問題是,縣市層級的社團也不乏會眾達萬人以上規模者,限制其理、監事額數的意義與正當性何在?建議修法完全取消這些不合時宜的管制,社團成員有權利也有能力決定其組織運作模式。 最後,組織社團除罪化: 除了以上諸多不合時宜的規定外,最讓人錯愕的是,現行《人團法》竟然明訂罰則,《人團法》第60條明訂:「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亦同。」第61條則規定:「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此一規定不僅與現今台灣民主氛圍格格不入,更有違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意旨,應在修法時一併予以刪除。 在解嚴屆滿21週年的今天,企盼立法院朝野黨團,在釋字644解釋文的基礎上,進一步解除國家機器強加於人民團體的緊箍咒,為民間社會注入活水,展現台灣多元的生命力。 |
|
(回目錄) |
文史漫話:中西文化碰撞中康熙理解的地震 | |
■王建堂 | |
康熙是清朝很早濡染西學又喜歡鑽研科學的一位皇帝。在位期間,地震連連。面對如此頻繁而不可抗拒的天災,他做過哪些理性思考,又顯示出怎樣的卓異之舉?溫故知新,對今人會有怎樣的理性啟示呢? 天人之際漸有悟 受歷史條件的局限,康熙還不可能對地震成因做出切近當代科學的闡釋,他也不可能完全擺脫「天人合一」的傳統觀念,將人事獨立於地震之外。正如其《諭禮部》云:「朕惟天人感召,理有固然;人事失於下,則天變應於上。」在某種意義上還留有「上天譴告」的思維痕蹟,但他對地震天人之際的思考,還是非常理性、審慎、有突破的。如在《諭大學士馬齊席哈納張玉書陳廷敬》一文中說(大意):「朕讀漢朝的史書,看到有災異出現,就要誅殺一位宰相,這實在是太荒謬了!康熙十八年地震,諫官魏象樞說:『他有機密奏本,要留下來單獨面奏。說今年地震為非常之變,只有重處索額圖、明珠才可以平息天譴,減輕震災』。朕當即回答說:要說天譴也是我的罪過,與他們有什麼關係?魏象樞這才知趣地退下。」 面對毀滅性的震災,將「天譴之過」全攬在自己身上,這就是康熙高出歷代帝王的卓異之處。同時康熙還強調要「修人事挽回」,康熙十八年(1679)7月28日一天,他向吏部等衙門連下5道「聖諭」,申敕抗震救災。後又連下6道聖諭,前後關於地震共下11道聖諭;可見康熙皇帝的不從成說、嚴以律己、勵精圖治。這一年他26歲。 晚年「格致」解地震 在煌煌五千年中華文明史上,具有中國特色、源遠流長、為西學所認同的科學方法,就是格物致知。而康熙就著有《康熙幾暇格物篇》,其中有《地震》專篇,表達對地震成因的理性思考。尤為可貴的是,康熙晚年,能拋開「地震天譴說」——地震是上天對人間的譴告,提出唯物、理性的「積氣所致說」。 在《地震》一文中,他首先摘引宋人「二程」的論斷:「凡地動只是氣動」,闡釋說:地震是因地下積氣閉鬱太久,形成巨大能量要釋放,於是來回奔突最後猛然沖決地表所致。且認定地震有「震中」:就是地震在始發處(震中)震感強烈,能夠決裂地表,震倒房屋;當其向四周輻射時,越遠震感越小。至於湧泉、溢水等次生災害,都是隨地氣冒出來的。大震之後,所鬱積之氣既已迸發,隨後就再無超過第一次的大震了。其次,大震之後還會有餘震。這是地氣要複歸於脈絡,重新獲得平衡的「反元」磨合,於是還要有些來往衝突。且為何西北多震,而江浙較少?因江浙多大川支流,地表也是東南漸低,所以地氣能夠隨河流和地勢排泄出來。而西北之地,積氣沈厚,沒有水澤河流能舒泄出來,所以最容易引發地震。總之,地震是由地體內的積氣所致。 台灣海島,為何也多震?因海水蓄積陰氣,鎮壓在土精之上,如《國語》的「陽伏陰迫說」,即:陰氣太盛,壓迫陽氣不能蒸騰,而陽氣還要奮力掙脫陰氣重壓,在地下奔突衝撞,故台灣多震和水下的積氣有關。康熙最後非常自信地說:「地震之由於積氣,其理如此,而人鮮有論及者,故詳著之。」雖然地震「積氣所致」說,在解釋閩廣、台灣地常動時,還不能自圓其說,但畢竟比「上天譴告」說,在認知上有巨大的進步:他是從大地內部能量積聚、運行上,去思考、探究地震成因。是格物致知,而不是格神致知。康熙晚年對地震的詮釋,注入了震中、餘震、多震帶這樣一些新概念,是對傳統地震說的重大突破,堪稱難能可貴。耐人尋味的是,《地震》一文,是其康熙六十年(1721)的「夕照」之作。 濡染西學開新風 康熙為何能超越前人,理性地、漸趨客觀地闡釋地震?縱然和他平常讀書審事,要尋求、體驗合於規律的至理有關,絕不人云亦云、盲從成說。但還有「近水樓台先得月」的特定環境,即康熙與西方傳教士的親密接觸。 萊布尼茲(二進位發現者)的好友、法國傳教士白晉,是康熙的西學老師,曾在宮中為其講解幾何、哲學、人體解剖學;比利時傳教士南懷仁,曾給康熙講解了數學儀器的運用、天文學、幾何學、靜力學。在這些人的熏陶下,康熙自稱將歐幾里得《幾何原本》讀了不下12遍,且已經接受、融通了許多接近當代科學的地理新知,如:地球為圓形、北極結冰數尺、潮汐與月相關、地下火隨地氣而出等,故其地震成因說深受傳教士的影響。 明代傳教士熊三拔《泰西水法》云:大地深處的地脈是條理相通的,地氣潛伏而行,這就是地震的緣由所在,所以叫做震氣。康熙非常賞識的欽天監正南懷仁,對地震成因也有精闢的見解,在《坤輿圖說》中專列「地震條」加以解析:地震是因地體內所積蓄熱氣所致,因地外有太陽長期照射,地內有火氣長期燃燒,外照內蓄,所生熱氣越來越多,注射進地中的空隙裏,熱氣愈積愈重、使大地不能含納,勢必要奮怒突出,又尋不到順暢的路徑,或進或退、旋轉鬱勃,最後終於潰圍破裂而出,所以致使大地搖動且有巨大聲響發出。熊三拔與南懷仁的地震成因說,都和「地氣」有關,這與康熙「積氣所致說」是殊途同歸的。故康熙的地震成因說深受西學影響,尤其是受南懷仁的影響。為何康熙能超越歷代帝王?就是其最早濡染了西學,中西文化碰撞、開一代學術新風。 總之,康熙是經歷地震最多,對地震成因思索最深、所得結論最具理性的一位帝王。雖然離當代科學還有很大的差距,但他善於格物致知、勇於獨立思考、積極借鑒西學的態度,還是值得今人反思的:融通科學,理性第一。 史料鏈結 據《清史稿·災異志》載:康熙在位61年,大小地震56次。其間,震撼朝野大地震有3次。 康熙七年(1668):四月金華地震……六月十七海鹽地震,窗戶廊亭都有震響聲;湖州、紹興地震,房倒屋塌,壓死了人與牲畜;十八日,香河、無極地震,自西北起,嘎嘎有聲,房屋搖晃;十九日清河、德清地震,怪聲驟起,房屋傾倒。後又相繼發生了錢塘、潛江地震。這是我國地震史上跨度大、延續時間長的一次南北大地震。1956年,地震工作者結合地方誌進行深入研究,認定此次地震震中在山東郯城一帶,是我國東部僅有的一次8.5級地震,也是中國3次8.5級地震之一。此年康熙15歲。 康熙十八年(1679):三月二十三日鎮洋地震,六月初一榮城、甯海、文登地震,二十八日濱州、信陽、海豐地震。七月初九京師地震,通州、三河等地大震,聲響如奔車、急雷,白天陰暗得像黑夜一樣,瞬間房屋傾倒,壓死人無數;大地斷裂,噴湧黑水,奇臭無比。後又相繼發生了唐山、保定、襄垣、武鄉、潞安等地震,房倒屋塌、死傷無數。這是中國地震史上,災害持續而又慘烈的一個年份。此年康熙26歲。 康熙三十四年(1695):正月初一,瓊州、雷州地震;十五巢縣地震。四月初六徐溝(清徐)、盂縣、交城大震,臨汾、翼城、浮山、平陸,地震尤其強烈,毀壞房舍有一半多,壓死一萬餘人。另有大量死傷記載的地震還有多次。 (山西長治學院中文系〔南區〕) 中國教育報7月11日4版 |
|
(回目錄) |
長期徵稿啟事 |
|
台灣立報網站討論區開張!讀者有任何話想說,都可以在這裡一吐快,同時歡迎對立報的任何批評指教。請由立報首頁點選「討論區」,或鍵入網址http://www.lihpao.com/phpbb/。 |
|
(回目錄) |
參觀立報: |
http://www.lihpao.com |
立報地址: |
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
欲詳完整內容請訂閱立報 電話:02-86676655 傳真:02-82191213 訂報:02-86676655轉214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每週一至週六出報,每份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