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位素】明天:台鐵公共性事件:從不當安置到媒體造法/罰─【同位素】台灣第一份同志電子刊物(SINCE 1997)─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ne 01,20123/31 台鐵公共性事件:從不當安置到媒體造法/罰
台鐵公共性事件:從不當安置到媒體造法/罰
l時間:
l地點:台北市NGO會館
(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近善導寺捷運站2號、3號出口)
l主持人:何春蕤(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l與談人:蔡志宏(苗栗地方法院法官)
Candy(花魁參與者)
賴中強(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呂健志(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教育推廣部主任)
徐豪謙(高中生制服聯盟召集人)
呂昶賢(某技術學院輔導老師)
許雅斐(南華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l主辦單位:文化研究學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社會研究學會
l合辦單位:世新大學台灣社會研究國際中心、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台鐵公共性事件的訊息自二月底首次顯現在媒體新聞後,社會大眾對於性的恐慌,毫不掩飾地透過政治人物、專業人士乃至於媒體言論,獨斷地形塑出一股對於性少數的箝制力量。該事件中,最受關注者莫過於未成年少女小雨。即使她親自說明沒遭到強迫也沒受傷,但諮商輔導社工專業人員卻冠以病態成癮,兒少團體則爭相譴責國家機器漠視網路暗藏色情陷阱。以保護未成年者之名,社會隱性地扼殺了少女少男自主追求性實踐的可能,究竟小雨的自主性何在?從妨害風化、公然猥褻到違反《兒少條例》,多少罪罰假公義之名、行冤獄之實?未經法院審理,由行政部門逕行將小雨送交安置機構,這不是極權國家才有的作為嗎?
事實上,這種拘禁人身自由的安置措施之所以能在台灣落地生根,有其歷史源由。1943年,殖民政府對台灣頒佈了《違警罰法》,將連續查獲三次性交易以上者送交矯正機構。在1950年代至1980年代間,許多政治異議份子也因此未經司法審判,動輒遭受違憲拘留、政治改造的處分。解嚴後,這類安置措施卻又借屍還魂、變本加厲地用在(疑似)從事性交易者身上,在保護(未成年)受害者的法律監護下,加害者必然存在且須嚴懲。早在2004年,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即發現,《兒少條例》第15到18條關於強制安置的規定,不但嚴重剝奪了法官裁處的權力,也違反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的規範。
當新的性愛模式被提出、新的想像不斷被操練時,法律的封鎖與懲處不僅暴露自身的僵化保守,也說明該被矯正與廢除的,正是此事件所觸動的那些惡法。本次論壇我們邀請了來自於法律實務界、公共政策學者、青少年自主組織、性實踐者、輔導社工等,共同針對「台鐵公共性事件」中的國家失權、法律失能、媒體失格、輿論失當等議題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