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報

苗栗縣生命線
報主:苗栗縣生命線協會
創刊日期:2010-05-12
發報頻率:不定期
訂閱人數:81
官網:
http://www.1995life.com.tw/

近期電子報


訂閱便利貼


將貼紙語法置入您的網站或部落格當中, 訪客可以輸入mail取得認證信,並按下確認連結後, 快速訂閱您的報紙。
預覽圖
訂閱苗栗縣生命線報
苗栗縣生命線
-----------------------------------------------------------------------------------------------------
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苗栗縣生命線
發報時間: 2016-06-23 16:00:00 / 報主:苗栗縣生命線協會
本期目錄
他到底算誰的小孩?
生命線連結
生命線需要你

希望專戶:
1.郵政劃撥20772758

2.提供信用卡捐款
(文件填寫可來信索取)

3.國泰世華銀行苗栗分行
114-03-500030-1
戶名:社團法人苗栗縣生命線協會
 

[公益聯播]志工招募 - 人間菩薩大招生
在民法上,到底驗完了DNA代表著什麼呢?
他到底算誰的小孩?

我們常在本土劇裡看到驗DNA的橋段,劇中人物也會因此面臨人生重大的挑戰,要非由盛轉衰就逆風高飛再加上過度浮誇的內心戲whatever~ 那麼,在現實中,究竟確認生物性的親屬關係會對法律上造成什麼衝擊呢?很高興地,我們家暴防治社工於6/20參與了江錫麒律師的課程,想為大家分享些觀點:

案例提問:案主已婚卻與他人同居且育有一女,案同居人有意帶這孩子去驗DNA並爭取監護權是否可行?

法律觀點:根據民法1063條前半段「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也就是說這位同居人與這孩子只有事實上的關係,沒有法律上的父女關係。而且這位同居人即使秀出了DNA報告也無權提出訴訟、爭取監護權。那麼,如果有權提出訴訟的人要注意那些限制呢?再看看1063後半段「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看樣子我們的民法非常注重婚姻與家庭關係的維持呢!

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法律歸法律,但情感與關係上的連結哪能這麼容易說通呢?也因此,處在這些複雜關係的助人工作者,也須時常充實自己的知能,才能更細膩地陪伴我們的案主面臨難題唷!本會在7/247/298/31也有開設針對「關係」的課程,歡迎有興趣的夥伴們或民眾一同參與!(有興趣請點我)

推薦訂閱
數位學習在離島@【HighHi人生-金澎DOC電子報】
讓心起五的日子@【月來越愛你-肯愛電子報】
轉寄『【課程心得分享】你來看這個DNA報告!』這期電子報

寄信人暱稱  寄信人email
收信人暱稱  收信人email

  • 社群留言
  • 留言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