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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網電子報

第三期˙2009.04/報主˙中華溝通分析協會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認識家庭暴力
  身體上的不法侵害 

家庭中最常見的,就是身體上的侵害行為,舉凡指肢體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傷害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虐待的動作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這些侵害所造成的傷害,有時候可以看得見的(如淤傷或割傷),有時候是內傷,未必能夠以肉眼察覺(如腦震盪或脫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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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不想使用暴力
  舒壓小撇步—壓力小故事

有一位講師在壓力管理的課堂上拿起一杯水,然後問聽眾說:
「各位認為這杯水有多重?」
聽眾有的說20公克,有的說500公克不等。
講師則說:
「這杯水的重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能拿多久?
拿一分鐘,各位一定覺得沒問題;拿一個小時,可能覺得手酸;拿一天,可能得叫救護車了。其實這杯水的重量是一樣的,但是你若拿越久,就覺得越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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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區
  民法第四編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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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源
 

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台北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苗栗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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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愛行動部落格

 
文章專欄區
 

憤怒下的犧牲者

                                                       中華溝通分析協會     禾粒

  「難敵死神,燙傷女嬰衰竭不治」的新聞標題,再次觸動了每個關懷受虐女嬰者的心!10個月大,才剛展開人生的小生命,竟然是在如此痛苦不堪的情況下離去,確實留給台灣社會無限的悲痛。

  悲劇發生後,有人痛罵狠父沒有人性的兇殘、有人責怪愚母刻意激怒先生的不智、也有人質疑政府協助高風險家庭制度的不完備,大家都想找出承擔事件的責任者。檢討已經發生的問題固然重要,讓傷害女嬰的人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也事在必行;但台灣社會在憤怒與難過之後,還是必須靜下心來深思事件發生的始末,以及有效預防的措施,才能避免下一樁悲劇的發生。

  將時間轉回女嬰被丟下鍋的前一刻,女嬰母親與父親發生爭執,兩人都在情緒高亢的狀態下口出惡言,結果竟然做了如此不理性的事。若兩人在衝突的當下,其中任何一方可以做好情緒管理,將情緒適當地控制、穩定下來,或許就不會口出惡言、做出惡行。然而,在情緒已經處於高亢瀕臨失去理性的狀態下,要做情緒控制與管理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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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好康報
 
˙

2009/3/21 ~ 2009/6/20   父母加油站~家長成長團體系列講座

˙ 2009/3/28 ~ 2009/6/20   2009年上半年男人茶室聚會
˙ 2009/4/18 ~ 2009/6/20   我懂孩子心~兒童父母成長團體
˙ 2009/4/30   單親爸爸個案研討
˙ 2009/5/16 ~ 2009/5/17 攜手向愛走 伴侶成長團體課程(第一梯)
˙ 2009/5/23 ~ 2009/5/24 愛自己也愛孩子~父母成長工作坊
˙ 2009/5/8 ~ 2009/7/17   強者的誕生!親子公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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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Q&A 調解篇
 
Q1: 離婚調解的過程是怎麼樣的?
A: 離婚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委員(通常不是法官,而是由法院聘請社會賢達人士擔任)會聽雙方意見,不必然請雙方維持婚姻關係,會協助雙方思考:究竟是離婚或維持婚姻是對雙方較明智之決定?如果雙方同意再繼續維持婚姻,就會請起訴的一方撤回起訴;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則會製作調解筆錄,記載雙方同意離婚,但仍須請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畢,始生離婚之效力。
Q2: 進行離婚調解時,因為有事不能出席,是否可以改期?
A: 通常的作法是事前寫書狀,按照調解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案號、股別,書明何以該日無法到庭之事由,狀末於「具狀人」處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並寫明請求法院改期,以掛號或親自送達法院收狀處即可。如果時間緊迫,譬如二、三日後即將開庭,則以書狀為之恐緩不濟急,這時候應按開庭通知單上所記載之電話,及早向該股書記官聯繫,說明案號、股別及姓名,和法院所訂開庭之日期無法到庭、請求改期之意思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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