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律人通訊─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27,2011溫馨勵志篇
期待法律人為社會大眾爭取公義
By 蔡雅瀅(刊登於中國時報 (
給二十年後的雅瀅:
妳好嗎?現在的妳從事什麼樣工作?會不會把一部分的收入和倡議性的公益團體共享?就像許多慷慨的捐助者,對我目前任職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所做的一樣:分享他們的部分所得,讓公益團體不仰賴政府,可獨立運作、勇敢監督。
我希望並且相信妳會這麼做,無論貧窮或者富有,妳必定有些可以和他人分享的:時間、經驗或者金錢。「分享」使人和社會富足,有時候「富有」並不等同「富足」,但當能夠且願意分享,便是富足。我期盼妳和妳所身處的社會,都十分富足。
妳 所身處的社會,倡議性公益團體「有給職」的專職人員,是不是常見且令人嚮往的職業?他們有沒有合理的勞動條件,可以無後顧之憂地為理想拚搏?人們會不會長 期支持自己認同的公益團體,監督政府、改革社會?政府會不會因為有來自民間的監督,而更審慎、合理地處理公共事務?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是否有更公平、更美 好的發展機會?
從前總以為,政府必然會為多數人民的利益設想,這是政府存在的價值、人民納稅的理由。參與環境運動的 過程中,卻看到不同面向:私人企業的設廠需求,可以變成無視當地人哭喊,徵收土地、迫遷居民的理由。行政機關為了私人企業的利益,可以花用稅金刊登廣告批 評法院,甚至提案修改法令。我們透過民主程序選出政府,但若不持續監督,政府未必會為多數人民的利益服務。這是民主的危機,也是轉機,我們知道問題在哪? 也知道可行的對策:倡議性公益團體必須更有力量,民間監督的力量,不能小於財團左右政府的力量。
在我身處的時代,倡議性公益團體經常既小且窮,用少少的人力、資源與政府、財團抗衡。在妳身處的時代,這一切是否會改變?年輕的法律人會不會把倡議性公益團體的專職律師當成職涯選項的第一志 願?會不會在生命中選擇一項公益領域長期奉獻心智?當財力雄厚的大企業投注資源遊說政府,制定偏袒大企業的法律、政策時,會不會有一群法律人,研究法案、 進行訴訟,為社會大眾爭取公義?當社會中的少數人受到結構性壓迫時,會不會研究問題成因、挑戰既有體制,建構更公平的社會?
我想像妳身處在一個美麗年 代:社會大眾普遍願意長期小額捐款,支持倡議性公益團體聘請專職人員,深耕公共議題,公益團體的資金主要源自社會大眾的認同,而非政府機關的補助;法律人 廣泛進入各種倡議性公益團體擔任專職人員或志工,為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而奮鬥。朋友告訴我:這樣一個「公民社會」覺醒的年代必將到來, 我相信並且期待。
寄上無限的愛與祝福,給妳和未來世代。
雅瀅
ps.寫在環境法律人協會第一屆年會後,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願景會議前。
國際動態組
A. 印尼村民控訴Exxon Mobil侵犯人權案重獲生機
新聞彙整翻譯by 林仁惠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歷經十年的訴訟及上訴,十五名亞齊的印尼村民控告總部在美國德州的Exxon Mobil石油公司之案件Doe v. Exxon Mobil Corp. (No. 09-7125) 終於重獲生機。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在
印尼村民於2001年在美國法庭提出控訴,村民表示當地居民在1999-2001年間所遭受的綁架、虐待、性侵及謀殺等人權侵害暴行皆源自受僱於Exxon公司以保護該公司天然氣設備的印尼軍隊,村民主張因Exxon利用並控制這些軍隊,也必然了解軍隊所犯下的暴行,因此村民認為Exxon必須為這些侵犯人權的行為負責。本案在訴訟期間歷經波折,在2005年法院駁回原告依據「外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的主張,而原告並未再對此上訴。然而該訴訟仍然繼續。至2008年,法官認定有足夠證據證明艾克森美孚明知維安部隊有為侵害人權的行為,而讓該訴訟繼續進行。但在2009年,另一法官卻認定印尼原告並不具備於美國提起訴訟的當事人適格,從而該案即被不受理駁回。然而律師及村民們並不放棄希望,再向華盛頓特區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兩位贊成的法官Judge Rogers and Judge Tatel (皆為克林頓總統時任命)提出長達112頁的說明,反對的Judge Kavanaugh(為小布希總統任命)則提出39頁的說明。法院認為這個案子可適用十八世紀所通過的法條「外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 ATCA)。這項法條近年來常被用來對美國公司在海外所做侵犯人權的行為提出訴訟。
DC上訴法庭同時也駁回Exxon所提出ATCA不適用於企業的論點,去年在紐約的聯邦上訴法庭裁定一個奈及利亞村民對Shell石油公司的訴訟,認定ATCA不適用於企業,奈及利亞村民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外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 ATCA)是由第一屆美國國會在1789年所通過的聯邦司法條例 (Judiciary Act of 1789) 其中的一部分,此條例對美國憲法第三條所規範的聯邦司法體系有具體效力。條文的內容非常簡短:「外國人提起任何主張違反萬國法或美國所簽訂條約的侵權民事訴訟,聯邦區法院對其有初審管轄權。」這賦予與美國聯邦法院對於外國籍人士主張違反條約條款或習慣國際法(條文用語為「萬國法」(law of nations ))案件的事物管轄權。近年來美國國會一直有遊說勢力企圖將ATCA廢止或削弱,然而在人權及環保團體的強力捍衛下,此法得以保存,並在歷年來的訴訟案中得以確認其效力。其中最成功的案例就是緬甸村民控訴Unocal(Doe v. Unocal)案,並有出版紀錄片「徹底否認」(see DVD “Total Denial”)
B. 美Duke Energy空污案 「民間檢察總長」誕生
By 田蒙潔(美國密蘇里洲律師)
美國的空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於1963年。隨著環境保護的議題愈來愈受到美國社會的重視,1970年和1977年時,國會大幅修正空污法,最大的特色是提供公 民訴訟(citizen suit)的權利,其次是嚴格控管空氣污染源。根據新修正的空污法,新設電廠和經過大幅整修的老舊電廠,必須適用較嚴格的排放標準,希望藉此淘汰老舊的高 污染電廠。國會為了減少對業界的衝擊,修正空污法時特別訂定「祖父條款」,符合一定規定的祖父級老舊電廠,只要不進行大幅整修,就可繼續適用較寬鬆的舊排 放標準。
然而出乎國會意料之外的是,各大電力公司大鑽法律漏洞,以規避「大幅度整修」的方式,大肆擴充老舊電廠的產能,讓享有舊排放標準的高污染祖父級電廠繼續大量供電,而且這種嚴重違法污染空氣的惡劣行徑持續20多年,直到20世紀末。
2000年,柯林頓總統8年任期屆滿前臨去秋波,實現環保的政治承諾,由環保署在全國各地的聯邦法院,根據空污法控告分駐全國不同區域的10家大電力公司,包括美國第一大核能發電的Duke Energy電力公司。
以Duke Energy為被告的訴訟,一審的原告是美國環保署,包括Environmental Defense 的三個環保團體,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參加訴訟,一審法院於2003年時判決Duke Energy勝訴。2005年,第4巡迴上訴法院再判Duke Energy勝訴,環保署基於各地上訴法院對10個案件的判決結果並不一致,且敗訴案件多於勝訴案件,決定放棄上訴的機會。雖然負責執行空污法的主管機關 環保署決定中途下車,環保團體卻堅持到底,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也就是原告改由環保團體領銜的Environmental Defense v. Duke Energy Corporation案。
2007年,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判決環保團體勝訴,為環保署贏得了最後的勝利,成功的對抗長期鑽法律漏洞的大電力公司,迫使全美的電力公司 以低污染的新發電廠,替代高污染的老舊祖父級燃煤發電廠,在國會修正空污法30年後,才終於靠「民間力量」落實了當初的立法目的。
在Duke Energy案中三個環保團體所扮演的角色,在美國有個非常崇高的稱呼,就是「民間檢察總長」。在美國,檢察總長是總統的內閣閣員之一,司法部的首長,代表政府提起公訴,相當於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的首長,我國目前的檢察總長是
民間檢察總長源自於美國的普通法,當一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若訴訟結果除了能滿足個人的私利外,也能加惠於有相同際遇的其他多數人,因而兼具促進公 益的效果時,法院便視該名訴訟人為「民間檢察總長」,判給律師費,奬勵其對促進公共利益的貢獻。美國空污法的「公民訴訟」,就是源自於普通法的民間檢察總 長。
空污法是美國環境相關法律中,第一個提供公民訴訟權的法律。美國國會隨後在150多種法律中,納入公民訴訟的規定。原則上,環保公民訴訟的原告是環 保團體或當地居民,被告不是大企業或大財團,就是違法或怠惰的政府機關,對於落實國家的環境政策目標別具意義,因為政府機關必須面對來自各方的政治壓力, 執行法律時又有力有未逮的問題,而且有時本身就是違法者,不依法行政,「公民訴訟」正好可以彌補行政機關執法不彰的缺失,代替政府執行環境保護的相關法 律。
美國過去40多年環境保護上的成就,必須歸功於國會奬勵公民訴訟的立法、開明進步的法院判決,和稱職扮演「民間檢察總長」的公民和環保團體。公民訴訟是公民參與的利牙,也是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最理性、最積極和最有效的手段。
活動報馬仔
EJA研究會小組在8月推出兩場精采的研究會,歡迎大家踴躍報名及轉寄訊息~
(活動詳細資訊,請上環境法律人協會網站查詢:http://www.eja.org.tw/)
A. 主 題:民間版土徵條例修法理念
主講人:詹順貴律師
時 間:100/08/10 (三) 晚上7:00
地 點: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4號8樓,近捷運忠孝新生站)
報名人數:15人 (人數有限,報名要快唷~)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0/08/04(四)截止日。
報名方式:請以E-mail方式,向 雅瀅 ytsai@wildatheart.org.tw報名。(煩請於信件內文註明:姓名 & 職稱 & 聯絡電話 & e-mail,謝謝您~)
參考資料:
還我「土地正義」: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 說明
B. 主 題: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主張
主講人:
時 間:
地 點: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七樓1701室
報名方式:請上網自行填選「報名表單」,點我。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11.08.17(三)截止
活動聯絡人:
連絡電話:02-23587517
主辦單位:環境法律人協會 協辦單位: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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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同時也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四十年來, 政府和民間社會都鮮少對國際人權規範著墨,導致台灣的教育及職訓嚴重缺乏國際人權的理念。長久以來,台灣的公民社會團體經常為了某一條法律、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之無理不公,展開艱苦的抗爭,卻難以獲得正面結果。近年來,在政府與財團聯手下,強制徵收土地、過分且不當開發,當地居民被迫遷徙、遭受污染毒害的案例不斷發生,環境訴訟儼然已成遍地烽火。
我國政府於去(2010)年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的批准程序,並於同年
參考資料:
兩公約 兩公約一般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