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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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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農業合作社法」不容遲緩
【左右看】游揆挑戰二00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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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農業合作社法」不容遲緩
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於昨日選出,眼看新一波的法案麈戰又即將爆發。這是台灣加入WTO之後的第一個國會會期,一切法案的修訂勢必得審慎顧慮到進入WTO之後的新生形勢。眾所週知,台灣的入世,農業所受到的衝擊最大,原就居於經濟弱勢的農民,在開放市場、自由貿易的大潮流之下,恐怕更要被推擠到社會最邊緣的位置。
台灣的農業面臨生死關頭,要存活,就要在新形勢下找到新的法寶。我們的農民絕大多數是自耕小農,個別的資源相當有限,資訊也相對封閉,在面對來勢洶洶的跨國農產品企業集團時,未來勢必要做有效率的資源整合和資訊交換,才不致於自暴自棄,未戰先降。
目前在立法院的法案大倉庫裡,其實正有一個可以造福於農民的法寶--行政院於去年底函送到立法院的「農業合作社法草案」。該草案99條條文當中,固然不乏有待爭議者,然而,行政部門主動立法推廣農業合作社的精神,應是值得肯定的。袞袞立委諸公,若是還有飲水思源、護土愛民、疼惜弱勢的心胸,就應該儘快將「農業合作社法」排入議程,讓我們農民免於深陷面對WTO巨獸的無助困境。
這一部由農委會草擬的法案,的確有協助農民發展合作社組織的美意,然則,條文中仍充斥例如「規範」、「管理」、「指導」、「監督」之類的字眼,如此高高在上的官僚心態,實有礙農民組織和策略聯盟的自主發展。我國憲法第145條明文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因此,政府對於農業合作社,不談「獎勵」、「扶助」,而只想「規範」、「監督」,恐有違憲之嫌。尤其,該草案第5條又以「保證責任」的嚴苛規定,高築農民組織合作社的門檻,這些條文瑕疵,使得立法美意大打折扣。但願未來進入審議程序後,這些缺憾能夠獲得注意,並做合憲、合理的修正!
【左右看】游揆挑戰二00八
【左看】迎戰2004江山
■趙萬來
1年9個月的陳水扁政府派出第三位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提交施政報告,詎料貌似忠厚,並口誦「樸實新政治」的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