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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小鋪電子報NO.06█▇▆▅▄▃▂▁╴
2002.03.28

媒體小鋪電子報的存在是為了:認識媒體、批判媒體、改造媒體。
從知識與行動中,建造新的媒體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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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叨絮》 越來越差?

當老師的很愛感慨:現在的學生不但程度越來越差,而且也越來越不
用功了。

不只是老師,當學長姐的,有時也會發出同樣的聲響?

但事實真是如此嗎?想想自己當學生的時候好像也好不到那去。

一個用功的老師,智慧是會隨著年齡一塊增長的,照理說,每時、每
刻、每年應該都不一樣。

可是,在大學裡,老師面對的學生永遠是大學生。

簡單的說,老師在學校裡面對的學生永遠是十九歲,但老師可能已經
從卅歲,慢慢的四十歲、五十歲…一直到退休,你說,學生和老師的
差距是不是越來越大,如果以這個標準看學生,程度比起來當然越來
越差。

有時候,當我們評量一個人,常常忘了將自己的變化納入考量,那麼
感嘆其實是多餘、可笑!當然,如果一個教師懂得反省,用相對的眼
光看待彼此,也許會有例外。(五分珠)



《以管窺天.媒體偏見》

戲演得完嗎?

文/管中祥

「由劉冠軍案」所引起的「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古老爭議,似
乎在阿扁總統的宣示後,已有落幕的現象,阿扁說:國家安全與新聞
自由並不會完全對立,兩者都不能無限上綱,必須並存兼顧,同時須
再致力情治單位法制化、情報國家化、軍隊國家化的工作。

阿扁的談話相當四平八穩,提出的主張和過去這類事件的解決方式沒
什麼兩樣。事實上,類似事件最近幾年幾乎年年發生,如果把過去的
報導拿來比對,會發現幾乎依循著下列的模式進行:(前)政府官員
洩密—媒體報導—檢調單位蒐索、查扣—媒體以新聞自由為名抗議—
政府以國家安全回應—社會爭議,各執一詞—解決方案:盡快通過資
訊自由法、國家機密保護法。

上面的模式似乎已成為台灣類似事件的發展公式,只不過把「駱志豪
」換成「劉冠軍」;「中時晚報」換成「壹週刊」罷了。雖然如此,
此次事件仍有其特殊之處。

和過去不同的是,此次查扣的地點是在印刷廠,是半成品,換句話說
,該篇報導在未發行前便遭扣下,這其實是未表意前的事前審查,是
對新聞自由的極度傷害。當然,也許政府會說報導內容事關重大,根
本就不該讓機密有機會曝光。但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麼後來又容許「
壹週刊」將相同的內容再版上架?是錯抓?還是失職?

不過,無論事件有無差異,通過資訊自由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似乎是
類似事件的共同結局,然而,有趣的是,如果這些法案如此重要,媒
體與政府也都希望有個規則可以減少爭議,但為什麼這個法案至今仍
平躺在立院?

是誰失職呢?立法部門的怠惰、無能是必然原因,一個攸關國家安全
與媒體自由的法案居然可以置之不理,然而,更讓人驚訝的是,如果
這是個對採訪自由影響甚鉅的法案,為什麼新聞工作沒有發揮第四權
的功能,痛批與糾出那些無能的立法者?

只有在事情發生的時候叫囂兩句是無法解決問題的,歹戲只會繼續拖
棚,真不知類似的戲碼何時才會停止。不過話說回來,相關法案通過
後,兩造的互動雖然至少有個規則,但每年上場的鬧劇真會因此停止
嗎?別忘了,更根本的是消息來源與媒體記者相互利用的曖昧關係,
這其實是個倫理問題。



《流行開講》

唱片降半價比公訴還有效?

文/魏玓

本土天王吳宗憲又開炮啦,這回罵的不是壹周刊,而是他心中的最痛
----唱片盜版商。吳天王夥同商總老大王令麟和跨國唱片業利益代言
人IFPI到立法院聲嘶力竭,還請出失業已久的金門王與李炳輝助陣,
說如果這個會期立法院不修法將盜版唱片改成公訴罪,他就退出唱片
業,不玩啦!

吳天王三番兩次破口大罵盜版,是不是因為他自認已經晉升到演藝界
大哥的地位,我們不曉得。不過他自己經營唱片公司,旗下有周杰倫
這個當前唱片賣得最好的台灣歌手,應該是他一講到盜版就臉紅脖子
粗的主要原因。吳天王舉了個很有趣的事實,他說,周杰倫第二張專
輯正版賣了四十多萬張,但是盜版卻賣出一百多萬張!天王努力擺出
一副誠懇的臉說,「我們不是在爭取自己的利益,而是我們活不下去
」。

且慢。說活不下去有點太誇張,如果當紅周杰倫的唱片公司都活不下
去,那還有誰在賺錢?就算是真的好了,吳天王其實也可以換個角度
想想。盜版市價每張是一百元,賣了一百多萬張。如果唱片公司都願
意把唱片價錢降個一半或更多,一張一百五再加上精美歌詞與照片包
裝,相信正版總銷售量也可以輕易超過百萬張,不但盜版自然銷聲匿
跡,賺的錢也只會多不會少。不過,這當然是有點說外行話了。因為
周杰倫只有一個,其他賣不到十萬張的歌手,虧的錢都要周杰倫來補
。如果一張不賣三百五,恐怕入不敷出。但是也別忘了,羊毛出在羊
身上,實力不好的歌星少一點(像是吳天王自己的唱片是不是就考慮先
不出了?)、打歌少一點、廣告少一點,都是節省成本的好辦法。說不
定,這樣一來,挑戰跨國唱片公司的地位,牽動他們降價,不也是幫
台灣本土唱片業爭一片天?

立法院部分委員承諾天王要修法,「公」訴與否的法律問題細節還得
多請專家推敲推敲。不過,吳天王義正辭嚴,說他不是為了「私」利
,在商言商,顯然與事實不符。如果大降價的提議有點天馬行空,那
麼說點實際的,要吳天王的阿爾發唱片公司幫失業的金門王和李炳輝
出新專輯,不曉得他肯不肯?



《山水相馮》

媒體與政府的對抗、合作、共謀:從壹週刊遭外患罪控訴談起

文/馮建三

三月二十日,台灣版的壹週刊未上市,先遭查扣,並遭檢查官控以外
患罪。隔兩日,中國時報總編輯亦以相同罪名,名列被告。這起涉及
國家安全與媒體自由的事件,與前及去年的的駱志豪及中時晚報遭檢
調單位搜查的情況,可能有些不同,以下先建構、推理事件的簡歷。

據悉,情治機關原本「不知道」機密已經外流,是壹週刊記者向其查
證時,有司才察覺不妙,於是與壹週刊協商,惟後者最後仍決定刊印
。在兩造協商的過程,放出機密的人,眼見經過多日,新聞仍未出來
,便再選擇中國時報作為釋放文件的對象。

在兩家媒體互不知對方得有文件的情況下,中時在壹週刊被查禁當日
,刊登了密件當中的奉天專案部份,主軸是臺灣曾以美金千萬,作為
助力之一,使台灣與南非的外交關係,得以展衍了三年。被查扣的壹
週刊則刊登了更詳細的材料,標語出現「買通美日」等語,重點內容
之一是明德專案。事發後,中時與台灣日報等媒體訪問了前陸委會主
委、總統府副秘書長,現任國民黨智庫委員蘇起教授時,蘇稱該案具
有正面功能,蘇起並表示,該案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所有參與明
德小組的人,「都應『將機密保護到進墳墓為止』」。

依此推斷,媒體處於被動地位,也就是前述兩個專案,若屬機密,並
非媒體以調查之能,主動發掘而公開於世。實情很可能是,情治機關
在運用祕密經費時,由於經年累月不為人知,缺乏內部的有效監督,
致使內部有心人有機可乘,先已種下洩露機密的遠因。到了政黨輪替
,復因各種因素,造成內部的忠誠及認同危機日甚一日,遠因也就在
此近因的引爆下,使人有機可乘,假借或甚至設計劉冠軍一案,使其
展現為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之爭。

假使以上推理無誤,至少就有兩個問題必須檢討。第一,情治機關不
能以國家安全之名,既掩飾了本身的嚴重缺失,又再以壓制言論與新
聞自由之實,汙名化了國家安全之說。洩露機密的人不是媒體,而很
有可能是情治機構內部的人,現在這個機關的人,反而要求檢調單位
以外患罪名,控告新聞媒體,這合理嗎?即便這些機密不經媒體批露
,也已經流通至對岸之手,情治人員受難及情報網受損,早已形成,
不待媒體之報導。媒體雖然擴大了洩密的效應,但非元凶,若擴大效
應卻屬違法,處罰的方式理當符合比例原則,不宜是近乎或形同事前
檢查的扣押十多萬冊雜誌。

何況,機密既出,則對岸可知,國民卻無法聽聞,或需由境外媒體再
傳入本土,寧非怪哉?媒體報導這類新聞時,是否刻意以聳動的標題
吸引讀者,或將法治規範的不足導引成對個別人物的妒恨,或是否新
聞處理手法粗糙,沒有在必要的地方,姑隱當事人等之真實姓名或代
號,固然必定引發爭議,但媒體在這些方面的缺失是一回事,媒體所
發揮的告知功能,又是另一回事,不能抹煞。

目前立法院已有委員從法制觀點著手,準備從國家機密法、資訊自由
法、立院內部特設相關委員會等方式,強化立院對情治機關的監督,
並釐清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的界線。這些因應之道值得肯定,但成效
是否可長可遠,仍待觀察這些法律的制定遲速與其內容,以及立院的
運作效能。

第二,此次報導是否危害了國家安全,雖然也是新聞媒體可檢討的部
份,但更值得新聞界自身檢討,也更值得外力注意的是:媒體真有意
願自主行使新聞自由的意志嗎?媒體真正主張本身是第四權,因此值
得社會之託付,遂爾要求、迫使行政權承認媒體總有值得特殊對待之
處嗎?恐怕很有疑問。原因還不單是媒體業主經常通好權貴,也在於
台灣媒體從業人員的自主意識及集體能力匱乏。若再考察媒體的運作
,耙糞,耙政治權力誤用與濫用之糞、耙經濟權力誤用與濫用之糞,
又更已隨媒體成為財閥的一部份,或自身就變成了財閥,日漸失去存
在空間。近幾年來,媒體在民眾心目中的地位,不但無法合理上升,
反倒有下降之勢,這與媒體近於權勢而非弱者,應有關聯。在台灣,
諸如新聞自由應當如何善加運用的問題,雖然不是整體新聞界的關懷
,但有能力作此檢視的媒體,晉身新聞界的領導地位,機會也就愈大。

「君失其密則亡其政」。作為社會集合體之象徵的國家,存在其機密
,雖可容忍,但其範圍及運作,總應隨民主化的進程,日漸縮小並可
受監督。新聞媒體若就國家祕密的範圍及行使,不斷提問、試探,乃
至挑戰,就愈加能夠彰顯新聞及言論自由的價值,也愈加能夠贏得社
會的尊敬。




《傳播字彙小百科》

美聯電視新聞社 APTN

文/Richard

美聯電視新聞社(APTN, Associated Press Television News)是隸屬
於美聯社(AP)的電視新聞通訊社。美聯社自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即
開始向廣播電台和電視台提供電子新聞,並設立廣播新聞部,一九九
四年底,美聯社正式成立「美聯電視」(APTV),總部設於英國倫敦。
一九九八年九月,美聯社收購「環球電視新聞社」(WTN, Worldwide
Television News),將之與「美聯電視」(APTV)組成「美聯電視新聞
社」(APTN),目前該電視新聞社訂戶遍布全球,國內的電視台大部分
也都有訂閱其電視新聞。

前述的「通訊社」(press agency、news agency、news service、wire
agency、wire service)是以採訪和發布新聞為主要工作,並以報刊
、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為服務對象的新聞機構,多數的情況下是
不直接向大眾提供新聞。

西方的大通訊社除了其報導方式帶有偏見而飽受第三世界批評之外,
由於各媒體在激烈的競爭之下,都注意發展本身的特色,導致媒體對
於通訊社「批發」的新聞採用率越來越低。另一方面,媒體的兼併、
倒閉也促使媒體總數下降,從而減少通訊社的媒體訂戶數,而網際網
路無遠弗屆的發展,使得媒體對於通訊社的依賴性逐漸降低,這些都
是通訊社所面臨的挑戰。




《寫在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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