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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戰國電子報
 
 2002.05.02 第 34 期.2000 10 月創刊

每月1、11、21日發刊.總訂戶 11,062人

Gender Wars 兩性戰國

..:. 網址: http://www.geocities.com/genderwarstw/  ~ 報長:深林.莫齋/特約作者:季昀.Love-Smile.光陰.龍冬子  .: .

※【本期內容 ※【心情隨筆-愛情圓舞曲】
 心情隨筆愛情圓舞曲/莫齋
 兩性話題外遇/深林
 法律專欄~家庭暴力.完/Love-sm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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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等囉~電子報報來也......

  失戀了,很多人會傷心難過。有的悲慟欲絕,好像世界在眼前崩落;有的急著撇清誰對誰錯,讓自己有分手的理由。其實感情的世界,不如想像中穩定,也不是凡事絕對分明。我們總能從感情的顛簸中看到彼此不適合的地方,學習溝通協調,改變不完美之處。愛情不是一人事業,想要有共鳴,得要對方有對等的心情,或有經營的相同理念。無法契合的對象,不值得久留。遲早要來的事,不如以慶幸的心情接受。
  愛情像一支支不同的圓舞曲,想要跳得好,有待練習。唯有看清現出錯的原因,明白能如何一起改進,下支曲子,甚至下個舞伴,才有可能配合得更好。

  翩然起舞之際,可能誰不小心踩到了誰的趾頭,別急著生氣,美妙的音樂還在繼續,停下來指責對方並不會解決問題。也或許哪個人滑了腳,跌得很難看,有點風度,將舞伴輕輕拉起,關心地問他疼不疼,再繼續。
  也許舞伴跳得不專情,跳著跳著就跳到別人家裡去了。沒關係,舞會還在,歡樂的氣息未散,下一個舞伴會更好。
  或者碰到了和自己一樣有心想跳好卻頻頻生氣的舞伴,別太快惋惜,或厭惡彼此。也許這支曲子大家還不太會跳,也許是曲子挑得太難、要求太高,總得為彼此多些耐性。
  有時候好不容易找到心投意合的舞伴,但轉眼間人不見了,怎麼也找不到,或者舞會變得不再吸引你了。拿著飲料到場外休息一下,聽聽風聲向你傾訴你的動人故事,看看天空為你揮灑的亮麗色彩--你會發現外面的世界,依然美麗。
  說不定你因此悟出最欣賞的舞步,哪天回去跳那愛情圓舞曲時,能一眼挑出合適的舞伴,一起跳出最美的舞姿。 (莫齋◎個人電子報:我的四方天

※【兩性話題:婚姻不合、破裂的十大原因:三.外遇】 本期內容
  深林回想教英文那段不堪回首的歲月,曾經認識一個漂亮少婦。她英文其實超過班上的程度,可是她仍虛心學習,從不會因為太簡單而不屑練習。我注意到她將頭髮染成深棕色,下課大夥閒聊時提了出來,她說道:「唉,為了遮醜。我頭頂的頭髮全是白色的。」
  「為什麼?」大家驚問。
  「煩惱啊……真的!人家說一夜白頭,我真的隔了一夜,頭髮就白了!我可以做證!」
  「什麼……煩惱?」我小心問道。
  「……婚姻。」
  「現在都好了吧?」我忍不住又問。
  「唉,都過去了,過去了。」她苦笑。
  後來我才知道,原來她前夫和她在高中就認識,婚後生了個男孩,倆人恩愛甜蜜,
  她從沒懷疑過他。一直到他的外遇為他自殺,事情才爆發開來。她完全崩潰了,一夜白頭,並患上躁鬱症(Bipolar Disorder)。
  她是個外柔內剛的人,二話不說立刻離婚,和小孩開始獨立生活。躁鬱症的藥(鋰)讓她整天昏昏沉沉,無法照顧小孩;為了孩子和自己的前途,她決心努力保持愉快心情,學習技能,設法找到能養活自己和孩子的工作。
  這是個堅強的女人。
  深林還認識另外一個少婦,先生外遇兩次她都原諒他,他竟犯第三次;在她提出離婚要求時,他還想約定「離婚後三年內誰都不可以再婚」。在看著妻子離他而去,獨力帶著四個孩子堅強生活,甚至快樂亮麗後,他開始有些想挽回(賤骨頭──失去以後才想要)。不過她立即找到另一個如意郎君嫁了,把那先生氣得從此消失不見。
  無論時代怎麼變,外遇對婚姻的殺傷力仍是絕對的。不同的可能是受害者的反應和復元能力。妄想維繫婚姻又控制不了下半身的男女,請多多三思了。(深林◎個人電子報:野人的太陽
※【法律專欄:家庭暴力,如何保障女性自身權利?(完)】 本期內容
  「家庭暴力」之防治,除了「家暴法」採取積極防止加害人再度加害當事人以外。倘若被害人已被嚴重毆打成傷,可依我國刑法之「傷害罪」提起告訴--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指「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然而傷害罪係指告訴乃論而言,若非經提出告訴,則不予受理。即為所謂不告不理原則。同時必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即喪失告訴之權利。倘若加害人頗有悔意,經由被害人寬侑,被害人可否撤回告訴?
  一經提出告訴後,於檢察官起訴之前向檢察官撤回原告訴,或於起訴後,在地方法院法官判決前向法官撤回告訴即可。而所謂判決前為兩造辯論終結前為之。
  被害人以「傷害罪」提出告訴,應該如何採取舉證責任及獲得證據呢?所謂傷害可分為兩方面來說,於肉體傷害上,一但被毆打,即刻前往醫院(公私立醫院)驗傷,最好有其他人證可以出面作證。因為驗傷單只足以證明有被毆打的傷勢,但無法確切證實為何人所為?是否為配偶所傷則無從得知。故驗傷後最好拍照存證,於法庭上可博得法官的同理心及清楚顯現當時所受的身心傷害,另一方面為補強證據,事後可採錄音方式,錄下加害者親口所承認曾經動受毆打您的事實證據。
  而精神上的虐待,則比較難以界定何謂構成所謂精神上之損害?但法官會依據當事人的社經地位、教育程度或當時狀況及所構成的傷害的程度、動機等,來判別是否屬於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
  依據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項「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可訴請判決離婚。其實所謂精神上之虐待,最常見到的重大侮辱的案例是,誣告對方通姦、逼迫妻子行房、以小孩或妻子娘家之性命作為威脅等。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經常遭後毆打,或指其他正常理由,如果只是夫妻雙方偶發的細故口角或爭執,而互毆成傷,法官依據客觀情形觀察,非出於慣性而致不能忍受之程度,情節則尚不足以構成「不堪」之地步,即無法認為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即不合判決離婚之要件。
  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時,起訴前會經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先行調解,倘若法院認為雙方有態度軟化尋求復合之際,則會裁定在六個月內停止訴訟程序。試圖使夫妻雙方都能冷靜的考慮,是否有破鏡重圓的可能性?提出離婚訴訟時,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請求,或由訴之原因(如傷害)、事實所生損害之請求(如醫療費用)為限,得合併提起……。」因此於法院提起判決離婚時,亦可一併提出損害之賠償(包含肉體、精神上之損害)~

Love-smile撰於 April 1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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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友A:獲益良多,從你們的電子報裡可以知道兩性想法的差異,從中學習兩性的相處之道,對和男友的情感培養助益很大.

報友B:溝通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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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多寫何種主題或類別的文章?
報友A:其實不管你們寫哪一類的文章,我都很喜歡.也覺得很棒.也非常的佩服你們的付出和努力.
報友B:優質文選,心理探索
報友D:針對兩性的不同,探討在相處上應相互包容的地方。
有什麼話或其他建議想和報主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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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由於工作忙碌的關係,電子報我都是有空時再細細品味,有時一次看了很多期,看了都捨不得刪掉,還是保存著.對於你們所架設的網站和電子報,我一直都很喜歡,也很感謝你們的付出,我想由於你們的努力和我一樣從中獲益的人,必定很多,謝謝你們囉!也請你們再忙碌之餘要好好保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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