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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文化創意產業的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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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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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社論】文化創意產業的謬理

 

【左右看】盜版公訴罪

 

【教育小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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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文化創意產業的謬理

 

日前,文建會主委曾對何謂「文化創意產業」進行一番釋義與釋疑。作為政治願景,「文化創意產業」概念貌似輕鬆無害,皆大歡喜;然探其實質,「文化創意產業」之謂卻是嚴重謬理,值得吾人嚴肅以對。

 

據文建會主委陳郁秀所言,「文化創意產業」係以在「傳統中尋求創意」為要旨,俾求一方面增加該部門的就業人口與產值,他方面則兼之提升常民文化的內涵。但問題是,文化、創意、產業的三位一體如何能夠並存不悖?從歷史之演進來看,文化、政治、經濟向有不同的操作邏輯與目的理性,現代社會的民主基礎,更是以這種分化現實作為規範性基礎,甚至,文化也往往被視作抵抗商品化經濟邏輯的重要場域,其道理即如人們對社區的參與,動機不以利潤兌現為目的,甚至反之。由此可知,「文化創意產業」這個複合概念何其畸形!

 

事實上,將文化納入產業分類的一支,絕非如官方所倡的「提升常民生活」,而是政治與經濟對文化的收編與馴服。也因此,當陳郁秀主委對文化創意產業的願景夸夸而談時,卻總是不離具體數據的功利主義計算,並把「創意」理解為「行銷」的同義詞。是以,設若「文化創意產業」成真,則不啻意味了我們終究將以「文化消失」的難堪結局作為終結。

 

把話說破,「文化創意產業」云云,其實只是為台灣的內需產業另行添註作解罷了。但與先前有別的是,過去的地理再開發、空間再營造,多以道路、橋樑等基礎工程為限,如今則增以文化特色的展示作為空間櫥窗,藉此帶動觀光消費的成長。10年下來,社區總體營造的成績單清楚地告訴我們:所謂社區營造,不過是當地特產的行銷,而參與者又多以商家為主,除非吾人自認泛泛常民即區區商賈,生活文化即特產買賣,否則所謂「常民文化」迄今還是本迷糊帳呢。

 

是以,「文化創意產業」的面世,並非文化長期附庸性格的翻身,而是再次依賴的悲劇延續。遺憾的是,台灣這種便宜行事的輕薄,又豈獨見此一端?

 

 

(回目錄)

 

 

【左右看】盜版公訴罪

 

【左看】「智慧財產」另一章

 

■胡寧寧

 

 盜版改公訴的撻伐聲日前一片沸沸揚揚,就連各黨派都不乏有人高舉「反帝」旗幟,抨擊執政當局面對跨國公司的萎縮軟弱。然就在輿論掀起反思智財權的同時,勞委會亦於近日內,密集研擬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定型化契約大綱,作為雇主約束員工離職後於一定期限內,禁止為同業服務以免有害自身營運的參考範本。

 

早在陳伸賢調任水利署副署長之前,這位前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曾表示,為了減少勞資契約糾紛,將修訂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簽定有關競業條款的勞動契約。然此刻勞委會官員已一改口徑,聲稱勞基法並沒有限制雇主不得訂定競業條款。是故,這回勞委會在保障雇主「營業機密」的前提下,依「契約自由」的原則,塞入一個所謂具有「合理範圍」的定型化契約參考範本,員工對雇主的從屬性,也因此延伸至離職之後。

 

究其實,企業的「營業機密」本為一種或多種資訊,而這些資訊因其商業上的經濟價值成了具有秘密性的財產。置於現行雇佣關係中,這些資訊在契約自由的普照之光下歸雇主所有,加貼上祕字封條後,物化成資訊載體的受雇者也套上了禁足令的緊箍。

 

「資訊流通自由乃自由市場的基石」,此等充斥於經濟教科書的文字,成了現實景況最佳的嘲諷。

 

(文字工作者)

 

 

【右看】企業版「旋轉門條款」

 

■陳正心

 

前陣子台積電洩密案掀出兩岸晶圓廠商業間諜的內幕。實際上,由於台灣高科技及專業技術產業近年來的迅速發展,類似機密外洩情況其實已日益嚴重,企業為了自保,紛紛要求員工到職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此乃保障企業競爭力不得不為之舉。

 

如同公務人員受旋轉門條款的約束,政務官員在卸任之後,一定的時間內不得出任與過去業務相關的職務,企業中簽訂競業條款同樣旨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以阻絕業界惡意挖角,輕易取得他人的營業機密。如此一來,將有助於提升投資與研發意願的效果,對改善台灣的投資環境實有裨益。

 

不過,由於台灣現行的營業秘密法,並未對競業條款做一明確規範,因此衍生不少爭議和員工反彈的聲浪。所幸主管全國勞工事務的勞委會,已於近日內委託法界人士,研擬競業條款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以規範勞、資雙方的合理限制範圍。雖然範本僅具參考作用,但此舉意味著政府對勞、資間契約自由空間的肯定。

 

擬訂企業版的旋轉門條款,看來正朝著勞委會本年度施政的目標-促進勞資夥伴關係穩步前進。

 

 

 

(政治評論者)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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