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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農業合作社法草案」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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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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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社論】「農業合作社法草案」違憲

 

【左右看】基層選舉與民主

 

【教育小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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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農業合作社法草案」違憲

 

立法院於本周正式審議行政院版本的「農業合作社法草案」,此法案對於台灣未來農業發展具有關鍵性影響,但綜觀整個草案內容,明顯是行政當局基於管理方便所擬就的。絕大部分條文,只規定農業合作社應遵守那些鉅細靡遺的規定,而未提到行政當局對於農業合作社應有哪些輔導、協助的措施。這根本是套「管理」、「監督」辦法,而不是「獎勵」辦法,更不是「扶助」辦法。我國憲法第145條明文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行政院的版本,恐有違憲之嫌。

 

為因應台灣加入WTO之後農業所受到的衝擊,要訂定與農業發展、農民生計息息相關的法律案,應該要以農業為核心、以農民為中心,可是以行政院目前待審議的「農業合作社法草案」觀之,完全居於官僚本位立場,反而忽略了農民才是「農業合作社」的主體,本末顛倒、輕重不分,背離了「農業合作社」立法的意旨。

 

這個草案,說穿了,只不過是全版照套民國23年制定的「合作社法」,在「合作社法」的骨架上,硬生生冠上「農業」的名銜。農業合作社應有符合農業發展和農民需求的特性,以符合時代需要並與時俱進,豈能根據70年前的老舊條文,依樣畫葫蘆?

 

台灣農民特具研究發展的精神,習慣在自己的土地上實行「精耕細作」,可以說已是「農藝師」的角色。當我們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一員後,要挽救農業,的確有必要擴大經營規模,然而依據台灣小農經濟的傳統,若欲擴大經營規模,應是採取農業合作社共同經營的模式,保留小農經濟的優點,避免小農經濟的缺失。未來在農業上要有競爭力,應把握國內小農經濟特質,不破壞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發展細緻化的「生物農業」。而不是採取土地、資本集中的農企業模式,讓台灣的小農遭自由貿易和市場經濟的吞噬。

 

合作社是人的組合,公司才是資本的組合。農業合作社的立法,至少應把握「以人為本」的特質,將台灣小農做更有效率的組織。現在送到立法院的「農業合作社法草案」,根本是個官僚本位版本,連「公司法」都不如,更別提憲法所規定「獎勵與扶助」的重要精義了!

 

 

(回目錄)

 

 

【左右看】基層選舉與民主

 

【左看】選舉不等於民主

 

■李亮

 

台灣的基層選舉起源於國民黨時代的地方政治。甫來台灣的國民黨政權為了穩固統治基礎、扶植地方派系,來台隔年便實行所謂地方自治,自此開啟台灣戰後地方派系政治的局面。

 

說穿了,基層選舉不見得與統治者口中的民主有關,主要的還是統治權謀的考慮,要與地方利益集團結合共生。時至今日,投票選舉已然無限膨脹,成為實際運行中「民主政治」的唯一內容。總統、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長、鄉鎮代表等等各種選舉琳瑯滿目,這種選舉盛行的情形,一方面是從過去威權時代,奠定下來的思考模式所致,另一方面,則是在解嚴前後,所謂民主化運動中浮上檯面的新政治菁英,為了介入既有的政治版圖,瓜分利益而為的舞台設計。在紛亂選舉表象下,不變的正是各大小利益集團間的權錢交易。

 

其實,「議員選完就不見」早已是台灣民眾的常識,選總統的激情隨著阿扁政見的一一跳票也早成泡影!各種社會福利紛紛縮水、勞動條件不斷改惡,才發現原來選舉選不了我們的未來,我們實質的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皆受制於人,則又何來真正的民主呢?

 

(文字工作者)

 

 

【右看】銀彈的必要性

 

■王放

 

台灣這樣一個彈丸之地、蕞爾小國,總統、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長等各種選舉林林總總,選舉之多實在叫人歎為觀止!而相伴而生的賄選疑雲更是層出不窮,連同選後各種大、小賄賂關說,錢財在政治中的出現始終令人困擾。

 

不論法務部如何信誓旦旦打擊賄選、社會輿論如何大篇幅申斥,賄選始終與選舉相隨,賄賂、關說也橫亙古今中外,不因政治體制、時空環境的不同而異。其原因何在?蓋因選舉制度之不足而來。選舉數年一次,但其間種種事務何其紛繁、幽微,若無有效的反應機制可以指揮政治人物,於是各種請願、申訴不足之餘,身處金錢、權力社會,各種非正式經濟手段便應運而生,以作為選舉制度的「自發性補充」,民眾經此反映民意實為理之必然。

 

其次,大家都知道選舉是要花大錢的,由此反證政治人物之所以參選,所圖的絕不是什麼為人民服務,更不是微薄的職務薪資,所圖的自是利用政治地位而來的眾多另類收入。若不利用職務大撈一票,下次哪有能力再花大把鈔票,來搞這樣名目眾多的選舉呢?

 

幾此數端便可理解,銀彈不僅不是民主的敵人,在現行的制度底下,恰恰是民主的補充!是使得現行制度能夠順暢運作的必要條件!(社會評論員)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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