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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02/07/08》═════
*****【本 期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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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教育論壇
◎ 法蘭西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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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論壇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簡析
誰授權?誰監督?
研究員等於教師?
文■江心波
教育部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大環境之需,迎接來自國際性及全球化的激烈競爭趨勢,最近頻頻表示願以高額達2、30億經費,鼓勵國內大學校院組成大學系統、策略聯盟或是進行合併,以期資源共享,培育高級人才蔚為國用,進而提升國際競爭力。日前已有台灣聯合大學系統(交大、中央、清華及陽明)等4個大學系統結盟而成,其中有的系統已將計畫書送部待審。姑且不論大學是不是規模「大」就好,學術研究成果就會較佳,就會成為國際一流學校?然而在主管機關教育部「重金」誘惑之下,所謂的大學系統、策略聯盟或合併,勢將風行一時。
其實,民國71年7月30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21條第2項即規定,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雖然,該部一直未訂定相關規定,不過學校基於學術研究之實際需要,早已有進用研究人員之事實。
一直到了民國83年1月修正之大學法第18條第4項規定,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前段則規定,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受聘在大學校院本職為從事研究工作之專任人員。教育部爰在民國85年6月5日訂定發布「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以為各大學校院聘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時有所依循。
本文擬就該辦法之主要內涵加以介紹,進而對辦法施行數年以來所遭遇問題加以探討,最後並提出一些建議意見,以供參考。
辦法的重要內容
該辦法計有13條條文,其重要內涵如下:
一、規定研究人員,係指在大學而其本職為從事研究工作的專任人員;其具有教師資格者,並得兼任教學工作。(第2條)
二、規定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第4條)
三、規定各等級研究員應具備資格條件為:
(一)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1.曾擔任大學副研究員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8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第4條)
(二)副研究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曾擔任大學助理研究員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4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第5條)
(三)助理研究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曾擔任大學研究助理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3.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4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第6條)
(四)研究助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2.具有學士學位後,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6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第7條)
四、規定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辦法則授權由學校自行訂定。(第8條第1項)
五、規定辦法所規定有關專門著作、重要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特殊貢獻之認定及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之界定,授權由各校自行訂定。(第8條第2項)
六、規定在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並獲得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2/3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以上之決議通過,得聘任為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第9條)
七、規定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第10條)
八、規定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至於前述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第11條)
九、規定辦法施行前己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升等。(第12條)
辦法的主要優點或特色
一、研究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明確規定
依據辦法第4條至第7條的規定,已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等各等級研究人員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予以明確規範,此於大學校院在人員進用上,具相當方便性。
二、充分授權使大學校院享有用人權責
對於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之審查辦法;專門著作、重要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特殊貢獻之認定及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之界定方式等,均授權由學校自行訂定,使學校享有相當自主權責。
三、有利於學校延攬專業研究人才
雖然83年1月修正公布之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中,尚難明顯看出有授權主管機關教育部,訂頒此一聘任辦法之法源,惟一般都給予正面的肯定,因為主管機關這種勇於任事的精神,正可有利於大學校延攬研究專才,以追求卓越、提升研究水準,進而提高整體學術競爭力。
四、研究人員相關權益比照學校教師
依辦法相關條文的規定,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係比照教師由學校教評會辦理;其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渠等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外,依其聘任之等級,亦比照教師之規定。對研究人員的權益保障有相當完整的設計。
改進與建議意見
一、本於職權立法可兼顧成員權益
據悉該聘任辦法當初草案研擬完成陳報行政院時,承辦業務部門曾經提出訂定之「法源依據」的質疑,經查閱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確實找不到明確「授權」的蹤跡,最後,主管機關只得搬出一大推理由,像是協助學校建立正確用人制定、保障人員權利義務,以及本於職權立法等,終於獲得行政院支持而迅速核定,此一措施也才能順利推展。
二、諸多事項均比照教師是否妥適,宜予檢討
如前所述,大學校院研究人員諸多權益事項均比照學校教師,然而依規定,教師之職責有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而研究人員之職能主要是研究,如其具有教師資格者始得兼任教學工作。是以,辦法設計之初,規定研究人員權益等諸多事項都比照學校教師之規定,是否妥適允宜加以檢討。
三、研究人員的進用宜有監督機制
從現行辦法規定的內容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上,我們似乎只看到主管部門樂得授權授到一身輕,學校方面也是一副不亦樂乎模樣,只是不見應有的監督機制。是以,從該辦法訂頒後,制度施行以來,究竟學校進用該等人員的情況如何?所擬訂的內規如何?所達到的成效又如何?似宜加以檢視,並做適當的調整。
四、學校多種教學研究人員宜予檢討整合
據了解,現行大學校院擔任教學、研究人員,除了一般正規教師外,還有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以及自籌經費項下的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行政工作人員,甚至有些學校還有約聘僱人員。前些時候教育部還研議創設所謂的「專家教師」,可以預見的,將來大學校院,教學、研究人員的多元情況,將會是五花八門,應有盡有。
因此,現行大學校院中多種教學、研究人員,宜予檢討簡併整合,不宜只在名稱及種類上做文章,而幾乎忘了其自身職責何在,才是學校與學生的福氣。
五、研究人員與大學教師之比照與轉任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均是本文所探討「研究人員」範圍,而其職務等級則比照學校教師規定,亦即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然而,依照教育部函示之規定,研究人員與大學教師之等級,並非當然等同。因此現職學校研究人員,如擬聘用為相當等級之教師(例如:原為研究員擬聘為教授、原為副研究員擬聘為副教授),應重新辦理升等資格審查,而非研究員就可當然聘為教授。此一部分曾有論者指出應從寬認定研究人員與學校教師之轉任,是以宜再加以斟酌及檢討。
六、重要研究成果及研究成果之認定不易
依辦法第4條至第7條的規定,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所應具備資格條件中,除具一定學經歷外,還須具有「重要研究成果」;而研究助理則是還要具有「研究成果」。雖然依第8條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係授權由各校認定的範疇,惟「重要」與否二者在認定上恐不容易,如學校作為也未能有所擔當,將較易引發爭議,宜再予檢討調整。
結語
黃政傑(民90)指出,大學教育的發展方向重在建立世界一流的高等教育學府,提供優質的高等教育環境,培育社會需要的優質人才,並發揮知識創新的功能,追求卓越的學術研究績效。
總之,面對國家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所可能帶來的衝擊與挑戰,國內大學積極追求卓越及提升學術研究,進而提高國家整體競爭力,當然責無旁貸,也是要齊手努力的共同目標。
在此,我們也寄望「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藉由主管機關官員及學校行政部門的智慧,能在不斷的檢討改進後,以延攬優秀的研究人才,加入大學校院追求學術卓越的行列,為迎接全球性的挑戰及成為國際一流研究大學而努力。
*延伸思考
1)我國大學校院研究人員之職能為何?其與一般教師有何不同?
2)大學校院研究人員之分級為何?各等級研究人員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為何?
3)大學校院研究人員之各項權益為何?
4)現行大學校院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有何缺點?應如何檢討修正
*參考資料
1)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民85.06.05,教育部訂頒。
2)公立學校教職員任用敘薪釋例彙編,民83.06,教育部編印。
3)吳三靈,民90,教育人需要知道的事,台北:商鼎文化。
4)陳加再,民89,教育人事法規評析,台北:商鼎文化。
5)黃政傑,民90,大學教育改革,台北:師大書苑。
◎法蘭西視角
期末評鑑單的意義
文■駐法記者陳美琳
在法國境內,除了成績單之外,每學年結束之際,各級教師都會填寫一份學生期末評鑑單(即使從最基層的幼稚園階段開始),此單的內容為教育部統一分發,由教師視學生的情形圈選。評鑑單上有「是」與「否」兩個選項,唯一的教師評論便是,繼續升學或是被留級(法國學生留級的機率平均為4%)。教師、家長以及校長簽名後,此單才有正式效應。
教育部設定期末評鑑單的最初宗旨,是希望加強教師與家長之間的聯繫,讓家長在期末之際,能夠更了解學子在學的情形,以作為下一學年的參考(家長座談會大多在學年初以及學年中期舉辦,學年末期鮮少有家長座談會的舉辦,在此情形之下,家長無法得知該學年的心得,以準備子女未來的就學計畫)。
統一表格 犯非黑即白大忌
但評鑑單之所以長久以來被批評的最大原因在於,依據評鑑單對學生所做的評鑑,意義不大,不具學生個人特色,如同是非題一般,教師僅有正、負兩個選擇(舉凡學生是否合群、上課是否專心、對他人的態度是否適當等籠統式的評鑑)。教師大多認為此表為條文式的答覆,無非為繁文縟節,統一性的評鑑單,實在無法顯出每位學生的專有特色與不同之處。
除了教師必須花費時間填寫評鑑單之外,家長亦為此必須在特定時間內,專程跑一趟學校簽名(教育部明文規定,評鑑單必須由家長親自在校簽名,無法透過郵寄的簽名方式,以確保每位家長都得知子女的就學情形)。而家長在閱覽之餘,卻無法徹底了解子女的在學實際情形。因為,評鑑單上的條文如同宣傳單一般,看了彷彿沒看一般,家長大多沒有什麼心得。
此外,在短短一個小時內,教師必須面對28位以上家長,家長必須排隊在評鑑單上簽名,每位家長與教師僅有3分鐘的談論時間,完全談不上子女在學的細節,不但教師累得團團轉,家長們心中亦感相當無奈,唯一確切的答覆則是子女繼續升學與否。對大多數家長而言,學生評鑑單無疑僅有此點的作用,評鑑單上其他的條文僅是裝扮作用罷了。
教師加班 放大當局的失誤
少數熱心教學的老師,有感本身的天職是改造年輕一代與國家的命運,自行在統一的評鑑單之餘,另添加一份教師個人的學生評語,針對學子的言行舉止、上課學習態度與成果、未來需要加強之處等細節,詳細列出教師個人的評語,並撥出更多的課後時間與家長溝通,讓家長在簽名、得知子女日後繼續升學或被留級之餘,更確實了解如何幫助子女,糾正子女日後需要改正之處。
令人感到可惜的是,在教學實務工作上,「應該怎麼做」和「實際上怎麼做」,仍有高度的落差。平心而論,對每位教師而言,這是額外的教學責任,教師需耗費相當多私人時間。教育部如何讓站在教育第一線的教師們,更主動支持教育部的宗旨,讓家長更進一步了解子女的就學情形,以提出更實際的協助,幫助子女的學習成果以及成長過程?在此前提之下,期末學生評鑑才有其實際的意義;這項工作與學期中的家長會同具重要性,以讓學子在下一學年度,有個更好的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