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九三六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為避免違法受罰 寵物業者應請儘速申辦許可證 農委會表示,該會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已依據「動物保護法」 規定,發布施行「寵物業管理辦法」,凡經營以營利為目的之犬隻繁 殖、買賣及寄養業者,皆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始得營業;惟為使業者有所緩衝以利其取得 相關申辦資料,於「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特別規定,給予二年緩 衝期限,至本(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止,申辦期限即將截止。另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有未取得寵物業許可證而擅自 經營者,一經查獲將面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為避免業者誤觸法令受罰,農委會再次提醒有關業者,務必於最後期 限內儘速依法提出申辦。 農委會指出,為落實「動物保護法」之執行,並保障合法業者權 益,現有以流動攤販買賣犬隻之業者,將列為重點稽查的對象,該會 業已聯繫各縣市政府積極籌劃稽查作業,自七月十九日起,各縣市之 動物保護檢查員將會同警察單位進行不定期的稽查行動,亦同時受理 民眾檢舉案件,凡民眾發現違法業者,皆可逕向轄內動物防疫所或家 畜疾病防治所檢舉,期將犬隻賣買等營利行為納入管理。 農委會同時提出呼籲,民眾未來如欲購買犬隻,應慎選取得寵物 業許可證之業者方有所保障,或另可考慮與各地動物防疫所或家畜疾 病防治所聯繫,至其浪流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犬隻之認領養,亦是另一 種取得寵物的不錯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