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九八五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推動休閒農業發展,農委會修正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 為配合加入WTO農業結構調整,鼓勵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法人參 與投資經營休閒農業,促進農業轉型升級,活絡農村經濟,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修正「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增列休閒農 業為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得承受耕地從事技 術密集與資本密集農業之範圍,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公告。 農委會表示,「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係依據農 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等私法人,其符合技術密集或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 申請許可後,方得承受耕地;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公告施行之技術密集 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其範圍包括:種苗生產、作物栽培、農作 試驗研究等農作類目,種畜禽生產、畜禽飼養、畜產試驗研究等畜牧 類目,水產種苗生產、循環水養殖,水產養殖試驗研究等水產類目, 以及林木種苗生產類目與農民團體之推廣教育示範田類目,不包括休 閒農業。 農委會強調,休閒農業為非貿易財,配合加入WTO農業結構調 整,為政府政策鼓勵農企業法人與農民團體參與投資經營之產業,為 鼓勵投資,該會已修正「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增 列「休閒農業」類目,並訂定其標準為:「經營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 理辦法之休閒農場,其含所有毗鄰面積合計達三公頃以上,且相關農 業或休閒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農委會表示,增列「休閒農業」為「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 目」後,凡有意投資休閒農業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除可承受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經營休閒農業外,也將可申 請許可承受耕地經營休閒農業,使其經營區位之規劃更具彈性,有助 於休閒農業之發展,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提昇整體農業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