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本教育電子報】2000.2.14 ══════════════════════════════ 週一主題:教育新聞 【人本新聞眼】 什麼是GDP百分之六?--訪行動連線法案組丁志仁(一) -------------------------→文‧黃怡 ●為何是GDP百分之六? 問:去年(一九九九)最後一天,「教育先生」在「選教育當總統連 線」的記者會第一次露面,那是一尊打扮斯文的男偶,面部挖空,塗 以紅色問號,身上貼著六位總統候選人的照片,問的是他們之中「究 竟誰是教育先生」。據我們了解是教改團體藉總統選舉,想打出最迫 切性的教改議題,那麼,這次的教改議題到底是什麼? 答:簡而言之,就是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草案,與它性質相近的有「教育經費收支運用暨管理法」及「教育 經費保障法」兩個草案,另外就是執政黨開出的選舉利多:還在教育 部草擬中的「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基準法」草案。 問:該法的法源是不是「教育基本法」第五條:「教育經費保障以法 律定之」? 答:沒錯。現在很迫切的這個草案,是針對一九九七年被刪除的憲法 第一六四條來的。或許大家仍記得當年的「搶救教科文預算」的運動 ,原來憲法規定教科文預算的下限是百分之十五,但是一九八七年以 前,中央政府的教科文預算,不僅未達到憲法規定的百分之十五,甚 至還有幾年低於百分之五,直到一九九○年,經過立法委員的力爭, 在灌水的情形下,才勉強達到百分之十五,也是從這年起,中央對地 方的教育補助有了巨幅成長。 然而把經費花在教科文上,對於政客沒有立即而明顯的利益,所以儘 管民間強烈反對,憲法第164條被刪廢了,行政院也迫不及待地在第一 年就刪去四百億的教育支出。所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等相 關草案,最大目的是保障全民教育的基本開銷。 問:「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草案提出,「各級政府在其總預算及 特別預算內之教育經費,合計不得少於行政院主計處預估之前三年名 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的百分之六。」執政黨暗示的選舉利多,教育 部現在研擬的相關草案,甚至有不低於國民生產毛額百分之七的說法 。那麼,以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前述該案來算,比現在政府編列的 預算多出多少? 答:多出1308億,但祇比憲法第一六七條被刪廢前多出753億 。其實就算是政府祇給三年GNP的平均數5.5%也沒關係,和憲 法保障下限廢除前的經費差不多就可以了。草案中編多一點,是怕選 舉中大家開得支票太多,怕以後教育經費被排擠掉。 問:有些學者主張以GDP(國內生產毛額)取代教改界提出的 GNP(國民生產毛額),為什麼? 答:因為GDP採的是屬地主義,計算的是國境內本國人和外國人的 生產總額,經濟全球化之後,GDP比GNP容易抓得準,因為 GNP採屬人主義,本國人在外國的生產不易計算。 在台灣,GDP比GNP略小,以GDP為基準來計算,雖然經費較 少,但教改界也願意接受。 ●經費運用的責任感 問:我們看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第三條有「教育部教育撥 款審議委員會」,中央政府的教育經費之分配,除了維護教育部及國 立教育機構運作所需者之外,就是要交於這個委員會來分配的。請解 釋一下? 答:以前的分配法是中央出大學經費,省出高中職經費,縣出國中小 經費。譬如,國中小一年需要2100億經費,大專祇要1200億 ,但是掌握主要稅目的中央,反而負責的是較輕鬆的大學教育,而窮 得要命的縣,卻必須負責最沉重的國民教育。 以近年的趨勢來說,地方要辦社區學院﹑設立高中職,全民走向終身 教育,而且省也凍結了,傳統的分配法根本越來越偏離實際的需要。 所以,這次關於教育經費的三個法案,都有一個「教育財政一體化」 的共識,就是大家把錢都放在一起,錢是全國的錢,不是中央也不是 地方的,按照公式來分配,有大縣多分(基本補助)、窮縣多分(均 等補助)、努力者多分(獎勵補助)三個原則,不會再發生過去那種 哪個縣市學校很多,錢卻很少,籌起錢來很痛苦的事情。 問:據估計,假使依據這個法,基本補助、差短補助、獎勵補助加總 起來,將超過一千多億,那麼萬一地方分到這麼多錢,是否會產生不 用在教育,或者發生濫用在教育上的情形? 答:這個法假使通過,對縣市長來說,有得也有失,「得」是會分到 更多的教育經費,「失」是必須把教育經費區隔化與公共化,要在各 地方成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是預算法第4條所說的「特種基金 」,由教育基本法指定成立的「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來看管。 這樣的話,可以起五個作用— 1.吸收政府以外的教育補助款,譬如公私企業對社區的回饋金。 2.處理上級政府的教育補助款。 3.彈性運用學校經費,以爭取最大效益。經費不受年度終了必須消化 完畢的限制,可以留用到下年度,如此可提高學校和地方政府教育中 長程投資的穩定性,避免學校沒把握明年還能拿到錢,能拿的時候就 亂花錢。 4.增加學校善用經費的誘因。 5.促使學校財務透明化,減少流弊。 因為此法將學校現有的隱藏性收支皆納入基金,讓一群人,而非由一 個人獨斷處理這個法的最重要意義,是使教育決策的動力結構改變了 ,決定事情的方式改變了,使教育界有更多的機會去做對的事情,建 立起自我負責、自我調整的機制。 過去,教育界祇有一個主要的動力來源,就是教育部,現在若有了法 律依據,各級民意機關、各個地方政府、教師組織、家長組織、校長 團體、民間教改團體等,都可以更積極與自主的方式,去爭取把每一 分教育經費都用在刀口上。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