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路通訊 週刊 第209期 2002年11月15日 |
本期內容:
■頭條新聞:
九十一年法官評鑑台北地區記者會新聞聲明官方不作民間作
九十一年法官評鑑台北地區記者會新聞聲明
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聯合舉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自民國八十七年首度公布法官評鑑結果迄今,已第五個年頭了。其間,在八十七年甚至還因公布評鑑結果不及格的法官名單,而讓時任民間司改會董事長及執行長的高瑞錚律師、林永頌律師,雙雙遭到時任高等法院庭長的楊貴志法官自訴誹謗。雖然,本案日前(91.8.13)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
「被告二人既如實公開該法官評鑑之來源、程序及採樣範圍,該評鑑之可信性和客觀性即可受到公評,自訴人復未能具體證明被告二人有何惡意虛捏事實以毀損其名譽之故意存在,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至明」為由,裁定駁回楊法官的自訴,且因楊法官未提起抗告,而告終結(案號:88年度自字第208號)。但訴訟進行中,高、林兩位律師聲請釋憲的結果,卻也促成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對誹謗罪的意涵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作出重要的詮釋,成為民間司改會多年來辦理法官評鑑,一個意外的收穫與插曲。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秉持促進司法革新的一貫理念,今年度仍持續舉辦法官評鑑,並有多項創舉,說明於下:
一、本年度評鑑的特色:
二、本年度評鑑結果的比較:
表一:
庭別 |
名次 |
法院 |
法庭態度 平均分數 |
|
名次 |
法院 |
裁判品質 平均分數 |
|
名次 |
法院 |
信賴度 平均百分比 |
刑事庭 |
1 |
台中刑庭 |
4.17 |
|
1 |
新竹刑庭 |
4.19 |
|
1 |
新竹刑庭 |
89.92% |
2 |
新竹刑庭 |
4.10 |
|
2 |
台中刑庭 |
4.00 |
|
2 |
苗栗刑庭 |
76.44% |
|
3 |
中高院刑庭 |
4.03 |
|
3 |
桃園刑庭 |
3.93 |
|
3 |
台北刑庭 |
73.62% |
|
7 |
台北刑庭 |
3.92 |
|
7 |
台北刑庭 |
3.86 |
|
6 |
台中刑庭 |
70.79% |
|
8 |
苗栗刑庭 |
3.91 |
|
8 |
高本院刑庭 |
3.73 |
|
7 |
中高院刑庭 |
66.73% |
|
9 |
高本院刑庭 |
3.85 |
|
9 |
苗栗刑庭 |
3.71 |
|
8 |
高本院刑庭 |
56.94% |
|
民事庭 |
1 |
新竹民庭 |
4.24 |
1 |
新竹民庭 |
4.15 |
1 |
新竹民庭 |
84.97% |
||
2 |
台中民庭 |
4.09 |
|
2 |
台中民庭 |
3.94 |
|
2 |
士林民庭 |
73.76% |
|
2 |
中高院民庭 |
4.09 |
|
2 |
中高院民庭 |
3.94 |
|
3 |
桃園民庭 |
72.81% |
|
9 |
板橋民庭 |
3.93 |
|
9 |
高本院民庭 |
3.74 |
|
7 |
中高院民庭 |
61.38% |
|
10 |
桃園民庭 |
3.70 |
|
10 |
苗栗民庭 |
3.70 |
|
8 |
高本院民庭 |
61.21% |
|
11 |
苗栗民庭 |
3.56 |
|
11 |
桃園民庭 |
3.61 |
|
9 |
板橋民庭 |
60.26% |
表二:
|
法院 |
法官姓名 |
法庭態度 群組 |
裁判品質 群組 |
信賴度 |
各法院囊括三項最高分群組法官 |
台北刑庭 |
張筱琪 |
4.5~5分 |
4~4.5分 |
≧80% |
台北民庭 |
林鴻達 |
4~4.5分 |
4~4.5分 |
||
台北民庭 |
許純芳 |
4~4.5分 |
4~4.5分 |
||
台北民庭 |
陳秀貞 |
4~4.5分 |
4~4.5分 |
||
台北民庭 |
翁昭蓉 |
4~4.5分 |
4~4.5分 |
||
台北民庭 |
張競文 |
4~4.5分 |
4~4.5分 |
||
士林民庭 |
洪慕芳 |
4~4.5分 |
4~4.5分 |
||
士林民庭 |
張國勳 |
4~4.5分 |
4~4.5分 |
||
板橋民庭 |
戴嘉清 |
4~4.5分 |
4~4.5分 |
||
苗栗民庭 |
高敏俐 |
4~4.5分 |
4~4.5分 |
||
桃園民庭 |
林淑鳳 |
4~4.5分 |
3.5~4分 |
||
新竹刑庭 |
蘇嘉豐 |
4.5~5分 |
4~4.5分 |
||
高本院刑庭 |
林勤綱 |
4.5~5分 |
4~4.5分 |
||
高本院民庭 |
梁玉芬 |
4.5~5分 |
4~4.5分 |
||
中高院刑庭 |
胡忠文 |
4.5~5分 |
4.5~5分 |
||
中高院刑庭 |
陳賢慧 |
4.5~5分 |
4.5~5分 |
||
中高院民庭 |
翁芳靜 |
4.5~5分 |
4~4.5分 |
||
各法院囊括三項最低分群組法官 |
台北刑庭 |
侯水深 |
3~3.5分 |
3~3.5分 |
<50% |
台北刑庭 |
鍾 華 |
3~3.5分 |
3~3.5分 |
||
板橋刑庭 |
李昭融 |
3~3.5分 |
3~3.5分 |
||
苗栗刑庭 |
林誌誠 |
2.5~3分 |
2.5~3分 |
||
高本院刑庭 |
陳炳彰 |
2.5~3分 |
3~3.5分 |
||
高本院民庭 |
藍文祥 |
3~3.5分 |
2.5~3分 |
三、本年度評鑑結果所呈現的意義:
四、未來的訴求:
附註:各地區詳細法官評鑑結果,網頁尚在製作中,近期內上網。如需事先索取,請mail:twjrf@seed.net.tw,並告知所需地區之評鑑報告。
回本期目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官評鑑聲明啟事
針對中國時報
91年11月14日第六版「印象評分 無助司改」一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有以下說明與回應:一、有關文中載稱本次法官評鑑,雖有評鑑之名,卻無評鑑之實等語,似有斟酌的餘地。蓋社會上一般對「評鑑」一詞,並無絕對明確的定義,故此次六地律師公會與本會共同合辦法官評鑑活動,使用「評鑑」一詞,在認知及概念上,應無不妥。
二、尤其,文中對「評鑑」一詞的說明,恰與當年楊貴志法官自訴民間司改會董事長及執行長誹謗乙案時的陳述,一模一樣。茲查,本案日前(
三、對於文中提及有部分法官擔憂被評比過差影響遷調,不得不「討好」律師等語,本會認為此種說法,不但對大部分有風骨的法官並不公平,且亦相當程度扭曲了參與評鑑律師的用心與人格,好似只要法官願意「討好」律師,律師就必然會被「收買」一樣,令人難以苟同。
四、況且,有關該文質疑評鑑份數回收率低,「如新竹只有卅九份、苗栗更只有九份。少數人的意見,又如何能真實反映現況?」乙節,恐係資料引用上的失誤,有必要再向社會各界澄清。蓋根據本會與六地律師公會所提供的資料,所謂「新竹卅九份、苗栗九份」,
係請各該公會分配催收之份數(按:跨區執業的律師,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公會負責催收),並不代表評鑑各該法院法官之實際律師人數。有關此點,評鑑報告中雖有載明,但該文漏未注意,以致引起外界誤會或質疑,對此,本會除主動與該名記者聯繫說明外,亦藉此機會向社會大眾澄清:評鑑新竹地院與苗栗地院的律師人數各有86人與49人,渠等所評鑑的案件個數各有337筆與226筆,回收份數與評鑑筆數,絕非如該文所載,如此之低!五年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不斷在法官評鑑的方法及嚴謹度上力求精進,雖然我們做得不夠完美,也坦然接受各界的批評與指正,但媒體是社會的公器,有義務儘可能傳遞正確真實的訊息予社會大眾知道。因此,本會提出以上聲明,就教各界先進,也希望大家能一本過去對司法改革的重視,繼續給我們支持與鼓勵。
回本期目錄新聞回應:
羅丹的「沈思」 檢察官之內省
陳振東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近日發生數起檢察官風紀問題,使法務部長陳定南亦不由不發表深表痛心的談話;事實上,執掌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若本身也被質疑有品德缺失,則司法公正及信賴的建立正如緣木求魚,遙遙不可期,陳定南部長確實應該表態。
雖然陳定南部長信誓旦旦要建立一套內部評鑑機制,以建立檢察官之行為準則。但筆者不僅懷疑,在行政系統中的檢察行政管理、政風監察及調查系統的犯罪審查下,都無法有效防止及杜絕檢察官個人行為之敗壞,則所謂另起爐灶式的評鑑制度,其賴以成功之可能條件何在?
或有人謂:當事情發生後既然有人願意檢討改進,則應該給予鼓勵,而不是再度苛責。但捫心自問,我們的官僚體系中的自我檢討,何時真正帶給人民確實的信賴;如果司法改革自內部檢討真有其效,則民間司改會的法官評鑑及法庭觀察報告何來許多迴響。因此筆者個人意見認為,為消除民間對檢察系統之負面印象:過多及不當之應酬、飲宴,甚至濫用行政公權力。陳定南部長除了為內部檢討外,更應多方採納民間之監督意見,而與民間單位研究配合監督或評鑑方式。並在現有之人事、政風制度下,加強對檢察官之生活考核及財產監督;蓋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敗,檢察官既然可行使國家賦予之強大公權力,則相對被要求其負有較高的道德標準及規律生活,就是檢察官應有的自覺。
當陳定南部長痛心談話之餘,羅丹的「沈思」雕像,是否得以作為未來改革的註解。
回本期目錄活動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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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簡 介平日大家或許對民法、刑法等法律名稱朗朗上口,但「公法」是啥米碗糕?六法全書裡有這個法律嗎?恐怕許多人就莫宰羊了!事實上,公法是我國現行法最大宗的一種分類,舉凡選舉、納稅、健保、警察開單、戶政登記、請領建照、考公務員…等一切人民與國家打交道的法律,都屬於公法的範疇。身為現代國民,為保護自身權益不受政府侵害,本課程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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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內 容堂數 |
日期 |
課程名稱 |
內容 |
邀請講師 |
六 |
11/21 |
進階招數(二) |
講授如何聲請釋憲、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 |
吳志光教授 |
第二屆民間司法改革論壇
宗 旨
11/16 (六) |
活動內容 |
報告人 |
9:00~9:10 |
開幕式 |
主持人:陳傳岳律師 |
9:10~09:50 |
開幕演講: 檢警調制度革新 |
主持人:陳傳岳律師 |
10:00~10:50 |
司法改革獎助論文發表(一) 警察機關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問題之研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例 |
發表人:陳明志先生 |
11:00~11:50 |
司法改革獎助論文發表(二) 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行成效之研究----以被害補償排除條款的實務運用為探討中心。 |
發表人:盧映潔助理教授 |
13:00~13:50 |
司法改革獎助論文發表(三) 刑事審判之制度變遷----以「檢察官全程蒞庭」為例。 |
發表人:蔡博方先生 |
13:50~15:00 |
邀請論文 台灣法醫制度的探討 |
發表人:郭宗禮教授 |
16:00~17:10 |
邀請論文 我國鑑識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
發表人:孟憲輝教授 |
17:10~18:10 |
法醫制度及鑑識制度綜合座談會 |
主持人:黃三榮律師 |
『言論自由』的本土教育
活動緣起
民間司改會已有多年持續舉辦中學法治教育研討會,雖頗受參與教師們好評,然民間司改會並不因此自滿,反認為應持續深化討論相關議題並增加與各位教師的互動。故
2002年法治教育巡迴研習會,主題為「『言論自由』的本土教育」,歡迎各位教師踴躍報名參加!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台灣省政府
主辦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協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立中正高工、國立宜蘭高商、台中市明德女中、台北律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