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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 體 觀 察 電 子 報〈第七十四期 2002.12.20〉
                 
                  
  政治人.媒體人.閱聽人的歲末「吶喊」!
  

                  〔隔週五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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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序語》=========

 打開台灣的電視,我們很容易感受到台灣的「人情味」。
從政治人物在立院經常上演的逢「媒」作秀、到偶爾突發的
拳武行,亦或是政黨與政黨之間;中央與地方兩邊相互依存
媒體的隔空「喊話」,在媒體不斷重複簇擁「放送」下,身
為閱聽人的我們,雖不樂見此種惡質文化蔓延擴展﹔甚至痛
批媒體人炒作此風之惡,但在與朋友茶餘飯後閒談之餘,卻
仍不忘大談新聞中的「主角」人物。政治人、媒體人、閱聽
人三者關係,就在此種曖昧共生的狀態下,道道地地的成為
台灣現實生活中,最具人情味的社會寫實象徵。
 
 是閱聽人對媒體人的「吶喊」不夠嗎?還是媒體人對政治人
的「吶喊」不夠?亦或是政治人對閱聽大眾「吶喊」早已淹的
令人喘不過氣來,只好迫使閱聽大眾的我們,不是乾脆關上
電視,就是當場鬧劇,用笑看的方式去面對媒體紅塵的多采
多姿異樣奇景?

 從年前到歲末,「吶喊」聲音因媒體人的「盡責」從未敢
停歇。台灣豐富的人情趣味,當然只會更加濃烈,而不會感
到淡味無趣。就像近日收視長紅的「2100全民亂講」般
,這,或許是台灣近寫的媒體與政治人物最佳寫照。
  
 我常常想,台灣媒體所呈現出來的「吶喊」聲音或許是全
世界「分貝」最高﹔也是最持久的「驚世」世界紀錄保持者
!這也許豐富了台灣異樣心聲,但卻也因彼此都是「摀住」
雙耳﹔大聲「吶喊」,使得媒體人、政治人都成了弱智者。

 至於閱聽人呢?或許成了高壓重度「吶喊」下,最大的犧牲者吧!


=========《本期精華》=========

◎【媒觀訊息】:媒觀第二屆新任董事名單十二月十三日強棒出擊!!

◎【專欄專評】:新聞暫禁令 事前限制比事後追訴更蠻橫(游梓翔)

◎【專欄專評】:付費看電視後的思考(劉立行)

◎【延伸論壇】:

˙ 民代也應退出媒體(中國時報社論)

˙ 輕解主播參政現象(黃浩榮)

˙ 何妨在自家花園找題材(李天鐸)


◎【媒體活動】:「全球化對第三世界與台灣的衝擊」國際研討會

◎【媒體大小事】:2002.12.07 - 2002.12.20

=========《媒觀訊息》=========

◎ 媒觀第二屆新任董事名單十二月十三日強棒出擊!!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於本月十三日第二屆新任董
事長及董事名單順利產生。新任董事長由政大新聞系教授
馮建三擔任,原任第一屆董事長賀德芬則轉任常董,繼續
為台灣媒體改革作努力!其他新任董事名單如下:

˙ 董事長:
  馮建三(政大新聞系教授)

˙ 董 事:
  王念慈 ( 大好傳播有限公司負責人 )
  吳 京  ( 成功大學水利系教授 )
  李鍾桂 ( 救國團主任 )
  林孝信 ( 全國社區大學促進會常務理事 )
  皇甫河旺( 世新大學傳播學院教授兼教務長 )
  賀德芬 ( 台大法律系教授 )
  陳藹玲 ( 富邦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
  黃虹霞 (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 )
  曾志朗 ( 中研院副院長 )
  楊忠雄 (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顏厥安 (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
  蘇友辰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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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男.媒女.媒文化

 媒體工業蓬勃發展,媒體內容呈現的素質卻無顯見提升,
八卦、偷窺、重製社會刻板形象,讓充滿偏差的價值觀,
充斥整個社會環境。性別呈現的偏頗,更是首當其衝。藉
由『媒男.媒女.媒文化-檢視媒體性別意識系列座談』,
將帶您探討各類媒體內容呈現之性別意識,揭開性別建構
的社會機制,檢視媒體性別人權觀念,建立媒體性別意識
指標,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四場

  時 間:12月26日(四) 19:00~21:00
  主 題:掙得一片天
          -媒體經營者如何提升性別人權意識
  主持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馮建三
  座談者:民視新聞部經理 胡婉玲
      公共電視資深製作人 馮賢賢

地  點:fnac環亞店B1藝文空間  免費入場
地  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37號
洽詢電話:02-27034035;27002620
指導單位:教育部訓委處
主辦單位: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贊助單位:遠丞圖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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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我們一同關心台灣的媒體--記得鎖定

由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精心製作的--「媒體觀察站」

本節目在每週五 PM6:00-7:00 於 教育電台 FM101.7,

現場直播喔!!!

=========《專欄專評》=========

*作者:游梓翔(世新大學口語傳播系副教授)

*主題:新聞暫禁令 事前限制比事後追訴更蠻橫

美國前總統傑弗遜有句名言:「如果讓我選擇要有政府
而無報紙,或是有報紙而無政府,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
者。」許多政治人物在表達自己對新聞自由的擁護時,都
會來上這麼一句,陳水扁總統就是其中之一。

不過,很多人並不知道,傑弗遜在一七八七年寫下這句
話時,還沒有當上總統。等到當上總統之後,他曾經向友
人寫下了「我絕對不會再訂任何一份報紙」這樣的氣話。
在民主國家,媒體通常扮演的是政府的強力監督者,這也
難怪總統先生要不高興了。正因為在媒體的嚴厲監督下,
總統或政府領導者可能產生箝制媒體的「動機」,再加上
領導者大權在握,具有箝制媒體的「能力」,以高標準保
障媒體的言論自由成為先進民主國家的重要指標之一。

基於這樣的理由,我不得不對昨天立法院法制、司法、
國防、外交委員會聯席審議的「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中
,由林濁水委員所提議的第二十四條之二感到憂心。該條
文規定「各機關知悉國家機密持有人有公開傳播、散布國
家機密之虞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申請裁定禁止之」,讓
人擔心媒體報導自由再次受到了限制。

好在此規定最後在爭議中並未通過。但支持者引用了美
國一九七一年紐約時報有關越戰機密遭到限制報到的事件
作為證據,說得振振有詞,需要在這裡做出澄清。一九七
一年三月,紐約時報透過管道取得了一份被列為「絕對機
密」的越戰研究報告,該報記者躲在旅館房間寫了幾個星
期,從當年六月開始分批連載。當時的美國總統尼克森透
過司法部長以國家安全為由要求紐約時報停止報導,但被
斷然拒絕,尼克森竟要求由他任命的法官發布臨時禁制令
。這個史稱「五角大廈文件案」在新聞史上一直被視為是
一項恥辱。撰寫「美國新聞史」的傳播學者艾莫瑞等人這
麼寫道:「如果再有總統面臨像五角大廈文件案的情況,
只要理由正當,他應該會選擇在刊出後尋求刑事訴訟,而
不會再次對媒體進行事前限制」。

理由很簡單:事前限制是比事後追訴更嚴厲、更蠻橫的
手段,因為事前限制使媒體連訴諸公評的機會都喪失了,
不符合民主社會以高標準保障媒體言論自由的原則。第二
十四條之二將禁制令的裁定交由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合議,
媒體如不服裁定,還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但最近
多項判決,實在很難讓人不對司法是否能獨立於政治外感
到憂心。即使在司法高度獨立的美國,當年「五角大廈文
件案」一路打官司到了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最後也是以
極具爭議的五比四做出裁定。

媒體報導可不可能傷害國家安全?當然可能。但這項問
題的複雜與敏感就在「國家安全」究竟要由誰來定義。基
於對民主制度與新聞自由的信心,我認為由新聞同業自律
與民意來公評,要比由政府或法院來定義可靠的多。許多
執政黨的朋友,過去不也曾被認為有害國家安全嗎?後來
證明他們傷害的只是當時執政黨的安全而已。希望像這樣
侮辱言論自由的事不要再發生在以民主為傲的台灣,即使
連有可能使此類事件發生的法令都應該儘量避免。「寧可
有報紙而無政府」,真是說來容易做來難啊。


=========《專欄專評》=========

*作者:劉立行(輔仁大學影像傳播系系主任)

*主題:付費看電視後的思考

ESPN近日透過美國在台協會及立委劉文雄、鄭志龍等人
向新聞局施壓,希望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同意它開出
的節目授權費,不要予以調降。並聲稱如果系統調整授權
費,它將準備在明年一月一日起退出台灣市場。此舉引發
社會關注,本文將針對常年宿命承受批判的有線電視產業
,提出一個結構性的整體思考。

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代理商在洽談價格時,是從所收到
的訂戶收視月費中提成一定百分比用於購片成本。所有支
出在分配後還固定留下百分之五的利潤。現在的爭議就好
像大家在要求系統降低這百分之五的利潤,而不去要求ESPN
少賺一點台灣的錢。這種現象想必出自媒體是特許行業、
是公器,所以應負較多社會責任的一種傳統思維。

然而在這個事件中,不管民眾如何以「公器」的理由籲
請有線電視產業節衣縮食,但從一個內需型的國族產業的
發展而言,此時它絕對不應讓政治力介入干預。因為值得
批判的,正是一個實際上僱用千、萬台灣傳播科系人才的
產業不願續購ESPN,而ESPN卻以上述的政治操作硬要推銷
。這不是赤裸裸的美國媒介帝國主義的再現嗎?

許多論述都明白指出,西方的「媒體巨鱷」已經以全球
化之名,鯨吞世界市場。然而台灣政府卻無視於全球化的
浪潮,決不讓自己的電視產業做大做強。例如我國有線電
視產業的經濟規模限於幅員早就先天不足。而之前政府卻
又將全省劃歸五十一區(市場)。接著《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二十一條就公告MSO不得在同一區直接、間接控制系統
超過總家數二分之一。現在新聞局剛草擬的《廣播電視法》
修正草案第六十九條,就瞭解到限縮市場規模的荒謬,因
此只公告有線平台與其關係企業之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
訂戶數的三分之一。

台灣現有的有線電視有效訂戶數約為三百六十萬戶。三
分之一在台灣就是一百二十萬戶。美國有六千八百萬戶有
線電視訂戶;大陸也有九千五百萬戶。美國前五大的 MSO
集團也各約有五百萬至兩千兩百萬戶。相較之下,經濟規
模小如我國的有線電視,如果要在免費的基本頻道內購置
眾多的優質節目仍屬困難。

因此政府應該做的事,是除了管制有線電視的基本月費
上限之外(現在規定不得高於六百元),也要開始檢討基
本頻道的頻道數量以及頻道種類。試想,五百五十元左右
的月費就算相當於每天買兩份報紙,觀眾究竟會看到高成
本製作的新片?還是成本超低的談話性節目?至少政府目
前應該思考,有哪些頻道應該在月費以外讓產業規劃成付
費頻道?

ESPN在花高昂權利金轉播國際一流賽事時,當然對系統
要價相對提高。但美國的系統卻能讓觀眾在觀看某些比賽
(例如重量級拳賽)時,以計次付費的型式收看。而觀眾
就算利用直播衛星也要付費收視。難道政府真的無心、無
力把各種可能性拿出來,而讓觀眾與產業雙贏嗎?

再者,在政府解決基本月費、付費頻道以及市場規模的
問題之前,有線電視為什麼不要求政府出面,與美商ESPN
在台協會談判呢?這是因為從來就沒有成功的例子。例如
我國電影業曾請政府與美僑商會洽談,要求降低所謂「分
帳比例」。而現在本國戲院仍要以全世界最高的七比三的
分帳比例映演好萊塢電影。美國發行商還不必課稅。這都
是因為觀眾支持好萊塢電影,就像這次觀眾支持ESPN的節
目一樣。即使如此,政府也不能因為無力談判,就任由美
國在台協會藉著操作污名化系統神聖化頻道的方式操縱輿
論,而最後終於寧予外人。

劉文雄與鄭志龍兩位立委都說ESPN將台灣賽事傳送國外
,兼具體育外交的功能,所以新聞局、體委會等應主動出
面解決紛爭,留住ESPN。我不禁要問,什麼時候我國在面
對外國的媒體勢力時,資訊流通變得如此平衡?事實上現
在亞洲國家在與西方國家的互動中,資訊流通平衡的例子
只發生在中國。例如今年梅鐸的星光衛視綜藝頻道獲准在
廣東珠江三角洲落地,成為第一家有線電視的境外頻道(
衛星直播境外節目,於涉外賓館內收視的例子除外)。而
梅鐸所屬的福斯電視網系統也必須在南加州劃歸一區,供
中央電視台的一套英語節目落地。

我們當然不能期待台灣能像中國那樣,在面對西方媒體
勢力時所表現出的對等談判。但如果美商ESPN明年初真要
退出台灣市場,立法委員大可鼓勵民眾加裝小耳朵、呼籲
系統購買同質性的體育頻道、或者督促政府開放付費頻道
等等方式讓系統、頻道與消費者三贏,而絕對不是像現在
一樣地跟著美國媒體一起裝鬼嚇人。

我們承認,像ESPN這樣的國際品牌已經大到沛然莫之能
禦的地步。它們一有風吹草動,任何人只要高舉「觀眾收
視權益」的大旗,就馬上能夠一呼百應。但主事者如果一
昧地政治操作,把美商的階級利益偽裝成全民利益,故意
隱藏它們(包括HBO )龐大的在台利益不談,而將一個不
會出走的有線電視國族產業污名化,那就真的成為道地的
美國媒介帝國主義在台灣的代理人了。


=========《延伸論壇》=========

◎ 民代也應退出媒體(中國時報社論)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最近通過「政黨及政黨人員退出媒體」
,讓充滿烏煙瘴氣、八卦新聞的立法院總算出現一些進步
氣息。不過,立法院未來還應一併通過「民代退出媒體」
,才能讓「政媒兩棲動物」不再混淆政治與媒體分際。

 More>>:
 http://www.mediawatch.org.tw/forum/subject.asp?board_i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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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解主播參政現象(黃浩榮 / 媒觀專欄主筆)

沸沸揚揚的北高「雙城之戰」終告落幕。在激情的選戰
當中,值得我們冷靜觀察的現象之一,是不少新聞主播獲
得政黨提名、參與選戰的趨勢,而這些主播候選人們甚至
也不負眾望地為政黨創下佳績紅盤。

 More>>:
 http://www.mediawatch.org.tw/comment/writer0001.asp?id=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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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妨在自家花園找題材(李天鐸 / 崑山科技大學公共傳播系教授,目前為日本駒澤大學訪問教授)

自從大陸「原汁原味」的古裝歷史劇引進後,加上香港演
繹化的古裝劇與後現代色彩濃郁的武俠劇出現,以前三台搭
景拍戲的光景已不復存在,而同類的戲碼必須轉赴大陸進行
兩岸三地的合資合製。此外,本質上未脫傳統家庭倫理愛情
路線的韓劇,卻在精緻的創製表現,再加上現代高麗化風味
的包裝下,徹底取代了以前的八點檔時裝戲與花系列劇集;
而用電影創製手法拍攝,以都會青年男女愛情為主軸的日本
偶像劇,則完全填補了過往國內對年輕觀眾市場的空白。弄
到今天,台灣一枝獨秀的代表劇種就非鄉土劇莫屬了。

 More>>:
 http://www.mediawatch.org.tw/comment/writer0001.asp?id=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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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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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評論專區是一個提供「媒觀e網會員」發表文章的
網路平台。期望透過您對媒體銳利的觀察文章,使更多人
更關心台灣的媒體,進而讓台灣媒體改革更上一層樓!

 我們會將「評論投稿」的佳文,刊登在媒體評論專區中
,並精選出二至三則文章,刊登在每兩週發刊一次「媒體
觀察電子報」中,提供網友瀏覽分享。媒觀編輯室對來稿
有刪修權,不願刪稿者請註明,感謝您的投稿參與支持!


=========《媒體活動》=========

◎「全球化對第三世界與台灣的衝擊」國際研討會

 謹訂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三十一日假國立台灣
大學舉辦「全球化對第三世界與台灣的衝擊」國際研討會


‧時間:2002/12/28~2002/12/31

‧主辦單位:台灣大學、國家科學委員會、外交部、國家
政策研究基金會、ATWS (Association of Third World Studies Inc.)

‧會議地點:
12月28日-臺大法學院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徐州路21號)
12月29日-臺大校總區第二活動中心(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活動網頁:http://www.econ.ntu.edu.tw

‧本訊息亦可見:
http://ccs.nccu.edu.tw/chtml/ccsnews/con_ntu_0212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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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媒體活動請見:
 http://www.mediawatch.org.tw/media_activity/act_index.asp

★媒體活動刊登請至:
 http://www.mediawatch.org.tw/media_activity/act_note.htm


=========《媒體大小事》=========

◎法院得禁媒體報導機密?

立法院法制等委員會聯席會議昨天審查「國家機密保護
法」修正草案,備受爭議的行政法院可禁止媒體報導國家
機密的條文,因涉及新聞自由,朝野立委爭議不休,最後
無法通過被保留,將留待朝野協商,其餘則初審通過。

立院昨天審查該草案時,國安局副局長黃磊、法務部政
務次長林錫耀,以及國防部、外交部、司法院、新聞局等
代表都列席,強調國家機密牽涉國家安危或重大利益,有
嚴加保護的必要。

林濁水等三十二位立委所提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之二修正條文,規定未來各情報主管機關於知悉機密情報
有公開傳播,致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時,得由主管機關向高
等行政法院聲請暫時禁制令,暫時禁止資料持有人傳播、
散佈、或以他法供人知悉。立委表示,此條文是參酌一九
七一年美國紐約時報有關越戰機密的報導而訂。

修正案還規定,法院、檢察官受理與國家機密相關之案
件時,其程序不公開,必要時並得拒絕或限制對質、詰問
之行使。

資料持有人對於暫時禁制令之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提出抗告,而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受理後七日內作出裁
判;最高行政法院在作裁判前,得傳訊當事人、關係人或
進行其他必要之調查。

【2002/12/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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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視人事搬風 罕見大幅度

中視十二月十六日發生人事大地震,計有25 位主管職務
異動,部分單位也進行裁併,幅度之大甚為少見,中視經
理江奉琪表示,這次異動是因應數位化趨勢及提高競爭力
,大勢所趨,在所難免,另外,原台視新聞部副理陳景怡
十六日起轉赴年代新聞台出任副總經理,平面媒體記者尹
乃菁也跳槽年代擔任助理總監。

中視繼4年前大規模人事縮編,十六日又發布25位副主任
級以上人事「大搬風」,這是近年來最大一次人事縮編,
總經理江奉琪說,這次是公司組織結構調整,再配合人事
縮編,少了7個部門主任,他不諱言是可以節省人事費用,
但也是趨勢,新人事明年元月一日生效。

 More>>:
 http://www.mediawatch.org.tw/media_news/News.asp?id=376

【2002/12/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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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公共化 將與公視合一

行政院新聞局長葉國興昨天指出,行政院擬成立跨部會
專案小組負責推動無線電視台公共化、民營化;新聞局將
制定條例,以取得推動公共化法源,由政府編列預算,買
下台視或華視股權。他指出,無線電視台公共化後,和現
有公共電視可望整合成一個公視集團、兩個公共頻道運作。

陳水扁總統在總統大選時,曾在競選白皮書中提出逐步
買回台視、華視兩家無線電視台民股、增加官股比例,以
達到公共化目標。目前依新聞局規畫,將朝向台視、華視
「一公一民」方向推動,哪一家走向公共化,哪一家走向
民營化,葉國興表示,各有利弊得失,政府財政負擔也不
一樣,新聞局會盡速和兩家電視台員工溝通,了解員工的
想法,做最後評估定案。

 More>>:
 http://www.mediawatch.org.tw/media_news/News.asp?id=375

【2002/12/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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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需在四報頭版 登道歉聲明

呂副總統控告新新聞案,一審判決新新聞須在十八家報
紙、十四家電視台、八家電台刊登「澄清聲明」的方式,
高院認為不符法律比例原則且不適於執行,二審判決大幅
縮減成在四家報紙頭版半版篇幅刊登一百餘字的「道歉聲
明」及判決書主文、理由。

呂秀蓮原要求新新聞刊登「道歉聲明」,一審法官變更
為「澄清聲明」;主要是認為道歉認錯有人格的專屬性,
不是法律所能強制,行使上應顧及憲法維護人性尊嚴的基
本精神。副總統請求道歉,已超過民法第一九五條被害人
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必要處分,將「道歉」改為「澄清」。

二審合議庭認為回復名譽方法,性質也屬於損害賠償的
回復原狀,其回復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方法、
名譽受損程度,做適當處分。依最高法院判例,登報道歉
是回復名譽的適當方法;且一審將呂副總統所未聲明的事
項予以裁判,有所違誤,因此又將一審的「澄清聲明」改
回呂副總統所提的「道歉聲明」。

合議庭另認為,一審回復名譽的方式不但工程浩大,花
費天價,豈有電子媒體願意在法院所指定的黃金時段,賣
兩個半小時的廣告時間念完判決書全文?且依新聞局規定
,電子媒體一小時不能播超過十二分鐘的廣告,如超過,
不但要罰錢,嚴重的話還會吊銷執照。一審回復名譽的執
行方式,不符法律比例原則,也是法律不允許的行為。

合議庭斟酌當初新新聞是在平面媒體作出報導,判決新
新聞等被告須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工商時報
四家報紙,以半版篇幅、不限字體,將道歉聲明刊登一天。

【2002/12/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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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新聞案高院宣示 509號解釋不適用民事

副總統告訴新新聞「回復名譽」案,從提出訴訟到現在
,近兩年的審理過程中,最受關注的焦點之一,就是針對
刑法誹謗罪而來的大法官會議釋字五○九號解釋,到底可
不可以適用民事案件?

本案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可以,二審的高院則明確宣示,
五○九號解釋的適用範圍,僅限縮在刑事不法的認定上,
而不及於民事不法的認定。

 More>>:
 http://www.mediawatch.org.tw/media_news/News.asp?id=361

【2002/12/14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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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麟祥 跨媒體接掌台北之音

年代電視台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麟祥再添新頭銜,他將跨
媒體兼任台北之音總經理,這項人事案將在今天台北之音
董事會通過。王麟祥說,未來年代電視新聞將與台北之音
連線,電台節目型態也將做調整,朝綜合台方向規畫。他
強調,原先台北之音經營團隊表現得很好,將不會調整人事。

台北之音的股權由台灣高鐵與富邦、滾石唱片、年代電
視各占1/3,半年前,台北之音總經理林晴朗離職,懸缺至
今,將由王麟祥出任總經理職務加入經營團隊。

【2002/12/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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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視華視 一公一民

無線電視公共化政策大勢已定,新聞局長葉國興十一日
指出,在台視、華視「一公一民」原則下,初估台視公共
化、華視民營化將花費四億四千八百萬元;若華視公共化
、台視釋出官股後,則約花費十九億八千六百萬元,政府
將增加約十五億餘元支出。葉國興強調,政府目標就是至
少讓其中一家公共化。

此外,根據新聞局評估報告,因無線台公共化後可能會
和現有公共電視合併,為免公視內部因觀念、認知不同而
有衝突,所以無論是台視或華視公共化,都將以「全面離
退」,再擇優遴聘為原則。

目前台視員工共有五百五十人,平均年資十三年,初估
離退金約需七億三千萬元,可以台視本身長短期投資的七
億三千萬元支應;若是華視則有六百八十六名員工,平均
年資達十六年,離退金需十億八千六百萬元,但華視營業
狀況較佳,僅需出售部份有價證券便可支應。

葉國興出席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報告台視、華視「一公一
民」評估及執行方案報告,儘管立委頻頻追問,葉國興始
終不願說明那一台公共化。

【2002/12/12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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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電法初審通過 黨政不得投資廣電媒體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
正案,限制政府、政黨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廣播、
電視事業;政黨及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也不得擔任廣播電視
事業董事、監理人、經理人。違反規定者,甚至可處以停
播處分。

待廣電法修正案立法通過,新聞局須在法律施行六個月
內就政府部分持股的台視、華視提出「一公一民」方案的
相關條例。

至於國民黨黨營事業中視和中廣,則需在法施行三年內
釋出國民黨所持有的股份。又立委蔡同榮及張俊宏分別為
民視、環球電視公司董事長,均因同時具有民進黨中常委
身分,須在法施行六個月內辭去黨職或是解除董事長職務。

為落實黨政軍退出電視、廣播媒體,立法院教育委員會
朝野立委昨日初審通過廣電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並增
訂第四十四條罰則,予以規範。

第五條以民進黨立委羅文嘉提出的版本,再融合朝野協
商後內容。為使警察、教育、軍方等政府設立的廣播電台
得以合法存在,修正條文中規定,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
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
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
、電視事業。又必要時各類廣播、電視事業得聯合經營之
。至於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
由新聞局定之。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
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為杜絕政治力介入廣電媒體,修正條文中明訂,「政府
、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廣播電視事業,政黨不得捐助
廣播電視事業」,本法修正生效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
符前項情形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改正;另由政
府及其轉投資之事業於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持有股份者
,由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另以條例訂定
之。

委員會還新增第五條之一規定,「政黨及政黨黨務工作
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且本法施行前已擔任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解除其
職務。但鑑於民意代表介入廣播、電視事業者所在多有,
為使政治力徹底退出廣電媒體,羅文嘉主張「民選公職人
員」也應列入該條文中規範,但未獲委員會成員支持,最
後羅文嘉保留院會發言權。

針對第五條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款,特別於四十四條
增訂罰則,違反第五條規定者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
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播處分。

【2002/12/12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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