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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九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船員岸置準備 展現改善大陸船員安置環境之善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我國大陸船員管理政策,有了重大進展
與突破,雖然大陸方面九十年十二月底暫停對我派出漁工,惟我方政
府基於人道考量,仍按既定政策持續推動岸置規劃,並於九十一年間
陸續完成興建岸置處所及研擬「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接駁安置大陸
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充分展現我方
改善大陸船員安置環境之決心及善意,同時在農曆春節期間,試將留
置在臺之大陸船員安排上岸安置。

  農委會並表示,岸置處所部分,基隆八斗子、新竹、台中梧棲及
宜蘭南方澳漁港等地之試辦岸置處所已興建完成,隨時可作為安置使
用;至於法規部分,本辦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經行政院核定,日後發
布實施,大陸船員可由海上錨泊區移至岸上或進港安置,將大幅改善
海上船屋所衍生之衛生、安全及人道等問題,其中漁民應注意事項重
點如下:

一、僱用報備及接駁:漁船船主應於大陸船員受僱上船前,將大陸船
員之個人基本資料及上船時間,報請所屬漁會登記,並同時向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所僱用之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
至於接駁大陸船員方式,仍維持由漁船於海上接駁。

二、安置大陸船員:由海上錨泊區移至岸上或進港安置,並以岸上安
置為第一優先,岸置處所不敷使用或未設置地區,再限量允許劃
設漁港碼頭區、水域以「暫置漁船」安置大陸船員。

三、岸置處所之興建及經營管理:岸置處所得由政府、漁會或漁業團
體興建,前述機關團體因故未能興建時,得由依法設立之民間機
構興建。政府興建之岸置處所,得委由相關漁業團體或民間機構
經營管理。

四、使用者付費:漁船船主應支付大陸船員安置於岸置處所或「暫置
漁船」之相關費用。

  農委會強調,雖然我方已完成大陸船員岸置準備,但要正式發布
實施,仍需視大陸方面態度而定,兩岸政治情勢特殊,因此掌握大陸
船員身分及合法輸出資料,應為全面實施上岸或進港安置大陸船員之
基本要件,對打擊不法犯罪之負面影響方可降至最低,大陸方面如未
恢復派出船員,前述資料勢必無法完全掌握,如發生暴力、脫逃、挾
持或相關違規案件,不僅難以查緝,進行相關司法調查程序時,其責
任歸屬更難釐清。農委會呼籲「兩岸建立對等之漁業勞務洽談機制,
對保障雙方漁業權益應有正面助益,期待大陸方面給予善意回應,儘
速恢復兩岸漁業勞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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