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七五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公告實施強化種畜禽及種原 輸出管理 農委會表示,依據「畜牧法」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種畜禽、種原,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輸出及輸 入。該會爰研訂「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乙種,並於 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公告實施,原於八十九年間訂定之「種畜禽及原 進口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及「種豬出口要點」一併公告停止適用,以 強化種畜禽及種原輸出管理,以適應畜禽產業變遷及整體發展需要。 農委會指出,該「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之條文 計有九點,其重點如下: 1.該要點適用之種畜禽及種原包括自行飼養改良品種或繁殖用之馬、 牛、豬、山羊、雞、火雞、鴨、鵝、珍珠雞、鹿、種蛋、牛精液、 種畜禽精液及種畜禽胚胎。 2.申請輸出種畜禽及種原之畜牧場須具有畜牧場登記證書。 3.申請程序為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書、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 輸出種畜禽之血統登記或登錄資料)向飼養地之縣(市)政府或直 轄市政府申請核轉農委會核發輸出同意文件。 4.核發之輸出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發證日起六個月,逾期須重新申請 。另輸出種畜禽及種原者得於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分批輸出種畜 禽及種原。 5.本要點排除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原之適用。 6.申請輸出之種畜禽及種原對國內產業永續經營有產生重大影響之虞 時,農委會得不予核發輸出同意文件。 農委會表示,鑒於應用科技技術,發展加值型畜禽產業,提高畜 禽產品附加價值,已成為畜牧產業升級及轉型之重要策略,其中扶持 技術層次高及資本投入密集之種畜禽或種原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 業者發展,即為目前積極輔導之重點方向,「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 文件審核要點」之發布實施,將有助於對該等業者輸出高附價價值種 畜禽及種原之管理。 ------------------------------------------------------------ 您所收看的是創立於1996年的[台灣農業電子報] 這是農友們專屬的傳播媒體,歡迎提供在地的農業消息... 也歡迎多加利用農友在家進修的管道~農企業網路大學:http://acu.k12.edu.tw 系統服務員: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推廣中心 助理研究員 鄭文吉 聯絡地址:屏東市民生路農事巷一號 聯絡電話:(08) 7229461~4 傳真:(08) 7225577 E - mail:jwj@mail.kdais.gov.tw 快樂農家 WWW:http://farmer.iyard.org 台灣農業電子報訂閱方式: 1. E-mail farmer-request@mlist.iyard.org, 2. 標題寫上subscribe 寄出就行了 3. 若要取消訂閱, 將標題改成 unsubscribe 寄出就行了 或到 http://mlist.iyard.org/wws/info/farmer 網頁訂閱 亦可由智邦電子報 http://www.url.com.tw 訂閱 目前台灣農業電子報亦代為放送下列四種農業電子報: 1.宜蘭技術學院 有機農業電子報 2.農業試驗所 農業電子報 3.台東農改場 台東區農業電子報 4.方麗萍博士 農藥一路發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