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文章──人本新聞稿
拒絕不適任校長重返校園
─原高雄市苓洲國小校長吳新富性騷擾女學童判決說明
前言:自民國八十八年由湯金全委員揭露「原高雄市苓洲國小校長吳新富性騷擾女學童」案之後,受害女童至今身心傷害未平,吳新富卻於四年來不斷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高雄市教育局的「免職」處分有行政程序上的瑕疵,於92年
2月13日對此事件做出市政府敗訴的判決。為此,人本教育基金會5日在高雄舉辦記者會,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說明吳新富性侵害學童之事實,並強烈要求,重新召開人事考績評議委員會給予吳新富免職之處分,且希望教育當局務必堅守立場,絕對不可退讓。如欲了解此案事件始末,請連結至人本教育基金會網站。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吳新富訴願之判決說明
88年吳新富性騷擾女學童一案,因不服高雄市教育局及社會局之議處,四年中不斷再訴願,歷經教育部、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訴訟。吳新富將此案劃分兩部分訴願,其一為針對調查小組報告不具公信力及本案應屬司法權管轄範圍之事項,社會局無權裁量吳新富有違反兒童福利法。其二為高市教育局召開考績委員會予以免職之處分,有法律瑕疵違反行政程序。
雖然第二份判決最後做成吳新富之免職令應予以撤銷,市府另為適法之處分,但第一份訴願已由最高法院判決,吳新富性侵害調查小組之報告具公信力。吳新富性侵害學童之事實,讓受害女童心靈至今難撫平,社會公平與正義未伸張,決不容許他假藉撤銷免職,而刻意模糊焦點、顛倒是非,故特藉此判決文說明,以端正視聽。
事實說明:
原高雄市苓洲國小校長吳新富涉嫌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對該校一名六年級學生(甲童)以猥褻言詞對之性騷擾,於翌日放學後復於校長室以猥褻言詞及肢體接觸及擁吻等對之性騷擾,事後給予該名學生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囑其勿張揚;另涉嫌於八十七年間曾對該校一名五年級學生(乙童)以言詞為性騷擾,復涉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校長室內對該名乙童摟腰強吻等性侵害。該等事實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成七人專門小組調查後,並召開評議會議認定吳新富有前述之行為,且經社會局舉行兒童保護聯合會報委員會會議認定吳新富之上述行為,社會局以吳新富違反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高市社局五字第一二六五二號函處以原告罰鍰三萬元整。吳新富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被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部份判決:
吳新富向最高行政法院訴願的主要理由有二點:
(1) 調查報告缺乏公信力,不足為裁罰依據。該五人小組之調查根本欠缺法律之授權,其未經法律授權之調查報告並無公信力可言,既無公信力則原處分機關又憑何認定調查報告拈述之情節與事實相符。
法官判決文駁正:
本件原告(吳新富)於八十七年間對高雄市苓洲國小二名學童為猥褻行為之事實,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成之七人專門調查小組(成員為經被告(社會局)指派之從事兒童專業保護工作之社工員、教育局主科科長、主任督學、律師、醫生等)訪查該二名學童及其他相關人員(該二名學童之母親、同學、學校老師及其他同學、前曾與原告共事過之老師、苓洲國小畢業生等),製成苓洲國小性侵害調查報告,且經被告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召開兒童保護聯合會報委員會會議認定屬實在案。該調查報告之專門小組顯非屬民間團體或個人,而係公權力職權上運作之特定組織,其依職權所得之訪查紀錄,復經受訪人簽名以示負責,所得之調查報告,自屬具公信力。
原告所稱前揭調查報告係由民間個人及婦運團體所組成之五人調查小組所完成之調查報告,缺乏公信力云云,與事實不符,尚不足採。
(2) 吳新富認為本案應屬司法權管轄範圍之事項,行政機關並無自由裁量權。而社會局據以認定有違反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行為,無非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七人專門小組製作之調查報告為依據,其報告缺乏公信力且與事實不符不足採。本案件經社會局認定有無為猥褻行為或身心虐待之行為,乃屬於司法權管轄之犯罪行為,並無自由判斷之餘地,也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法官判決文駁正:
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既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行政裁罰之權責,主管機關在裁罰前自應本於職權之行使,為裁罰事實之調查及判斷,況且行政裁罰與刑事處罰分屬二個不同之領域,各有其裁罰權,不可混為一談。難謂凡事涉犯罪行為者,行政機關即無調查認定以為裁罰依據之權限,尤以告訴乃論之罪,司法機關係採不告不理之原則,未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根本不受理而無主動調查之可能。而被告機關雖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享有告訴權,但宜否提起告訴,仍應尊重被害人乃其家長之意願,以免二度傷害。原告指行政機關就違反兒童福利法之犯罪事項無自由判斷之權限,亦無自由裁量之餘地云云,顯無可採。
92年1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並無違誤,吳新富起訴意旨經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第二部份判決
吳新富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召開考績委員會,所做之免職處分有違行政程序瑕疵,遂提起行政訴願。訴願內容主要針對高市教育局以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召開人事考績委員會做出免職處分。但考績委員會之召開,除原委員之外,每滿五人應有一名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由於教育局88年度考績委員會共16名,應有票選委員3名,但實際上只有兩位票選委員參予,故吳新富藉「不符合行政程序為由」訴願高等、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於92年1月16日做出高雄市政府敗訴之判決。
法官判決文駁正:
教育人員性質上亦屬於廣義公務人員,至於公務人員之獎懲,有公務人員考績法以資規範,而辦理考績之程序,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十四條規定,應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如委員會之組成與考績委員會組織辦法不合,乃唯恐考績會成為原屬機關首長指定,將無法達到立場公正之目的。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所屬教育局88年度考績委員會之票選委員僅兩人,已與考績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規定不合,是此考績委員會之組成不合法,則此組成不合法之考績委員會做出之免職審議,即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是上訴人依考績委員會(教育局)審議之結果,所做本件免職處分,即有違法瑕疵,一再訴願決定未予糾正,遞與維持,亦有未合,原審判決均予以撤銷,命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
綜上觀之,吳新富性侵害女學童之事實明確,唯獨免職令之行政程序有瑕疵,高等及最高行政法院皆做出「市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只要教育局堅守立場重新依合法程序明快處理免職事宜即是。
~人本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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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聞
安親班良莠不齊 政府將立法規範
由於教育部與內政部已就托幼方案整合達成共識,五足歲以下兒童教育、保育由內政部主管,六至十二歲的兒童教育由教育部主管;內政部已委託學者完成一套規範零至十二歲兒童教育、保育的」兒童教育暨照顧法草案」;將公私立幼保機構,乃至目前法令不健全的才藝班、安親班、托兒中心全部納入管理。…(民生報03/05)
交大「資優」制度引爭議
自從交通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新成立「資優菁英班」曝光以來,引起校裡校外諸多異議與討論。外校的學生質疑,這只是交大為爭排名,所想出的宣傳包裝手段;交大同學則擔心,菁英班的成立,會造成校內資源分配不公的情形。…(聯合新聞網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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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的寫作課—森林行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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