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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電子報http://labor.ngo.org.tw

◇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 ★ ★ ★ ★ ★ ★ 200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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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文章:金融控股公司─工會的新挑戰與新禁地?(林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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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預告】

「五一勞動節紀念論壇」-----「台灣工會民主與下世代工會組織發展」

台灣工會組織的發展,歷經了八○年代和九○年代幾波自主化運動的洗
禮,在2000年5月1日全國產業總工會(全產總)成立以後,已呈現多元
化發展的階段。惟在工會法的結構性限制仍未排除,以及國內產業結構
及勞動力結構變遷等因素的衝擊,台灣的工會組織,至今仍處於「有待
開發」的階段。

延續2002年「斷裂與起始-邁向新世紀的工會發展與策略」座談探討台
灣未來工會組織發展的基調,今年的五一紀念論壇,我們進一步的將關
心的議題,延伸至工會內部民主機制的建立,以及白領受僱者和在勞動
市場彈性化下工會組織發展兩個主要的議題。就前者而言,工會內部民
主機制建立的社會意義何在?以及其對於工會組織發展,甚至於勞工的
政治、社會參與有何影響?都是這次論壇所要深探的議題;至於後者,
則以藉由對現有經驗的整理,以及對勞動市場結構變遷下工會組織發展
的可能方式,為台灣未來新型態工會組織發展把脈。


時間:2003年5月17日(星期6)9:00am-17:40pm
地點: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事務所二樓A2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巷3號2樓(溫州公園旁)


如有疑問,請洽02-23110259劉斐方小姐,謝謝!
或立即上勞陣網頁:HTTP://labor.ngo.org.tw查詢


09:00~10:40 理事長直選運動與台灣工會民主的發展
主持人:賴萬枝(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
與談人:鍾孔炤(高雄市產總理事長)
盧天麟(漢翔工會理事長)
廖文瑞(台北市產總理事長)

10:40~12:30 工會是勞工社會參與的代言人?
主持人:朱傳炳(台灣勞工陣線理事)
與談人:白正憲(全產總常務理事)
傅立葉(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辛炳隆(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12:30~13:30 午餐時間(自理)

13:30~15:30 如何異想!怎麼組織?開創白領勞動者組織的新紀元
主持人:張烽益(台灣勞工陣線理事)
與談人:鍾馥吉(台北國際商銀工會理事長)
吳忠泰(全國教師會秘書長)
何榮幸(台灣記者協會常務執委)
郭國文(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15:30~17:40 一種突破、一種可能!非典型僱用下的工會組織
主持人:夏傳位(台灣勞工陣線理事)
與談人:柯志哲(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
張雅蕙(桃媽媽Momosun負責人)
林佳和(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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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業併購法等法令的相繼通過,都一
再使資本在金融市場與企業組織上,更加橫衝直撞,毫無障礙。「錢有四
隻腳,人只有兩隻腳」,人當然追不上錢的流動,工會作為維護人性工作
尊嚴的防線與緩衝,在這個關口,自然是更加重要。但是,在企業組織與
雇用型態瞬息萬變的時代,台灣的工會豈能還停留在全世界唯一僅存的「
廠場工會」的形式,劃地自限?


-------------------------【主題文章】--------------------------

標題\金融控股公司─工會的新挑戰與新禁地?

作者\林佳和(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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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併購的過程中,雇主通常利用「僱用契約無效」的手段,藉以有效地達
到經營整合之目的,而且在整合過程,通常都不讓勞動者知道將來的雇主
是誰,以及相關整合決策。


隨著金融機構合併法的通過,2001年7月9日立法院再接再厲,三讀通過金
融控股公司法,同年的11月1日施行後,台灣正式邁入金融機構整併的戰國
時期,至2003年初,短短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台灣已經掛牌成立了14家金
控公司。當然,這根本不是所謂的大勢底定,反而只是全面整併與競爭淘
汰的開始,我們也許已經看到了火山灰,熔漿的熱度儼然襲面,但是,火
山其實還沒有真正爆發呢!


★金控制度衝擊集體勞資關係


沿襲美國的整套制度,或許作為「鼓勵金融跨業與合併」之最佳典範的金
控公司模式,真能所謂「發揮範疇經濟的效果」、「分散金融業者的經營
風險」、「降低社會從事金融交易的成本」,但是,就如同許多仿效自美
國的其他制度,我們也「順便」繼受了這些制度對於集體勞資關係所造成
的影響、腐蝕與衝擊,這在標榜一切自由、沒有限制的新大陸,或許情況
沒有那麼糟糕,但在一個集體勞資關係法律的規範密度高、勞資雙方力量
極度不對等的國度─無疑的就是台灣,這個問題恐怕就不是那麼簡單。


十九世紀的歐洲常說,資本主義帶給勞動者像鳥一樣的自由
(Vogelfreiheit),你當然可以自由飛翔,不受桎梏,但也可能隨時被
獵槍打下倒地。美國的價值選擇是:不會飛得更高一點嗎?歐洲的價值選
擇是:為什麼不限制獵槍的猖獗呢?


在金控法的規範下,基本上金控結構是這樣的:一個金控公司,下面涵蓋
幾個可以經營銀行、票券、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創投等業務的子公
司,其中主要是銀行、保險或證券子公司;而在「金控母公司」與「子公
司」之間,具有實質的控制關係,不論是股份的持有(25%以上)或是半
數董事以上的指派(台灣的現況是這兩者都具備)。


在公司法上,不論金控公司或子公司都是獨立的公司,當然都各自具有獨
立的法人資格,唯一不同的是,他們不只是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以
下所稱的關係企業,換句話說,它們不只是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
而根本就是法定最高強度的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企業型態,法
律不只掌握了它們的實質控制從屬,更是介入規範了形式上的控制從屬(
股份的比例、半數董事的指派),這正是與一般關係企業的不同之處。而
與歐洲的綜合銀行不同的是,金控公司與旗下所有子公司,都各自為獨立
的法人,而非像歐洲,只有綜合銀行本身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下面經營
證券、保險等業務的各單位均非法人,這便是台灣金控法學習美國制度的
最大特徵:把實質上的控制關係→轉化為形式上的控制要件(股份/董事)
→但形式上仍然彼此獨立。

最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必須搭配美國及台灣的基本差異,用
比較學究的話來說,要以法律體系的根本不同來觀察:英美法系強調便利
、方便、實用,不強調法的安定性,不重視體系的完整性,不拘泥於概念
、形式,大陸法系剛好相反,概念、名詞、法律用語的運用強調精確,放
諸四海皆準,重視形式,不樂意見到法的任意波動和不安定。


★現行法律無法全盤掌控金控的實質與形式


放到金融控股制度上來看,問題就明顯了:老美可以用「實質控股」的概
念,以個案、隨機掌握及調整金控的觀念,沿襲大陸法系的台灣就苦惱於
形式以外掌握不到的東西,美國的金控公司模式不影響其他的法律適用,
台灣的金控模式除了便利財政部的一體控管之外,其他法律體系驚然發現
,居然對金控公司內部的實質控制關係一籌莫展,因為金控股司集團(金
控加上子公司群)根本就不是單一的法人,所有在金融行政控制體系之外
、所有以「單一法人」為適用及指涉對象的法律,全部不能適用,因為這
裡不是只有一家公司,而是有好多家公司,至少,「法律外觀」上是如此
,而這個法律外觀居然決定了一切。


很多法律專家不禁感嘆:法律因為金控集團的實質,必須去形式化金控,
卻因為形式化的結果,喪失了對「集團」的實質掌握。很不幸的,金控公
司集團下的集體勞資關係,正是這種「法律體系無能」的最佳寫照。


在現行工會法下,形成台灣主要工會型態的「產業工會」,其實都是同一
廠場/事業單位的員工才能組成,它的空間場域是「廠場」,法律場域是
「事業單位」,換言之,就是同一公司或獨資或合夥的所謂「同一法律人
格或主體」,而社會學的觀察基礎與場域就是「同一生產組織下的員工」
。拉到金控公司模式,問題就很清楚了:

1.金控與子公司彼此獨立,當然就不是「同一事業單位」。
2.子公司員工所組成的工會,當然就不是金控公司或金控集團的工會,因
為:員工的僱用人是子公司,不是金控公司,換個角度講:子公司員工也
不能去組金控工會。

問題愈講愈令人心寒,藉著金控模式的繼受,我們也創造了一個意想不到
的法律真空:因為實質控制→創造了金控形式→但只有這個金控形式、法
律上依然不能掌握這個實質→換句話說:繼續堅持各子公司的形式及獨立
→子公司的實質控制權跑到金控→形式控制權雖然被承認→但實質控制權
沒有被相對的「形式化」→子公司員工只有繼續固守「形式」、繼續巴望
「形式上的僱用人」→「實質上的僱用人」變成「形式上」毫不相關。在
這個法律迷障(legal mystery)之中,沒有讓形式與實質歸一的可能嗎?


★建構理想的金控勞資關係模式


其實,針對不同型態的企業與企業聯合,在集體勞資關係的面向上設計不
同的勞工代表機制,以進行相呼應的對話與談判,並非沒有先例。最明顯
的就是台灣的「法律母國」─德國:在日爾曼人的國度,企業的各工廠各
有工廠會議,企業層級有「企業工廠會議」,集團企業層級(無疑的,台
灣的金控集團正是)復有「集團企業工廠會議」,甚至在歐洲層級還有「
歐洲工廠會議」,再搭配個別產業之勞工所組成的「產業別工會」,讓不
同層級的產業工人,都能有適合而能發揮作用的代表機制。


換言之,隸屬同一企業或同一企業集團/集團企業的,就去組「工廠會議」
,它是強制入會、強制代表勞工全體,而且限制只能單一;超越不同企業
的,同一產業中不同企業的勞工,就去組「工會」,它是自由入會、只代
表加入的會員,而且不能限制單一、可以自由組成多數。比擬台灣,現行
工會法中的產業工會,至少現實上來說,就等於德國的工廠會議,至於目
前工會法修正草案中的「企業工會」,不管它的定義如何,它的現實指涉
很清楚,就是現在各企業、各廠場下的產業工會,就是人家的工廠會議。


從這個角度及面向去思考,我們才能夠找出因應金控模式的理想集體勞資
關係。一個最理想、但或許不太有可能實現的狀況是:各子公司成立工廠
會議,整個金控集團成立金控集團工廠會議,整個金融業勞工成立金融業
工會(銀行員全聯會其實不正是如此嗎),該強制入會的就要強制入會,
該代表全體勞工的就應該能夠代表全體勞工,該講求實力的、自由發展的
、強調組織工作的,就去組織工會、吸收會員,進行整體金融業的勞動條
件談判。


至少,在工會法修正草案中,我們應該將企業工會擴大解釋定義,因為企
業工會既然等同於人家的工廠會議(所以我們才在新法中模仿人家:又要
強制入會、又須單一、又給會務假),自然就應該有不同層級的設計,才
能因應不同層級及型態的企業模式,而金控就是最佳的適用典範,因為它
是最清晰的、最明確的、法律上最乾淨的關係企業,也正好是最適當的、
最毫無疑問的企業工會空間。


假如,金融局官員說的「金控公司員工適用勞基法即可,應無成立金控工
會之必要」,大家認為實在不妥的話,那麼就應尋求出一正確的法律出路
,一個適當的代表機制,公司法體制進步,集體勞資關係當然也要跟著進
化,制度總不能只引進一半,對不對?


(本文原刊登於銀行員工會聯合會訊第二十七期200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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