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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電子報http://labor.ngo.org.tw

◇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 ★ ★ ★ ★ ★ ★ 2003.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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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文章:【煞到勞工!?系列二】抗煞下的勞動者人身自由(林明賢、林宗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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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預告】 「SARS啟示錄 --- 勞動.醫療」座談會

時間:2003年7月3日(星期四)
地點: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401會議室
主辦單位: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台大社會系
報名請寄:labornet@seed.net.tw

10:00~12:00
一、與疾病同在!從SARS事件看醫療勞動者的勞工安全衛生。
1.「勞工安全衛生法」當中,有關醫療勞動者之規定有何缺失?
2.醫療勞動者是否應有主動拒絕進入不安全工作環境權利?一般勞工?
3.醫院中不同從業人員的勞工安全衛生如何確保?

主持人:嚴祥鸞(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與談人:黃耀輝(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副教授)
    戴基福(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研究所所長)
翁裕峰(東海大學博士後研究/職業安全衛生社會學)


13:00~15:00
二、防疫的死角、被遺忘的苦主!----
「醫療外包」下的受僱者安全衛生對醫療體系的侵蝕
1.醫療利潤化下的醫師特約與服務外包對於防疫工作的衝擊
2.研議中之「派遣勞動法」中對於醫療服務外包的相關規範
3.醫療商品化中,醫療服務外包化對台灣醫療品質的影響

主持人:劉進興(台灣科技大學化工系教授)
與談人:魯中興(台北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主任)
    成之約(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
    薛瑞元(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副處長)

15:10~17:10
三、後SARS時代的醫療改革-全民健保改革與勞工權益
1.公衛抬頭與醫療商品化的衝突
2.因應SARS,「二代健保」如何因應?
3.論件計酬→商品化?總額預算→去商品化?健保改革如何走下去?

主持人:陳東升(台大社會系及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林國明(台大社會系及研究所助理教授)
    李玉春(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副教授)
    簡鍚瑎(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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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編按:自四月二十四日晚間,和平醫院封院以來,SARS疫情蔓延全台。全
產總十分注意防治SARS中所突顯出來的勞工權益與法令問題。本期工訊,
特別將此列為專題報導,深入剖析疫情與勞工權益之間的關係!
(原編者)

-------------------------【主題文章】--------------------------

標題\【煞到勞工!?系列二】抗煞下的勞動者人身自由

作者\林明賢(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
林宗弘(全國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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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看護工,過世才找到人?
全產總:忽視外勞人權與勞動條件,有損台灣形象!


SARS流行下,許多工廠因此禁止外勞下班、休假日外出,甚至不准外勞到
教堂望彌撒或參加聚會聯誼;此一「禁足令」,引發侵害人權和宗教信仰
的爭議。


雲林縣政府日前行文各聘用外勞的大型機關和雇主,請他們儘量管理、約
束外勞在休假日或休息時間的行動。台中、高雄也陸續傳出外勞遭到雇主
管制的事件,外勞為此大表不滿,認為剝奪信仰自由與行動自由,也是種
族歧視。


桃園縣廠商表示,停止外勞休假外出是暫時性措施。如果疫情拉長,考量
到外勞的信仰需要,就請神父到工廠裡望彌撒,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表示,
這是非常時期採取的權宜措施,只要不把人關在房間內或者銬起來,應該
沒有妨害自由的問題。桃園縣政府勞工局長鄭定邦說,為了國家防疫需要
,不准外勞休假外出,是逼不得已的作法,希望外勞共體時艱。然而,當
台灣勞工出入工廠不受限制時,這確實就是一種歧視。


另一件令人感傷的事件,是和平醫院封院之後,三名外勞感染SARS,卻完
全與外界斷絕聯繫,台北市的防疫單位也沒有追蹤,北市勞工局經過三天
追問,直到五月七日其中一位不幸死亡時,才查出這三名外籍病患,有兩
名分別被轉往基隆與新竹,疫情管制中心對外勞行蹤與病情的掌握,竟然
比媒體的報導還要慢。除了語言溝通的困難導致外籍看護工更加無助之外
,他們也無法依據SARS條例獲得任何補償,導致白白客死異鄉的悲劇。


譴責辭職醫護人員,合理嗎?
全產總:和平醫院與高雄長庚醫護人員辭職,合法!


有鑒於和平及長庚兩醫院五月中爆發離職潮,行政院方面五月二十日表示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政府可以依法徵調醫護人員協助抗疫
,若醫護人員拒絕徵調,衛生署方面將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及護理人員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認定此為業務上之「不當行為」,最嚴重可以撤銷醫護
人員執照。


然而,如果醫療院所的前線連口罩都沒有、如果醫療行政官僚隱瞞疫情、
如果醫院方面刻意掩蓋院內感染,醫護人員難道不能辭職以示抗議嗎?行
政院方面祭出嚴刑峻法恐嚇醫療人員,真的有道理嗎?


全產總認為,以處罰與醫療道德來譴責此一辭職風潮,並不恰當。依據現
行的勞動法令,醫院不守法,醫護人員自有拒絕勞動、甚至自願離職的權
利。


在工會的推動下,勞動基準法已於民國八十七年擴大適用範圍,及於私立
醫院的護士及醫院中的非專業工作人員(公立院所醫護人員及所有醫師被
列舉排除)。依據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有虛偽意思表示、危害勞工
健康經反映而不改善者,以及雇主、雇主代理人及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
病而有傳染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此外,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六條亦規定,雇主應提供符合標準之必
要安全衛生設施,防範生物病原體對勞工的危害,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的雇主可處最高十五萬元的罰鍰。


但翻遍勞工安全衛生的相關法規,卻沒有醫療院所環境檢測或安全生設施
的相關規定。


換句話說,勞工安全衛生法只規範製造業,連「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
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的相關行政命令,也未把醫護
工作列入,才有懷孕護士抗疫染病、一屍兩命的悲劇。


目前和平與長庚辭職事件中,醫院即雇主一方涉及隱瞞疫情,又未提供充
分的安全衛生設施時,這些少數醫療院所的醫護人員辭職,當然合法,除
非行政院刻意徵調這些辭職人員再上前線,才會有前述的吊銷執照問題,
更何況吊銷執照需經一定程序,曠日費時,有侵犯憲法工作權之嫌。



(系列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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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labornet@seed.ne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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