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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三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農委會會同內政部修正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內政部今(十二)日會銜修正「從事農業工
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農委會表示,現行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包括農會會員及年滿
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非農會會員農民。農會會員資格係依
據農會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非會員農民申請參加農保資格,係
依據農委會及內政部會銜發布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
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審查認定。該辦法於民國七十八年
六月三十日發布,其間歷經四次修正,此次修正,重點在保障農保被
保險人所屬農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現仍合法作農業使用
者,得保有參加農保資格之權益。

  該會表示,考量目前有些農保被保險人原持以加保之農地雖經都
市計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惟該土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政府尚未開
發完成,土地所有人現仍繼續作農業使用,針對上述情形之農保被保
險人,其原有之農保權益,仍有必要予以保障。該會於九十一年十二
月底邀請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決議比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二項對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
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者,得適用不
課徵土地稅之相關規定,准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仍應
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證明文件,現仍合法作
農業使用之農保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農保及申領保險給付。並即研
修相關法規,將適用對象資格條件、申請人應具備文件及審查程序等
規定納入相關辦法中規範。

  本次修法,修正條文七條,增訂條文二條,修正後全文計十一條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農民申請參加農保資格條件,申請人應連續經營滿一年、自
有農地者應同戶滿一年及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之養老給付或老年
給付。(修正條文第二條)